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禁止婦女墮胎,這理解是錯誤的。
最高法院的判決只是讓“婦女是否可以墮胎”由各州立法決定。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都可以制定本州的法律,墮胎、吸毒、偷900塊錢以下不算犯罪等。
民主黨希望有一個每個州都必須遵守的“婦女可以自由墮胎”的聯邦法。最高法院的判決不過是讓民主黨的這一願望落空。
為啥只理解一邊不睬另一邊?案例不能說推翻就推翻,這才是根子,此例一開,美國憲法都可以推翻了,後患無窮。
美國高法的這次判決,最多也就是代表傳統價值取向的群體在短時間收復了一小塊失地而已。因為這兩年保守取向的大法官因為機緣巧合,陰差陽錯難得在高院占了這麼一回優勢,未來幾年好運還會不會一直在他們頭上?從大趨勢看,美國會朝那邊走?我看還會是傳統的,保守的觀念處於守勢,而且會慢慢守不住?大家不妨自己做個調查,我相信華人家庭都會比較注重教育,注重家庭,思想上比較認同傳統價值?然後看看自己的孩子,跟自己想的還一樣嗎?如果不完全一樣,會朝哪邊偏?我認為他們偏的方向,可能就是美國未來的走向。跟我們這些上了歲數的,希望的方向肯定不會是一回事。
一語道破天機。
贊! 老農博話語不多,金句連連。
其實說禁止墮胎不算錯。判決把決定權從聯邦下放到州,本來就是莫名其妙的判決。應該是統一受聯邦法律保護的個人權利。實質效果就是改變了聯邦資金的流向。使墮胎對個人更昂貴。
是的,最高法院只是把墮胎權非極端化,非神聖化,也把墮胎權下放了,這是非常現代化的可取做法,墮胎權本身就是很有爭議的事,把它放在憲法中是不對的,女性的墮胎權並非基本人權,懷中嬰兒的生命權在墮胎權中被扼殺掉了,新生兒雖然還不能發聲,但已經具有了人的生命,是沒有任何理由來扼殺的,在整個懷孕的事件中,嬰兒的生命是最無辜的,嬰兒沒有選擇,選擇精卵結合的是成年人,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買單,而不是選擇扼殺嬰兒的生命來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買單。
墮胎權寫進憲法是極左思維,民主黨是極左政黨。
十二歲以下還不懂事,亂打要出生命危險!
人家文章把腦殼給我攪暈,我信老農民若亂說自個吃虧。
原來是這麼一回事,十二歲以上婦女打胎自由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