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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金香的困惑 ---- 第七章《關於限定救贖》(二) 2013-01-11 10:00:31

鬱金香的困惑 ----  第七章《關於限定救贖》(二)


二、

伯特納說(鏈接經說基督他的百姓作了價──「人子……捨命作多人many.G4183價」(太廿:28)。注意里是多人,不是人。一個東西要成為贖價,必有三個條件:(1)有人被拘禁不得自由;(2)了使他得放,把這個東西拘禁他的人;(3)拘禁他的人收下這個東西,就真的放他,使他得自由。如果個條件有一個沒滿足,這東西就不能算是真價。就人來說,如果拘禁他的人講義氣,就應該一接到價就放他,不要求他再付其它什麼西。就神來說,如果神是公的,而且基督受苦、受死是作每人的價,而不是只揀選的人,那麼基督代的果效就必須傳達給每一人,如果在種情有任何人受永刑,都使神成不公。如果有人因不信而下地,神就是重複要求這個極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麼神就不公了。

 

我不知道伯特是不是注意到這節經他舍自己作萬人(all,G3956)的價(提前26。伯特如果在文我倒想看看他是不是注意里是多人,不是選擇性的使用文不是嚴謹的治學態度。你可以掩耳盜鈴但你不能假定人都有看提前2:6是不是?價三個條這個例子的推理不是根據聖,完全是人的推理。我注意到他的例子裡用那人的來類比神的。感覺這里是匪拿到價就放人的“氣”而不是法官伸的公。綁匪拿到贖價放人這個例子沒有考慮這人的態度。而神的慈和公是並行的。聖經說Mak 16: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1Jn 1:9 自己的罪,神是信的,是公的,必要赦免我的罪,洗一切的不於人得救的件是信,是悔改,自己的罪。而他里的三個條有被的人的度。伯特如果有人因不信而下地,神就是重複要求這個極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麼神就不公了。我的下巴都要掉了!人信就有永生,人不信就有永生是神的旨意(3:36),伯特怎麼如果有人因不信而下地,……那麼神就不公呢?在這個條件(人不信)和果(下地)之你就是有再嚴謹的推理也支持麼明的神學錯誤。一直都很推崇上帝主的正方同怎麼敢在里跟神叫板?我以為就我一個人看見了,其實,這個觀點在正方陣營里還是很有市場的。https://www.51zanmei.net/article-821.html也可能不是所有的正方同帶着問題找答案的治學態度真的把我雷到了。推理不是不可以,但是你推到與明確文有突到份上了不回反思自己的神學哪裡出了問題就很危了。

 

如果伯特把下面加在他的例子裡就可以來類比聖里的意思了。法官所有的囚犯“已有人付了價,願意罪並願意接他代的可以自由了”。有人不認為自己犯罪了,不需要價,不願意低下高傲的頭。有人知道自己犯罪了但是不信有人肯替他罪。哪有好事啊?所以他們都不能被赦免,雖然贖價已經付了。信的人跟法官“我承認我是罪人,我願意接納他的代贖,因為他的確是為我死的。”那他就可以自由了。所以,有人不出去或出不去不是法官說謊忽悠人,或者他的話沒有效力。同理,然耶付上了價,但是有人得救也不是神沒準備救他。是他不信神的,不信神的恩典。伯特納這個例子的不好。

 

正方質問基督有民不信基督這個具體的罪?如果了,何定罪?如果沒贖罪。基督不信基督這個具體的罪從約 1:9一切的不的前提是自己的罪。基督世人付上價,救恩大的框架已成了( 19:30”。但是每具體的人的罪還沒有被赦免。人需要信耶是神的兒子,是我死的,是為了除去我的罪。所以,3:18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定了,因他不信神生子的名。罪已經定了是說罪還沒有得贖呢。“罪”的意思是赦免一切的罪”。注意這個無限贖罪是有前提的(約一19)。另外,你不能因我不你的“有限罪”就把我成是“罪”。世界上的事不是非此即彼。“罪”是個不好的詞彙,容易和普世救相混淆(最後所有的人都得救),可是我又不願意用你的“有限罪”,因你的“有限罪”已有了特定含。不要意把友劃到一你熟悉的異端,或者把人到一陷阱旁,這樣方便。正方這個責問跟上面伯特和司布真是一路子,就是他都刻意忽略了人的度,以只要耶付出了價罪就得赦免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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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宣教士 留言時間:2013-01-12 06:50:24
“萬人”的解經,你還是得讀歐文的那篇文章,否則你就會永遠紊亂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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