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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案备忘录里还有疑问的地方 2016-02-24 21:44:26

1.关于梁警官开枪后没听到喊叫

梁警官开枪后他的同事立刻听到了有人下楼的脚步声,但受伤者和他女朋友并没有喊叫,而是立刻下楼。不知道此时受伤者是否已经清楚自己中弹,反正是在迅速逃离现场。此时他女朋友不知道他中弹,二人一起急速下楼到5楼时他跌倒。所以,梁警官和他同事此时并不知道有人受伤,但知道有人在下楼。此事发生在大约11:00(文件没给出确切分钟数)

2.关于俩人都没呼叫救护车. 大约在11:15分,急救中心与现场施救的伤者女友通话告诉她需要去拿纸巾止血教给她如何做人工呼吸。此时梁警官二人到了现场,文件没提梁警官二人是否听到了EMS与女孩的电话交流内容。如果他们听到了,自然认为急救中心会当即派救护车。所以,这就解释了为何他俩都没给打电话呼叫救护车。梁警官此时跟上级汇报了他事故杀伤了人,并告诉对方是哪个楼。他告诉了两遍。显然,告诉对方地址,他自然认为对方就会派救护车。所以,他电话里没提救护车的事。大约11:19分(我在这里取整数),警察到了,这个警察立刻打电话要救护车,文件说这是救护车第一次收到电话求助。后来这个警察又打了一次催促救护车的电话。等到把伤者拉到医院已经是11:55了。太晚了,救不活了。问题就出来了:急救中心为何没当即派救护车而只在电话里教授急救办法?文件里不提此事以此指责梁警官不呼叫救护车,这是律师必须要追究的地方。

3.最大的疑问是不是属于走火:文件说关键是梁警官在子弹打出来时自己没倒地,比如绊倒在楼梯上。这才是指责他不是走火的原因焦点。如果他子弹射出时他倒地了,那就真的是走火了。(表明他很诚实,不是演员级别的跟陈佩斯一样枪一响就当场倒地。)还有一点:叫来的警察到达四楼时看到他站在那里,问他伤者在哪里,他说在上面5楼楼梯口。他应该坐在伤者旁边,表示关心,而不是在下面等警察。

枪响后,他们的确听到了有人下楼而没下去看看是否伤了人,而是找子弹壳争吵谁该给上级汇报。不知道文件里说的大约11点这个时间是否真实,如果真实,无辜者从11点受伤到11:55到医院,时间太长了。不派救护车是不是救护中心不作为?

文件里详细地提到了他俩受过的训练,包括如何急救、不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等等。

他跟同事谈什么丢工作之类的,我认为律师可以说这是他喜欢当警察的证据,所以,是走火,不是随便就开了枪而失去警察身份。

看到伤者后,那里电灯是亮着的,至少要表示一下对伤者关心,而不是站在下面去等人。比如问问在现场施救的人“救护车什么时候来?”或者给救护车多打几次电话催一下。后来来的那个警察就催了两次呢,此时他至少可以再催一次。就是被打中的是犯罪嫌疑人,当你把他打倒后戴上手铐,还得要么送医院救治要么叫救护车急救呢,何况是误伤。看完了这个文件,他和他同事这两个警察的的作为很难让人理解,都不是把救人放在第一位,而是保护自己。他同事不打电话汇报就是怕梁把责任推给他。这俩都什么水平啊。为何他俩在一起?简直就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总之,梁警官是一个不该当警察的人,又碰上了这么个自私冷漠害怕被栽赃的同事。如果抢救及时,没死人,他也就不会坐牢了。干点什么不行?当兵、当警察,都是要有面对流血而镇定自若的素质。不论干什么,都得遵守最基本的行业规则,否则,陪审团一定很恼火。这个教训对其他华人很深刻,没有那个素质,不是那个材料的,千万别逞强。有的人一看到血或者死尸就吓得昏迷过去呢,怎么敢靠近?

如果是吓傻了,那应该是一见血就昏迷的样子,无法跟上级汇报,不能跟新来的警察说话,躺在那里昏迷不醒,那就可以消除了对伤者漠不关心见死不救既不送医院也不叫救护车的质疑。

下面是完整的文件,非常值得读。对任何人都有好处。看看哪里还有破绽。

https://assets.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2110003/people-v-liang-memorandum.pdf


浏览(3985) (5)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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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健康天使999 留言时间:2016-02-26 04:14:06
首先来分析为什么梁警官完全无罪,控罪检察官的致命错误在何处。

先重复概述发案事情经过,供不知情的人了解案情。

2014年11月,在枪支泛滥的美国 高犯罪率的纽约,实习期的梁警官和另一个实习期的警官被派去一个犯罪贩毒袭警频发的高危区执勤。他们要对吸毒贩毒者和犯罪分子的聚集的公寓大楼“粉红屋”进行常规巡查,从顶楼一层层巡查到底楼。

这幢楼经常发生暴力犯罪事件,犯罪人员也经常和警察发生冲突。当时整个大楼的楼梯灯都坏了,大楼里漆黑一片。因为在犯罪高危区巡逻,而且由于几天前这里还发生了袭警事件,又没有接受持枪培训的梁警官把手指扣在扳机上,一手拿手电筒,一手拿枪和同事从顶楼往下巡逻。当抵达八楼的时候。 此时,由于大楼电梯坏了,死者格力和女友不得不走楼梯回7楼公寓。格力走到7楼推门欲入发出了巨大声响,惊吓了走到八楼刚推门的梁警官。被惊吓的梁警官的手指不由自主地扣动扳机,子弹打在8楼的墙上反弹到7楼,不偏不倚正好击中7楼格力的心脏。格力是一个吸毒贩毒屡次入狱刚从监狱释放不到一个月的黑人。他听见枪响以为警察抓他,不知道自己中弹而朝楼下逃跑,当他跑到5楼的楼梯处倒下。

梁警官自小的梦想就是当警察,一直努力拼搏刻苦学习,放弃其他政府工作机会来实现自己的警察梦。好不容易等到实现警察梦的这天,没想到在不具备开枪的情况下自己失误开枪。梁立刻担心这个失误会导致自己被开除,丢失了自己苦苦追求的警察梦。在漆黑的8楼里的梁警官和同事根本不知道意外走火射出的子弹会击中7楼的死者。因此,他和同事在8楼一边争论怎么处理意外开枪,是否报告,等等。。一边根据有关规定寻找子弹壳。然后,他们听到楼下有噪音,于是就下楼查看,结果发现中弹的死者和对死者进行急救的邻居。等他们看到死者的时候,死者的女友已经叫了邻居帮忙,已经在急救中心指导下对死者进行急救。邻居也打电话叫了911,救护车也已经出发开往出事地点。然后,梁警官电话报告上司他的枪意外走火击中了死者。死者女友让梁警官对死者进行急救,因为梁没有接受过急救培训,不知道怎么急救。而且,他发现意外走火的枪居然打死人,一连串的意外让他非常紧张和害怕,他和同事都不知所措。因此,他没有遵照死者女友要求对死者进行急救。而是立刻致电上级报告发生的意外事故并请求协助处理。

现在来看黑人检察官为了讨好黑人,怎么罔顾事实来控罪梁警官过失杀人的。

梁案中控方关键性错误和 完全无理指控如下:

1. 梁警官找弹壳和争论是在他完全不知道有人中枪情况下发生的。梁警官失误开枪后,子弹击中的是八楼的墙壁,子弹反弹后击中了在4(5?) 楼的死者。当时在八楼的梁不知道子弹击中5楼的死者心脏。除了上帝,谁有能力知道意外开枪走火打在8楼墙壁的子弹会击中5楼人的心脏呢? 控方无视这个关键事实,毫无理由地指控梁,以他知道死者被击中为假想 事实指控梁,完全是恶意诽谤指控。

2. 梁失误开枪,子弹直接击中的是墙壁不是死者。控罪的检察官故意忽略这个关键事实,把梁警官当作拿枪对准死者,失误开枪致命进行控罪,非常没有职业道德。 控罪检察官故意忽略梁失误开枪击中墙的事实,故意把 手枪意外击中8楼墙反弹击中楼下死者心脏要害部位的渺茫概率事件和用枪对着死者失误开枪致命的高概率事件混为一谈,进行控罪,非常恶毒。死者的死亡,可以说完全是上帝的意志,可控罪检察官把上帝的意志说成是梁警官的个人意志,非常恶毒,更无职业道德。

3. 梁警官是实习警官,没有有经验警官陪同执勤。控方把他当经验丰富警察进行要求控罪。

4. 梁警官巡逻的是犯罪高发区,作为新手和华裔的优秀上进青年,一直感受被歧视和自己努力拼搏以获得警察职位的不容易。更由于他自小渴望当警察,意外开枪走火后,在不知道有人中枪情况下害怕被开除,争论都非常自然。 这正说明梁警官是个诚实追求上进的好青年。

而死者是吸毒贩毒入狱几次的黑人里的堕落分子。黑人检察官完全忽略这个基本事实。把案件发生地当安全的公共场合里警察持枪行为作为标准控罪梁,把死者当模范好人来控罪梁。说明该检察官不是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完全就是把梁警官当牺牲品以捞取黑人政治资本的垫脚石。十分无耻!

5. 梁警官未参与救护死者是因为他本来就没有学到 这项技术,没有接受正规严格急救培训。这是警校的责任,不是梁警官的责任。而且有其他人在场人员(邻居)进行施救,梁完全不具备施救能力和知识。无论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被子弹击中心脏的死者无论是否急救都毫无生还希望。除非他躺在医院心脏手术台上,周围是高水平的心外科医护人员。或许对死亡结果还有影响。而控方完全忽略这些客观事实,凭主观恶意歧视对梁警官进行控罪。把死者的死亡完全归咎于梁警官,似乎梁警官采取急救措施,死者就不会死一样。完全无视基本的医学常识。把梁不会急救术当不愿意急救,把不能当冷漠控罪!!! 把死者必死的结果当有生还希望队梁警官进行控罪,极其无职业道德!

6'黑人检察官一直强调 死者非常无辜。可事实并非如此。死者吸毒贩毒,屡次入狱。格力在他心脏中弹后,他还从7楼跑到5楼,最后倒地身亡。 可以说,在梁警官和同事发现格力中枪之前,格力就已经死了。 而且,他长期吸毒,健康应该很差,心脏被子弹击中,根本不可能存活。因此,无论主观还是客观, 死者都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格力是黑人里的堕落分子,正是他们这样的人导致警察工作量增加,执勤危险性提高和误杀的概率增加。无论如何,格力也要为他被误杀而承担部分责任。黑人检察官完全无视这些基本事实,因为同是黑人,就罔顾美国宪法和司法公正,罔顾职业道德,对梁警官进行完全不客观不公正的控罪。他的这个渎职行为,本质是助长黑人的犯罪,危害黑人社区长远的健康发展。而且,如此不公正的控罪,还断送一个优秀的风华正茂的华人警察的前途。于人于己与社会,都是某大的损失和灾难。

7. 控罪检察官完全忽略这个意外中警方的分派任务不当的领导责任,忽略大楼年久失修没有照明没有电梯的市政责任。他把所有导致这场意外的其他责任都推给梁警官一个人承担,非常不公正。

8. 死者被子弹击中心脏部位,是致命伤。而子弹意外射出,从八楼墙壁反弹到楼下,就恰恰击中在4楼死者的心脏部位!! 这个概率发生的可能性估计是亿万分之一。是否采取急救根本不改变死亡的结果。而且,死者中弹后,还从7楼跑到5楼,这才是导致他速死的关键原因。根据医学常识,格力倒地的那个时候,应该已经死亡了。

死者之死完全是因为致命枪伤而不是施救不及时或没有施救导致的。

更准确地说,死者是被上帝带走的,他的死其实和梁警官关系根本不大。只不过上帝要借助梁警官带他走。

而且心脏受伤是心肺复苏的禁忌症! 是否采取救治措施, 不应该成为衡量罪责的关键因素。否则,故意杀人后采取急救措施,是不是就可以变成意外伤害而免于刑罚? 梁警官已经及时报告上级,而且他的同伴也没有参与救助。 控方无视这些医学常识, 无视他的同伴也没采取措施急救,为何只控罪梁警官?

以上所有事实说明,控罪梁警官的检察官非常没有职业道德! 为了捞取黑人社区的政治资本,不顾事实和职业道德对梁警官进行控罪!! 很多控罪可以说是莫须有治罪。控罪的检察官对梁警官的控罪理由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总之一句话,梁警官如果被判罪,说明华人社区的懦弱。如果被判重罪,至少说明两点:

1. 美国华人社区非常无能,没有有智慧有能力的人。

2. 有关司法部门渎职,践踏美国司法精神和人权,践踏美国宪法!

而且,梁警官被重判的会造成以下恶劣的社会影响:

1. 进一步助长黑人的犯罪,导致黑人社区治安状况的恶化,从而加剧对黑人社区的隐形歧视。一个犯罪率高企,又以歧视保护伞来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短视的,害人害己的。

2. 严重打击警察执行公务的积极性。对于高危治安区,黑人犯罪率高的地区,没有人愿意前去执勤。或许只能派黑人警察去执行警务。那么,到那时,会不会又有其他歧视黑人警察的说法冒出呢?

3. 无辜扼杀了一个未来的好警察。把一个有理想,立志服务社区的优秀华裔青年无端送进监狱,不仅毁灭他个人前途,毁灭一个家庭的幸福,浪费社会资源增加政府负担,还让社会少了一个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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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留言时间:2016-02-25 16:56:13
反驳解滨:“倒梁”人士的五大误区(随即抽取一段落) :
“倒梁”人士的误区之五: 美国这些华人看着国内的坦克轧死老百姓不去抗议,看着政府强拆教堂不去抗议,看着国内贪污腐败不去抗议,偏偏美国依照法律判处一个华人警察有罪就上街抗议了。 梁警官若是在中国大陆被判有罪,他们敢上街游行抗议吗? 为什么在美国就如此张狂,滥用美国的游行示威权利?
=========================
作者, 玩弄这类混淆中美价值标准, 将两个根本没有可比性的国家放一起, 并避开各自完全不同的,存在巨大制度维持条件,维持代价和满足其代价个条件的具体手段而孤立比较两者的现象的把戏可以休矣.
这类谬论值得驳斥吗? 经受得起驳斥吗?
“美国这些华人看着国内的坦克轧死老百姓不去抗议,。。。。。。“?
拉倒吧! 作者,您咋不说美国避开联合,对伊拉克,利比亚,巴基斯坦,阿富汗,也门,等等国家实施疯狂战争打击的时候,你们这帮人溜哪去了呢? 而美国的国内相对自由正是建立在, 包括这些对外武力基础之上的,你为何要装昏只字不提呢?
美国三亿人的维稳经费是14亿人中国的多少倍?能回答吗?
作者, 千万别比!您的论点肯定越比越荒唐。 公平说, 中美两国没有可比性. 别玩弄借题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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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ops 留言时间:2016-02-25 14:43:56
继上:黑人中枪后还能快速从7楼跑到5楼,才忽然倒下,女友才发现他中枪,可见之前并没有发出所谓“惨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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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ops 留言时间:2016-02-25 14:40:47
继上:要知道,那个门推开进去就是楼梯平台,因为是他开门所以搭档肯定跟在背后、那个很重的有自动弹簧闭门器的门要用力顶着才能保证开着,而小小的楼梯平台站了两个人一扇打开的门就再没空地了加上楼梯间很黑,所以他要是突然听到危险的响声本能向后退就会碰到多重阻碍(人、门、墙壁),这一瞬间手忙脚乱枪支走火绝对是可信的。

而黑人中枪后,女友和二警证词都没提到他叫了,女友只说两人直接顺着楼梯往下逃跑显然她也不知道其中枪直到他忽然倒下才知道了;二警只说听到下去的脚步声,在黑暗里追过两人身边第一次都没发现他们!所以,非要说他听见有人中枪还装作不知道而不施救,这完全是捏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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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di12345 留言时间:2016-02-25 14:40:34
阎先生想讲道理是入了陷阱。
陪审团审案多有不公,个案不足为奇。美国陪审团说了算,就算冤枉也是程序正义,不是听大众评辩的。
关键问题是为什么总是少数族裔吃亏。为什么白人警察总是判无罪?一例、两例是偶然。统统一个结果就是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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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ops 留言时间:2016-02-25 14:27:22
@joeywan_cal
"梁警官是左撇子. 他左手持枪, 右手拿手电高举过头,用肩顶开门。用的是左肩 还是右肩 ?门上有门把吗 ? 左手还是右手拧的门把 ? 拧门把松门把会触动扳机吗 ?门的设计是否有不方便左撇子的地方 ?"

根据我的经验,大楼的防火疏散楼梯间,大门是顺着火灾时逃生疏散的方向从走廊向楼梯间推开的,按防火要求必定装有弹簧自动闭门器。所以当时梁和搭档是从8楼走廊进入电灯损坏漆黑一片的楼梯间,据梁自述当时他左手持枪、右手拿手电筒,以右肩顶开楼梯间的门(有闭门器所以是需要用力顶开),而楼梯正好是在左边。所以他听到异常声响受惊状况下,左手条件反射对空开枪,射到墙壁(然后再反弹下楼射死人)绝对是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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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BuFu 留言时间:2016-02-25 12:00:32
梁警官道德上有问题,但现在是定罪。陪审员是人有感情,但审案不能在凭感情。华人和律师要追究的应该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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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润涛阎 留言时间:2016-02-25 10:25:35
回复特有理:

我相信司法部会有后续调查警察局是否渎职,司法部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估计有人会丢饭碗,但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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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时间:2016-02-25 09:52:41
关于叫救护车的问题,这似乎是有据可查、板上钉钉的“罪证”。但正像我最早强调的:梁不过是一个特殊职业的雇员,事件的责任主要应由雇主或单位来承担。比如发生工伤,处理的程序责任主要在企业,除非当事人隐瞒不报。既然梁发现伤者后做了汇报,相当于启动了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而这个程序的运行结果就必须由整个系统承担。如果一个企业因事故死了人,当事人的上级或老板能说:当事人虽然汇报了事故,但没有及时叫救护车,这全是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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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别煮啦 留言时间:2016-02-25 03:14:13
当年女羽奥运被罚不也是不会演戏?在这个整体仪式感多于存在感的社会,对于从把戏子们放在下九流的低于乞丐娼妓的末流的社会出来的我们来说,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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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eywan_cal 留言时间:2016-02-25 03:07:36
谢谢提供文件的地址。

关键的地方描述太简单。

梁警官是左撇子. 他左手持枪, 右手拿手电高举过头,用肩顶开门。
用的是左肩 还是右肩 ?
门上有门把吗 ? 左手还是右手拧的门把 ? 拧门把松门把会触动扳机吗 ?
门的设计是否有不方便左撇子的地方 ?
有做弹道分析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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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eywan_cal 留言时间:2016-02-25 02:29:13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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