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听说有人被选进陪审团,没想到这回自己也摊上了。那天下班回家,看见一封寄自安省司法部的信,打开一看,哇赛!本人被荣幸地选为候选陪审团员!再读读内容,这口气可老大不客气呀!大意是说:参加陪审团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无故不参加将受到法律制裁。乖乖,蛮厉害的!谁说不去了呢?去!俺巴不得从烦闷的工作中解脱几天,见识见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顺便儿也长点儿学问。弄不好本人也被选进陪审团,那可是握有生杀予夺大权的哩!据说在加拿大并非所有公民都有幸能接到法院的函请,你的公民人格、道德品行等得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以,毕竟你要和备受尊重的法官大人一起行使司法权审理案件哩!要是你自己进过局子或被判过几年啥的,恐怕你就免了这等麻烦了。
为此,本人赶紧研究了一番加拿大的陪审团制度。得到的信息如下:加拿大采用英美法系法院的做法,陪审团的人员一般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公民,并且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方法是,法院从一定范围内合乎条件的公民中用摇奖的方式先选出若干人,并及时发出函请(邮寄至公民家中),接到函请的公民应按规定时间到达(没有适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在选中的人员当中,再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从中摇选出若干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可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有时陪审团的意见可左右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团成员由法院安排食宿并与外界隔绝,以保证陪审团不受外界的任何侵扰。
据说有的单位老板不发本单位参加陪审团人员工资,因为没有法律强迫他们这样做。那样的话,参加陪审团就完全成了义务了。这倒是得弄清楚。要是参加个三五天啥的,没工资也行,可是要是象信上说的那样,有的复杂案子得拖个三五个礼拜的甚至更长,那可就吃不消了,和参加一次罢工差不多了。没成想到单位一问,哈!你猜咋的?老板说,咱这是大单位,你尽管去,不管参加多少天,工资百分之百照付。你看,这多好啊!不过话说回来,政府也有一个规定,要是案子拖得太长,十天以后每天补助40块钱,五十天以后每天补助一百块钱。能拖五十天的复杂案件恐怕不会多见。
那天俺起了个大早,8:30分就来到位于大学街和Dundas交界的安省法院。进大门要接受和机场一样的安全检查,然后进入一间大屋子接受培训,无非是参加陪审团的意义呀,注意事项呀,遴选过程呀,误工补贴规定呀等等。完了以后,我们这一屋子人(大概有五六十人)来到一个法庭。那里已经有十来个人在等候我们,包括法庭书记官,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被告,(原告没有出庭),还有几个打杂儿的工作人员。过了不久,书记官喊了一声: “Order!” 于是全体起立,向法官致敬。法官就坐后,双手示意大家坐下。
被告席上坐着一个五大三粗的黑大汉。书记官宣读了他的被控罪状,一共四条: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拘禁,强奸,肉体伤害。然后法官逐条问被告他是否认罪,结果被告一条也不认,回答都是 “Not guilty!”
法庭上座位高低有讲究。法官大人坐在最高处,书记官坐在第二层,位子和陪审团等高,原被告及其双方律师在第三层。那个黑人安静地坐在那里,手上也没有手铐,他坐的位子比我们候选陪审团员还高一点。在加拿大,在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都认为是无罪的。在案件审理时,法官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然后根据他的行为及警方收集的证据确定其是否真的犯了罪。加拿大的法律是根据英国的法律而来,其原则是:宁可100个人被放掉,也不任意定一个人有罪。哈!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不小,他甚至可以决定谁可以参加陪审团。厉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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