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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的紅學造假案(一) - by陳林 2020-05-21 09:44:43

胡適的紅學造假案(一)

—— 從版本研究和考據方法簡論胡適早知“甲戌本”必偽

陳林  2013年11月9日 12:48

胡適(1891年12月17日~1962年2月24日)在中國現代文化史、學術史、思想史和政治史上的重要地位毋庸贅言。近30年來,胡適在中國大陸學界也逐漸成為一個研究的熱點。北京大學如今有以老校長胡適冠名的學術論壇,民間也有自發的胡適研究會。在今天大陸的互聯網上,大家也不難發現胡適受到年輕人熱烈追捧的現象。


(由於胡適對《紅樓夢》研究的貢獻,紅學終於成了一門真正的學問。)

胡適有一項最大的成果,是其紅樓夢研究,他是以“科學考據”為旗幟的“新紅學”的開拓者和奠基者,他的著名論斷“《紅樓夢》作者是曹雪芹”和“高鶚續作後40回”對百年“紅學”乃至中國社會造成了深遠影響。余英時對胡適給予了崇高的評價,他寫道:


由於胡適的提倡,《紅樓夢》的考證工作已和近代中國學術的主流——乾、嘉考據學到“五四”以後的國故整理——匯合了。因此,從學術史的觀點來看,“紅學”無疑地可以和其他當代的顯學如“甲骨學”或“敦煌學”等並駕齊驅,而毫無愧色。

(余英時:《近代紅學的發展與紅學革命》。原載1979年6月香港《中文大學學報》第二期。)


前人對胡適“新紅學”的實質研究得很不夠,在我看來,這主要是因為對《紅樓夢》本身研究得不透徹。由於前人並不知道現存120回《紅樓夢》的真正作者是生於1706年的曹頫,不知道一切“脂硯齋評本”和“程乙本”都是後人偽造的假古籍,不知道“程甲本”《紅樓夢》才是曹頫原著《石頭記》唯一傳世的原本和真本,才會對胡適的成就做出錯誤的評判。

胡適雖然對“科學考據”的原則和方法論述得頭頭是道十分在理,但細究其“紅學”考據實踐,卻沒有任何一條結論的論證絲毫符合其高調宣揚的考據原則方法。胡適賴以立論的重要證據材料,由他首先撰文極力推崇的“脂硯齋評本”“甲戌本”和“庚辰本”,是兩部徹頭徹尾的假古籍;而種種事實表明,胡適從一開始就知道這一點,但他為了個人利益至死都未公開真相,反而不斷論述這兩部假古籍的“重要價值”。

胡適的不誠實,不止在《紅樓夢》上。1917年5月,胡適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以論文《中國古代哲學方法之進化史》參加博士答辯,當時並未通過,沒有取得博士學位。但是,胡適接受北大校長蔡元培的邀請,卻是以“洋翰林”(博士)的身份出現在北大講壇上的。1919年2月,胡適這部未通過答辯的論文經過修改,改名《中國哲學史大綱》(卷上),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發行,封面上赫然印着“胡適博士著”。五十年代,胡適的“小夥伴”唐德剛委婉問及“博士問題”,胡適尷尬苦笑,雖吞吞吐吐向唐說明原委,但從未向公眾交待。“博士問題”直到胡適去世15年後才鬧得沸沸揚揚,大開筆戰,有人作《西江月》詞諷刺胡適“哥倫比亞讀未終,先把博士使用”;有人則抨擊他“難免有‘欺世盜名’十年之罪”。(參見沈衛威著:《胡適傳》。)

胡適在“甲戌本”問題上的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也曾引起過學界的質疑和批評,但追究並不深入。從現在開始,我要敦請大家一起來對胡適的學術視野和研究方法做一番梳理考察,分析胡適為何一早就知道“甲戌本”必偽。考察“胡適確知‘甲戌本’必偽”,我認為,至少可以從兩方面着手進行研究:第一,在接觸“甲戌本”之前,胡適對《紅樓夢》版本的研究情況;第二,胡適的學術研究方法論和他個人的研究實踐情況。

關於第一個方面,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胡適早年對《紅樓夢》版本的研究是否為他確信“甲戌本”為真提供了堅實的學理基礎;“甲戌本”的出現是否調整甚至推翻了胡適對《紅樓夢》版本既有的認知,其合理性在哪裡。

關於第二個方面,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胡適早年對“甲戌本”的研究是否實踐了他的學術方法論,胡適的學術方法論能否為他確信“甲戌本”為真提供堅定的支持。

對這些問題的深入研究,不但可以使我們對“甲戌本”的偽劣性質有進一步的了解,而且也可以使我們對胡適長期“壟斷”“甲戌本”的動機緣由有切實的把握。以下詳細論述之。

胡適從少年時代起就對《紅樓夢》產生了濃厚的興趣。1904年至1910年,胡適在上海求學期間曾寫有題名《藏暉室筆記》的讀書札記,其中就有對《紅樓夢》的閱讀思考。在《藏暉室筆記之一·小說叢話》的第一篇札記中,胡適寫道:


《石頭記》著者不知何人,然決非曹雪芹也。第六十九回評有雲“作者無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今編(遍)閱今本,乃不見此四字,可見曹雪芹之前,必另有原本作者自署“胡老明公”,後為雪芹刪去。

(參見耿雲志主編:《胡適遺稿及秘藏書信》第14冊。黃山書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66~67頁。)


胡適稱“今本”《紅樓夢》中沒有“胡老明公”四個字,這是不對的。程甲本和以此程甲本為底本刻印的“今本”《紅樓夢》第16回都明明白白地寫到大觀園“全虧一個胡老名公,號山子野,一一籌畫起造”。胡適後來在美國留學期間發現了自己的錯誤,於1911年4月10日在該頁札記上寫了一條眉註:“書中提起‘胡老明公’,此誤也。”

現在的問題是,胡適當年讀到的“今本”《紅樓夢》究竟是哪個版本呢?根據其札記中提到第69回評“作者無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來判斷,胡適讀到的這個“今本”《紅樓夢》極有可能是《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三家評本”)或其翻印本。

第69回評“作者無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本是“太平閒人”張新之的批語。光緒十年(1884年),上海同文書局石印本《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出版,這是“護花主人”王希廉(王雪香)、“太平閒人”張新之、“大某山民”姚燮的三家合評本。這個《金玉緣》刊本極為流行,直到清末已有五六種之多,甚至民國以後仍然繼續流傳。《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的評語是以張新之的評點為主,再把王希廉和姚燮的評點文字加以編排整理的。王、姚沒有文中雙行夾批,書中所有的夾批都是張新之的評點文字。

上海古籍出版社於1988年2月出版了“三家評本”《紅樓夢》,第69回正文“胡君榮聽了,早已卷包逃走”之下有夾評“作者無名氏但云胡老名公而已,正是卷包逃走之意,當與‘虎狼藥’回評語參看方得”(參見《紅樓夢(三家評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141頁)。

由此可見,胡適讀到的“今本”《紅樓夢》,應該是清末出版的某一種《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刊本,如以下版本:


光緒十年(1884)上海同文書局石印本;

光緒十四年(1888)上海石印本;

光緒十五年(1889)上海石印本;

光緒十五年上海同文書局石印本;

光緒三十四年(1908)求不負齋石印本。


1921年3月,胡適撰寫《紅樓夢考證(初稿)》一文,在此前後,胡適對《紅樓夢》多個版本做了比較細緻的研究。從胡適的論述來看,除其自藏的所謂“程乙本”之外,胡適最熟悉的版本之一就是他從少年時期開始閱讀的《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這個“三家合評本”。胡適在《紅樓夢考證(初稿)》一文中寫道:


現在我們可以研究《紅樓夢》的“本子”問題。現今市上通行的《紅樓夢》雖有無數版本,然細細考校去,除了有正書局一本外,都是從一種底本出來的。這種底本是乾隆末年間程偉元的百二十回全本,我們叫他做“程本”。

(宋廣波編校注釋:《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33頁。)


在《紅樓夢考證(初稿)》文末的“附註一”中,胡適又寫道:


我說現今市上的許多百二十回本的《紅樓夢》都是從一個本子出來的。我且舉一個有趣的例。一百二十回的末段,各本都作:


後人見了這本傳奇,亦曾題過四句,為作者緣起之言。

說到辛酸淚,荒唐愈可悲。由來同一夢,休笑世人痴。


我的程排本(按,指胡適自藏的“程乙本”)於“為作者緣起之言”的下面,有“更進一竿雲”五字,這句的意思才才完整。這四句詩是對着第一回曹雪芹題的“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都雲作者痴,誰解其中味”說的,故用“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的話。若無“更進一竿”等字,這句話就不通了。今查各本於“緣起之言”的下面,有小字夾注的評語“轉一竿頭,似用禪語,到底騙人”十二個字。大概“轉一竿頭”四字是當日一種本子的正文,偶因篇幅的關係,誤排作雙行,後來遂與後加的評語八字並作一條夾評;後來各種翻本因訛傳訛,都犯同樣的錯誤。我們因此可見各本都同出一源。

(《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39頁。)


胡適在文中提到的夾評“轉一竿頭,似用禪語,到底騙人”十二個字,最接近於《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第120回正文“為作者緣起之言”之後張新之的夾評:“轉一竿頭,仍用釋語,到底瞞人。”(參見《紅樓夢(三家評本)》,第1985頁。)

胡適最熟悉的另一個版本是上海狄葆賢的有正書局於1911年和1912年出版的《國初抄本原本紅樓夢》(即“戚序本”、“有正本”)。這個版本是上海亞東圖書館的老闆汪孟鄒於民國九年(1920年)12月13日晚快郵寄送給胡適的,胡適讀到“戚本”應在此後不久。汪孟鄒寄這個本子給胡適,是為了請胡適給亞東圖書館計劃出版的新標點版《紅樓夢》作序。胡適後來作成的序,就是《紅樓夢考證(初稿)》,發表於1921年5月亞東圖書館出版的初排本《紅樓夢》。

1927年7月,胡適“重價”買下“甲戌本”之後,他就是用自己最熟悉的“程乙本”、《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或其翻印本)以及“戚序本”來對比研究“甲戌本”的。舉例來說,胡適在《考證紅樓夢的新材料》一文中比較了在敘述第13回秦可卿之死時四種本子正文的異同,如:


程乙本作:彼時合家皆知,無不納悶,都有些傷心。

戚序本作:彼時合家皆知,無不納嘆,都有些傷心。

“坊間普通本子有一種卻作”:彼時合家皆知,無不納悶,都有些疑心。

“脂本(按,指‘甲戌本’)正作”:彼時合家皆知,無不納罕,都有些疑心。

(參見《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229~230頁。)


胡適上文中談到的一種“坊間普通本子”應指的是《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或其翻印本),因為《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的正文此處正是作“彼時合家皆知,無不納悶,都有些疑心”(參見《紅樓夢(三家評本)》,第194頁)。胡適在後文又引“翻王刻本”的正文,如“話猶未了,林黛玉已搖搖擺擺的來了”(參見《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244頁),而《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正文亦如此(參見《紅樓夢(三家評本)》,第130頁)。《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的正文校改自1832年雙清仙館刊行的王希廉評點本《新評繡像紅樓夢全傳》的正文,綜合胡適引用的批語和正文情況來看,胡適所說的“翻王刻本”肯定是《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或其翻印本。

以上是胡適在得到“甲戌本”之前對《紅樓夢》版本了解熟悉的基本情況。

胡適在得到“甲戌本”之前,對“評點本”有一個合乎事實和邏輯情理的判斷,即認為“評點本”都是在“程甲本”之後“晚出”的。胡適在《紅樓夢考證(初稿)》中寫道:


此外,上海有正書局石印的一部八十回本的《紅樓夢》,前面有一篇德清戚蓼生的序,我們可叫他做“戚本”。有正書局的老闆在這部書的封面上題着“國初抄本《紅樓夢》”,又在首頁題着“原本《紅樓夢》”。那“國初抄本”四個字自然是大笑話。那“原本”兩字也不妥當。這本已有總評,有夾評,有韻文的評贊,又往往有“題”詩,有時又將評語抄入正文(如第二回),可見已是很晚的抄本,決不是“原本”了。但自程氏兩種百二十回本出版以後,八十回本已不可多見。戚本大概是乾隆時無數展轉傳抄本之中幸而保存的一種,可以用來參校程本,故自有他的相當價值,正不必假託“國初抄本”。

(《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34頁。)


又如,胡適在《考證〈紅樓夢〉的新材料》一文開篇即寫道:


去年我從海外歸來,便接着一封信,說有一部抄本《脂硯齋重評石頭記》願讓給我。我以為“重評”的《石頭記》大概是沒有價值的,所以當時竟沒有回信。

(《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221頁。)


以上是胡適在得到“甲戌本”之前,基於對《紅樓夢》多個版本的了解和熟悉,對“評點本”基本性質的明確判斷。那麼,胡適這種看起來合情合理的判斷,為什麼在“看了一遍”“甲戌本”之後就迅速被顛覆瓦解了呢?“甲戌本”究竟向胡適提供了什麼有力的“反證”?從胡適的學術方法論來考察,“甲戌本”提供的“反證”是否經得起長久的考驗?

大家知道,胡適關於學術研究的方法論是著名的八個字:“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可是要說起如何“小心求證”,大多數人卻未必了解胡適對這個問題的系統論述。

自1921年發表《紅樓夢考證(初稿)》以來,終其一生,胡適對學術研究的方法論有相當的自覺和特別的強調。對於他自己的《紅樓夢》研究和《水經注》研究,胡適總是頗為得意地拿這些成果當作他所提倡的方法論的最佳範例。

1920年10月,梁啓超“應胡適的要求”,撰寫了《清代學術概論》,《“樸學”》一篇總結了乾嘉“正統派之學風”的十大特色,其中第一條就是:“凡立一義,必憑證據;無證據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擯。”這就是要求每一個論點都必須得到切實可靠的證據的支持和驗證。

早在上海求學的少年時代,胡適就深為梁啓超“別有一種魔力”的文章所折服,“受了梁先生無窮的恩惠”(參見易竹賢:《胡適傳》。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第2版,第42頁),此後一生的思想和事業都受到梁啓超的重大影響。梁啓超所標舉的“凡立一義,必憑證據”的學術研究方法論,就被胡適反覆強調,系統論述。

在《紅樓夢考證(初稿)》一文中,胡適提出必須打破“種種牽強附會的《紅樓夢》謎學”,“根據可靠的版本與可靠的材料”來做《紅樓夢》研究。這實際上就是“擯棄臆度”和“必憑證據”的方法論在《紅樓夢》研究領域的應用。胡適寫道:


其實做《紅樓夢》的考證,盡可以不用那種附會的法子。我們只須根據可靠的版本與可靠的材料,考定這書的著者究竟是誰,著者的事跡家世,著書的時代,這書曾有何種不同的本子,這些本子的來歷如何。這些問題乃是《紅樓夢》考證的正當範圍。

(《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22頁。)


1924年2月8日,胡適在《古史討論的讀後感》一文中提出要審查“證據”的可靠性,要對治史學的方法“有一種自覺的評判”,“對自己搜來的材料也有一種較嚴刻的評判”。胡適寫道:


我們對於“證據”的態度是:一切史料都是證據。但史家要問:(1)這種證據是在什麼地方尋出的?(2)什麼時候尋出的?(3)什麼人尋出的?(4)地方和時候上看起來,這個人有做證人的資格嗎?(5)這個人雖有證人資格,而他說這句話時有作偽(無心的,或有意的)的可能嗎?

(歐陽哲生編:《胡適文集》第3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86頁。)


這一論述運用於《紅樓夢》研究,實際上就是對版本和材料的“可靠性”進行考察。

1930年12月,上海亞東圖書館出版了《胡適文選》,胡適為《文選》寫了一篇題為《介紹我自己的思想》的自序。在這篇自序中,胡適很得意地談到了他的“方法論”和實踐例證。胡適寫道:


《古史討論》一篇(按,指《古史討論的讀後感》),在我的《文存》裡要算是最精彩的方法論。這裡面討論了兩個基本方法:一個是用歷史演變的眼光來追求傳說的演變,一個是用嚴格的考據方法來評判史料。

(歐陽哲生編:《胡適文集》第5冊,第516頁。)


《〈紅樓夢〉考證》諸篇只是考證方法的一個實例。我說:


我覺得我們做《紅樓夢》的考證,只能在“著者”和“本子”兩個問題上着手;只能運用我們力所能搜集的材料,參考互證,然後抽出一些比較的最近情理的結論。這是考證學的方法。我在這篇文章里,處處想撇開一切先入的成見,處處存一個搜求證據的目的,處處尊重證據,讓證據做嚮導,引我到相當的結論上去。(頁四一一——四一二)


這不過是赫胥黎、杜威的思想方法的實際應用。我的幾十萬字的小說考證,都只是用一些“深切而著明”的實例來教人怎樣思想。

(《胡適文集》第5冊,第517頁。)


1952年12月1日,胡適在台灣大學作了題為《治學方法》的第一場演講。其中談到了他在《紅樓夢》研究領域“大膽的假設”和“小心的求證”。胡適對自己的研究頗為滿意,他說:“至少我對於研究《紅樓夢》問題,我對它的態度的謹嚴,自己批評的嚴格,方法的自覺,同我考據研究《水經注》是一樣的。”(歐陽哲生編:《胡適文集》第12冊,第134頁。)

在12月5日的第二場演講中,胡適集中講的是“方法的自覺”。所謂“方法的自覺”,按胡適的說法,“就是方法的批評;自己批評自己,自己檢討自己,發現自己的錯誤。糾正自己的錯誤”(《胡適文集》第12冊,第138頁)。

胡適在這場演講中以自己研究“《水經注》一百多年的糊塗官司”為例,提出了一個命題——“考據學”和“方法的自覺”,“應參考現代國家法庭的證據法(LawofEvidence)”(《胡適文集》第12冊,第144頁)。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胡適看起來好像直到五十年代才開始明確提“證據法”,可實際上早在二十年代《古史討論的讀後感》一文中,胡適提出的“證人資格”一詞,就是“證據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可以說,胡適早在二十年代就對“考據學”應該引入“證據法”的原則和方法有了明確的想法,只不過這明確的想法直到五十年代才公開而系統地表述出來。

胡適在演講中說道:


“我今天的提議,就是我們作文史考據的人,用考據學的方法,以證據來考訂過去的歷史的事實,以證據來批判一件事實的有無、是非、真假。我們考證的責任,應該同陪審員或者法官判決一個罪人一樣,有同等的嚴重性。我們要使得方法自覺,就應該運用證據法上允許兩造駁斥對方所提證據的方法,來作為我們養成方法自覺的一種訓練。……我們要假定有一個律師在那裡,他隨時要駁斥我們的證據,批評我們的證據是否可靠。要是沒有一個律師在我們的面前,我們的方法就不容易自覺,態度也往往不夠謹慎,所得的結論也就不夠正確了。所以,我們要養成自覺的習慣,必須樹立兩個自己審查自己的標準:

第一,我們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可靠嗎?他有做證人的資格嗎?你提出來的證物可靠嗎?這件證物是從那裡來的?這個標準是批評證據。

第二,我們還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或者證物是要證明本案的那一點?譬如你說這個人偷了你的表,你提出的證據卻是他昨天晚上打老婆;這是不相干的證據,這不能證明他偷了你的表。像這種證據,須要趕出法庭之外去。

要做到方法的自覺,我覺得唯一的途徑,就是自己關起門來做考據的時候,就要如臨師保,如臨父母。我們至少要做到上面所提的兩個標準:一要審查自己的證據可靠不可靠;二要審查自己的證據與本案有沒有相干。還要假定對方有一個律師在那裡,隨時要駁斥或者推翻我們的證據。”

(《胡適文集》第12冊,第145~146頁。)


胡適在文史考據中引入“證據法”的原則和方法,這是一個貢獻。“證據法”的核心就是嚴格審核證據的“證據力”(證據資格)和“證明力”。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

胡適在《紅樓夢》研究中引入“證據法”的原則和方法,尤為及時和重要。《紅樓夢》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紅樓夢》的著作權問題,即小說的作者是誰。判定著作權的歸屬,其本質就是一個民事訴訟,因此確有必要引入“證據法”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來規範考據。

同時,誠如周策縱所論,《紅樓夢》研究“最顯著地反映了我們思想界學術界的一般習慣和情況,如果大家不在基本態度和方法上改進一番,可能把問題愈纏愈複雜不清,以訛傳訛,以誤證誤,使人浪費無比的精力。而‘紅學’已是一門極時髦的‘顯學’,易於普遍流傳,家喻戶曉,假如我們能在研究的態度和方法上力求精密一點,也許對社會上一般思想和行動習慣,都可能發生遠大的影響”。(周策縱:《論〈紅樓夢〉研究的基本態度》。原載1972年5月香港《明報月刊》第七十七期。)

那麼,“甲戌本”的出現,是否真的向胡適提供了“證據法”意義上的考證《紅樓夢》的新“證據”?胡適又是否從“證據規則”的角度對“甲戌本”的真實性做過自覺而嚴格的評判?“甲戌本”是否經得起反方律師的打擊?

胡適在《考證紅樓夢的新材料》一文中寫道:“戚本前二十八回,所有評語,幾乎全是脂本(按,指“甲戌本”)所有的,意思與文字全同,故知兩本同出於一個有評的原底本。”“我用脂本校戚本的結果,使我斷定脂本與戚本的前二十八回同出於一個有評的原本,但脂本為直接抄本,而戚本是間接傳抄本。”(《胡適紅學研究資料全編》,第237、236頁)。

胡適能夠看到“戚序本”的評語幾乎跟“甲戌本”的評語完全相同,他怎麼可能看不到這兩本的評語跟《增評補像全圖金玉緣》上編排的“太平閒人”張新之獨創的評點大量雷同或近似呢?如前篇專欄文章舉證所論,“脂硯齋”以簡化、發揮和變異等方式大量剽竊篡改張新之的獨創評點,胡適怎麼可能看不到呢?胡適完全清楚這一明顯的事實,然而他對此卻從來隻字不提,這是隱匿證據的“不德”行徑。

在下一篇專欄里,我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從“證據法學”的方法論角度,論述胡適根本沒有“證據”證明“甲戌本”“是《紅樓夢》的最古本,是一部最近於原稿的本子”,因此胡適的一系列重要推論完全喪失了“有效”和“合法”的基礎。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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