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由于疏忽而失去东西亡谓,拾遗,拾取他人遗失的东西,据为己有之谓。拾遗是遗失的相反。我在加拿大曾有几次失而复得的体验:
九九年初的一个周末,女婿给我买了一把打孔钳,我带到了教会,用完没有及时放入衣袋而是放在了挂衣架子下 的长椅上,其处抬头便是我的衣服。但临走时却只穿了衣服,忘记了拿打孔钳,及至回到家才想起来未拿回打孔钳,确也曾一阵着急。数周(不是下一周)后再次去教会,打孔钳仍放在原处原装未动。
2004年10月初雪后的一天,我去接外孙放学,在公交车站等车时,外孙把手套放在车站长椅上,车来登车时却忘记了拿手套,及到大学车站时,才想起来。我即返回原候车站寻取,时间虽然已经过去了近一小时,尽管街上人来车往,手套竟然仍然放在长椅子上。
2005年一个雨雪天,接外孙时我带了雨伞。在小学等待放学时,我把合拢的雨伞立在楼道里的长椅脚旁。离校时雨雪停了,竟然忘了拿。次日,接外孙时才想起雨伞来。时间已经过去了一整天,心里不免又是一阵嘀咕。幸运得很,及至我到达小学时,眼见得雨伞仍原样立在长椅脚旁。
不拾遗是一种社会风尚,优良的社会风尚。中国常用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来描述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于加亲眼目睹,也亲身经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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