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禁止妇女堕胎,这理解是错误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是让“妇女是否可以堕胎”由各州立法决定。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可以制定本州的法律,堕胎、吸毒、偷900块钱以下不算犯罪等。
民主党希望有一个每个州都必须遵守的“妇女可以自由堕胎”的联邦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过是让民主党的这一愿望落空。
为啥只理解一边不睬另一边?案例不能说推翻就推翻,这才是根子,此例一开,美国宪法都可以推翻了,后患无穷。
美国高法的这次判决,最多也就是代表传统价值取向的群体在短时间收复了一小块失地而已。因为这两年保守取向的大法官因为机缘巧合,阴差阳错难得在高院占了这么一回优势,未来几年好运还会不会一直在他们头上?从大趋势看,美国会朝那边走?我看还会是传统的,保守的观念处于守势,而且会慢慢守不住?大家不妨自己做个调查,我相信华人家庭都会比较注重教育,注重家庭,思想上比较认同传统价值?然后看看自己的孩子,跟自己想的还一样吗?如果不完全一样,会朝哪边偏?我认为他们偏的方向,可能就是美国未来的走向。跟我们这些上了岁数的,希望的方向肯定不会是一回事。
一语道破天机。
赞! 老农博话语不多,金句连连。
其实说禁止堕胎不算错。判决把决定权从联邦下放到州,本来就是莫名其妙的判决。应该是统一受联邦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实质效果就是改变了联邦资金的流向。使堕胎对个人更昂贵。
是的,最高法院只是把堕胎权非极端化,非神圣化,也把堕胎权下放了,这是非常现代化的可取做法,堕胎权本身就是很有争议的事,把它放在宪法中是不对的,女性的堕胎权并非基本人权,怀中婴儿的生命权在堕胎权中被扼杀掉了,新生儿虽然还不能发声,但已经具有了人的生命,是没有任何理由来扼杀的,在整个怀孕的事件中,婴儿的生命是最无辜的,婴儿没有选择,选择精卵结合的是成年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后果买单,而不是选择扼杀婴儿的生命来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
堕胎权写进宪法是极左思维,民主党是极左政党。
十二岁以下还不懂事,乱打要出生命危险!
人家文章把脑壳给我搅晕,我信老农民若乱说自个吃亏。
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十二岁以上妇女打胎自由万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