鬱金香的困惑 ---- 第七章《關於限定救贖》(二) 二、關於贖價 伯特納說(鏈接)聖經說基督為他的百姓作了贖價──「人子來……捨命作多人many.G4183的贖價」(太廿:28)。注意這里是說多人,不是說每個人。一個東西要成為贖價,必須有三個條件:(1)有人被拘禁不得自由;(2)別人為了使他得釋放,把這個東西給拘禁他的人;(3)拘禁他的人收下這個東西,就真的釋放他,使他得自由。如果這三個條件有一個沒有滿足,這東西就還不能算是真贖價。就人來說,如果拘禁他的人講義氣,就應該一接到贖價就釋放他,不要求他再付其它什麼東西。就神來說,如果神是公義的,而且基督受苦、受死是作每個人的贖價,而不是只為蒙揀選的人,那麼基督代贖的果效就必須傳達給每一個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任何人受永刑,都會使神變成不公義。如果有人因為不信而下地獄,神就是重複要求執行這個極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麼神就不公義了。 我不知道伯特納同學是不是注意到這節經文他舍自己作萬人(all,G3956)的贖價(提前2:6)。伯特納如果在這里選用這段經文我倒想看看他是不是還能說注意這里是說多人,不是說每個人。選擇性的使用經文不是嚴謹的治學態度。你可以掩耳盜鈴但你不能假定別人都沒有看見提前2:6是不是?關於贖價三個條件這個例子的推理不是根據聖經,完全是人的推理。我們注意到他的例子裡用那人的義氣來類比神的公義。感覺這里是綁匪拿到贖價就放人的“義氣”而不是法官伸張正義的公義。綁匪拿到贖價放人這個例子沒有考慮這人的態度。而神的慈愛和公義是並行的。聖經說。Mak 16: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1Jn 1:9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聖經里關於人得救的條件是信,是悔改,認自己的罪。而他這里的三個條件沒有被贖的人的態度。伯特納的這句如果有人因為不信而下地獄,神就是重複要求執行這個極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麼神就不公義了。我的下巴都要掉了!人信就有永生,人不信就沒有永生是神的旨意(約3:36),伯特納怎麼說如果有人因為不信而下地獄,……那麼神就不公義了呢?在這個條件(人不信)和結果(下地獄)之間你就是有再強力嚴謹的推理也難支持這麼明顯的神學錯誤。一直都很推崇上帝主權的正方同學怎麼敢在這里跟神叫板?我以為就我一個人看見了,其實,這個觀點在正方陣營里還是很有市場的。https://www.51zanmei.net/article-821.html。也可能不是所有的正方同學都認同這句話。這種帶着問題找答案的治學態度真的把我雷到了。推理不是不可以,但是當你推到與明確經文有沖突到這份上了還不回頭反思自己的神學哪裡出了問題就很危險了。 如果伯特納把下面加在他的例子裡就可以來類比聖經里的意思了。法官對所有的囚犯說“已經有人為你們付了贖價,願意認罪並願意接納他代贖的可以自由了”。有人不認為自己犯罪了,不需要贖價,不願意低下高傲的頭。有人知道自己犯罪了但是不信有人肯替他贖罪。哪有這好事啊?所以他們都不能被赦免,雖然贖價已經付了。信的人跟法官說“我承認我是個罪人,我願意接納他的代贖,因為他的確是為我死的。”那他就可以自由了。所以,有人不出去或出不去不是法官說謊忽悠人,或者他的話沒有效力。同理,雖然耶穌付上了贖價,但是還有人沒得救也不是神沒準備救他。是他不信神的話,不信神的恩典。伯特納這個例子舉的不好。 正方質問“基督有沒有贖非選民不信基督這個具體的罪?如果贖了,談何定罪?如果沒贖,談何無限贖罪。”基督沒有贖不信基督這個具體的罪。從約一 1:9看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的前提是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基督為世人付上贖價,救恩大廈的框架已經“成了(約 19:30)”。但是每個具體的人的罪還沒有被赦免。人需要信耶穌是神的兒子,是為我死的,是為了除去我的罪。所以,約3:18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罪已經定了是說罪還沒有得贖呢。“無限贖罪”的意思是“赦免一切的罪”。注意這個無限贖罪是有前提的(約一1:9)。另外,你不能因為我不贊成你的“有限贖罪”就把我當成是“無限贖罪”。世界上的事不總是非此即彼。“無限贖罪”是個不好的詞彙,容易和普世救贖相混淆(最後所有的人都會得救),可是我又不願意用你的“有限贖罪”,因為你的“有限贖罪”已經有了特定含義。不要隨意把辯友劃到一個你熟悉的異端,或者把人擠到一個陷阱旁,這樣批着方便。正方這個責問跟上面伯特納和司布真是一個路子,就是他們都刻意忽略了人的態度,以為只要耶穌付出了贖價罪就得赦免了。(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