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聽說有人被選進陪審團,沒想到這回自己也攤上了。那天下班回家,看見一封寄自安省司法部的信,打開一看,哇賽!本人被榮幸地選為候選陪審團員!再讀讀內容,這口氣可老大不客氣呀!大意是說:參加陪審團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無故不參加將受到法律制裁。乖乖,蠻厲害的!誰說不去了呢?去!俺巴不得從煩悶的工作中解脫幾天,見識見識加拿大的司法程序,順便兒也長點兒學問。弄不好本人也被選進陪審團,那可是握有生殺予奪大權的哩!據說在加拿大並非所有公民都有幸能接到法院的函請,你的公民人格、道德品行等得達到一定標準才可以,畢竟你要和備受尊重的法官大人一起行使司法權審理案件哩!要是你自己進過局子或被判過幾年啥的,恐怕你就免了這等麻煩了。
為此,本人趕緊研究了一番加拿大的陪審團制度。得到的信息如下:加拿大採用英美法系法院的做法,陪審團的人員一般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陪審權或因職業限制不得參加陪審的公民,並且年齡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方法是,法院從一定範圍內合乎條件的公民中用搖獎的方式先選出若干人,並及時發出函請(郵寄至公民家中),接到函請的公民應按規定時間到達(沒有適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在選中的人員當中,再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從中搖選出若干人組成陪審團。陪審團成員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利,可參與對案件的審理,有時陪審團的意見可左右法官的判決。在案件審理期間,陪審團成員由法院安排食宿並與外界隔絕,以保證陪審團不受外界的任何侵擾。
據說有的單位老闆不發本單位參加陪審團人員工資,因為沒有法律強迫他們這樣做。那樣的話,參加陪審團就完全成了義務了。這倒是得弄清楚。要是參加個三五天啥的,沒工資也行,可是要是象信上說的那樣,有的複雜案子得拖個三五個禮拜的甚至更長,那可就吃不消了,和參加一次罷工差不多了。沒成想到單位一問,哈!你猜咋的?老闆說,咱這是大單位,你儘管去,不管參加多少天,工資百分之百照付。你看,這多好啊!不過話說回來,政府也有一個規定,要是案子拖得太長,十天以後每天補助40塊錢,五十天以後每天補助一百塊錢。能拖五十天的複雜案件恐怕不會多見。
那天俺起了個大早,8:30分就來到位於大學街和Dundas交界的安省法院。進大門要接受和機場一樣的安全檢查,然後進入一間大屋子接受培訓,無非是參加陪審團的意義呀,注意事項呀,遴選過程呀,誤工補貼規定呀等等。完了以後,我們這一屋子人(大概有五六十人)來到一個法庭。那裡已經有十來個人在等候我們,包括法庭書記官,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被告,(原告沒有出庭),還有幾個打雜兒的工作人員。過了不久,書記官喊了一聲: “Order!” 於是全體起立,向法官致敬。法官就坐後,雙手示意大家坐下。
被告席上坐着一個五大三粗的黑大漢。書記官宣讀了他的被控罪狀,一共四條:非法侵入他人領地,非法拘禁,強姦,肉體傷害。然後法官逐條問被告他是否認罪,結果被告一條也不認,回答都是 “Not guilty!”
法庭上座位高低有講究。法官大人坐在最高處,書記官坐在第二層,位子和陪審團等高,原被告及其雙方律師在第三層。那個黑人安靜地坐在那裡,手上也沒有手銬,他坐的位子比我們候選陪審團員還高一點。在加拿大,在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都認為是無罪的。在案件審理時,法官假定犯罪嫌疑人無罪,然後根據他的行為及警方收集的證據確定其是否真的犯了罪。加拿大的法律是根據英國的法律而來,其原則是:寧可100個人被放掉,也不任意定一個人有罪。哈!犯罪嫌疑人的權力不小,他甚至可以決定誰可以參加陪審團。厲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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