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由於疏忽而失去東西亡謂,拾遺,拾取他人遺失的東西,據為己有之謂。拾遺是遺失的相反。我在加拿大曾有幾次失而復得的體驗:
九九年初的一個周末,女婿給我買了一把打孔鉗,我帶到了教會,用完沒有及時放入衣袋而是放在了掛衣架子下 的長椅上,其處抬頭便是我的衣服。但臨走時卻只穿了衣服,忘記了拿打孔鉗,及至回到家才想起來未拿回打孔鉗,確也曾一陣着急。數周(不是下一周)後再次去教會,打孔鉗仍放在原處原裝未動。
2004年10月初雪後的一天,我去接外孫放學,在公交車站等車時,外孫把手套放在車站長椅上,車來登車時卻忘記了拿手套,及到大學車站時,才想起來。我即返回原候車站尋取,時間雖然已經過去了近一小時,儘管街上人來車往,手套竟然仍然放在長椅子上。
2005年一個雨雪天,接外孫時我帶了雨傘。在小學等待放學時,我把合攏的雨傘立在樓道里的長椅腳旁。離校時雨雪停了,竟然忘了拿。次日,接外孫時才想起雨傘來。時間已經過去了一整天,心裡不免又是一陣嘀咕。幸運得很,及至我到達小學時,眼見得雨傘仍原樣立在長椅腳旁。
不拾遺是一種社會風尚,優良的社會風尚。中國常用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來描述良好的社會風尚,我於加親眼目睹,也親身經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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