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的红学造假案(一)—— 从版本研究和考据方法简论胡适早知“甲戌本”必伪陈林 2013年11月9日 12:48胡适(1891年12月17日~1962年2月24日)在中国现代文化史、学术史、思想史和政治史上的重要地位毋庸赘言。近30年来,胡适在中国大陆学界也逐渐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北京大学如今有以老校长胡适冠名的学术论坛,民间也有自发的胡适研究会。在今天大陆的互联网上,大家也不难发现胡适受到年轻人热烈追捧的现象。
(由于胡适对《红楼梦》研究的贡献,红学终于成了一门真正的学问。)
胡适有一项最大的成果,是其红楼梦研究,他是以“科学考据”为旗帜的“新红学”的开拓者和奠基者,他的著名论断“《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和“高鹗续作后40回”对百年“红学”乃至中国社会造成了深远影响。余英时对胡适给予了崇高的评价,他写道:
由于胡适的提倡,《红楼梦》的考证工作已和近代中国学术的主流——乾、嘉考据学到“五四”以后的国故整理——汇合了。因此,从学术史的观点来看,“红学”无疑地可以和其他当代的显学如“甲骨学”或“敦煌学”等并驾齐驱,而毫无愧色。 (余英时:《近代红学的发展与红学革命》。原载1979年6月香港《中文大学学报》第二期。)
前人对胡适“新红学”的实质研究得很不够,在我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对《红楼梦》本身研究得不透彻。由于前人并不知道现存120回《红楼梦》的真正作者是生于1706年的曹頫,不知道一切“脂砚斋评本”和“程乙本”都是后人伪造的假古籍,不知道“程甲本”《红楼梦》才是曹頫原著《石头记》唯一传世的原本和真本,才会对胡适的成就做出错误的评判。 胡适虽然对“科学考据”的原则和方法论述得头头是道十分在理,但细究其“红学”考据实践,却没有任何一条结论的论证丝毫符合其高调宣扬的考据原则方法。胡适赖以立论的重要证据材料,由他首先撰文极力推崇的“脂砚斋评本”“甲戌本”和“庚辰本”,是两部彻头彻尾的假古籍;而种种事实表明,胡适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一点,但他为了个人利益至死都未公开真相,反而不断论述这两部假古籍的“重要价值”。 胡适的不诚实,不止在《红楼梦》上。1917年5月,胡适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以论文《中国古代哲学方法之进化史》参加博士答辩,当时并未通过,没有取得博士学位。但是,胡适接受北大校长蔡元培的邀请,却是以“洋翰林”(博士)的身份出现在北大讲坛上的。1919年2月,胡适这部未通过答辩的论文经过修改,改名《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封面上赫然印着“胡适博士著”。五十年代,胡适的“小伙伴”唐德刚委婉问及“博士问题”,胡适尴尬苦笑,虽吞吞吐吐向唐说明原委,但从未向公众交待。“博士问题”直到胡适去世15年后才闹得沸沸扬扬,大开笔战,有人作《西江月》词讽刺胡适“哥伦比亚读未终,先把博士使用”;有人则抨击他“难免有‘欺世盗名’十年之罪”。(参见沈卫威著:《胡适传》。) 胡适在“甲戌本”问题上的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也曾引起过学界的质疑和批评,但追究并不深入。从现在开始,我要敦请大家一起来对胡适的学术视野和研究方法做一番梳理考察,分析胡适为何一早就知道“甲戌本”必伪。考察“胡适确知‘甲戌本’必伪”,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进行研究:第一,在接触“甲戌本”之前,胡适对《红楼梦》版本的研究情况;第二,胡适的学术研究方法论和他个人的研究实践情况。 关于第一个方面,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胡适早年对《红楼梦》版本的研究是否为他确信“甲戌本”为真提供了坚实的学理基础;“甲戌本”的出现是否调整甚至推翻了胡适对《红楼梦》版本既有的认知,其合理性在哪里。 关于第二个方面,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胡适早年对“甲戌本”的研究是否实践了他的学术方法论,胡适的学术方法论能否为他确信“甲戌本”为真提供坚定的支持。 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但可以使我们对“甲戌本”的伪劣性质有进一步的了解,而且也可以使我们对胡适长期“垄断”“甲戌本”的动机缘由有切实的把握。以下详细论述之。 胡适从少年时代起就对《红楼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04年至1910年,胡适在上海求学期间曾写有题名《藏晖室笔记》的读书札记,其中就有对《红楼梦》的阅读思考。在《藏晖室笔记之一·小说丛话》的第一篇札记中,胡适写道:
《石头记》著者不知何人,然决非曹雪芹也。第六十九回评有云“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今编(遍)阅今本,乃不见此四字,可见曹雪芹之前,必另有原本作者自署“胡老明公”,后为雪芹删去。 (参见耿云志主编:《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14册。黄山书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66~67页。)
胡适称“今本”《红楼梦》中没有“胡老明公”四个字,这是不对的。程甲本和以此程甲本为底本刻印的“今本”《红楼梦》第16回都明明白白地写到大观园“全亏一个胡老名公,号山子野,一一筹画起造”。胡适后来在美国留学期间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于1911年4月10日在该页札记上写了一条眉注:“书中提起‘胡老明公’,此误也。” 现在的问题是,胡适当年读到的“今本”《红楼梦》究竟是哪个版本呢?根据其札记中提到第69回评“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来判断,胡适读到的这个“今本”《红楼梦》极有可能是《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三家评本”)或其翻印本。 第69回评“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本是“太平闲人”张新之的批语。光绪十年(1884年),上海同文书局石印本《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出版,这是“护花主人”王希廉(王雪香)、“太平闲人”张新之、“大某山民”姚燮的三家合评本。这个《金玉缘》刊本极为流行,直到清末已有五六种之多,甚至民国以后仍然继续流传。《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的评语是以张新之的评点为主,再把王希廉和姚燮的评点文字加以编排整理的。王、姚没有文中双行夹批,书中所有的夹批都是张新之的评点文字。 上海古籍出版社于1988年2月出版了“三家评本”《红楼梦》,第69回正文“胡君荣听了,早已卷包逃走”之下有夹评“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名公而已,正是卷包逃走之意,当与‘虎狼药’回评语参看方得”(参见《红楼梦(三家评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第1141页)。 由此可见,胡适读到的“今本”《红楼梦》,应该是清末出版的某一种《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刊本,如以下版本:
光绪十年(1884)上海同文书局石印本; 光绪十四年(1888)上海石印本; 光绪十五年(1889)上海石印本; 光绪十五年上海同文书局石印本; 光绪三十四年(1908)求不负斋石印本。
1921年3月,胡适撰写《红楼梦考证(初稿)》一文,在此前后,胡适对《红楼梦》多个版本做了比较细致的研究。从胡适的论述来看,除其自藏的所谓“程乙本”之外,胡适最熟悉的版本之一就是他从少年时期开始阅读的《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这个“三家合评本”。胡适在《红楼梦考证(初稿)》一文中写道: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红楼梦》的“本子”问题。现今市上通行的《红楼梦》虽有无数版本,然细细考校去,除了有正书局一本外,都是从一种底本出来的。这种底本是乾隆末年间程伟元的百二十回全本,我们叫他做“程本”。 (宋广波编校注释:《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33页。)
在《红楼梦考证(初稿)》文末的“附注一”中,胡适又写道:
我说现今市上的许多百二十回本的《红楼梦》都是从一个本子出来的。我且举一个有趣的例。一百二十回的末段,各本都作:
后人见了这本传奇,亦曾题过四句,为作者缘起之言。 说到辛酸泪,荒唐愈可悲。由来同一梦,休笑世人痴。
我的程排本(按,指胡适自藏的“程乙本”)于“为作者缘起之言”的下面,有“更进一竿云”五字,这句的意思才才完整。这四句诗是对着第一回曹雪芹题的“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说的,故用“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话。若无“更进一竿”等字,这句话就不通了。今查各本于“缘起之言”的下面,有小字夹注的评语“转一竿头,似用禅语,到底骗人”十二个字。大概“转一竿头”四字是当日一种本子的正文,偶因篇幅的关系,误排作双行,后来遂与后加的评语八字并作一条夹评;后来各种翻本因讹传讹,都犯同样的错误。我们因此可见各本都同出一源。 (《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39页。)
胡适在文中提到的夹评“转一竿头,似用禅语,到底骗人”十二个字,最接近于《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第120回正文“为作者缘起之言”之后张新之的夹评:“转一竿头,仍用释语,到底瞒人。”(参见《红楼梦(三家评本)》,第1985页。) 胡适最熟悉的另一个版本是上海狄葆贤的有正书局于1911年和1912年出版的《国初抄本原本红楼梦》(即“戚序本”、“有正本”)。这个版本是上海亚东图书馆的老板汪孟邹于民国九年(1920年)12月13日晚快邮寄送给胡适的,胡适读到“戚本”应在此后不久。汪孟邹寄这个本子给胡适,是为了请胡适给亚东图书馆计划出版的新标点版《红楼梦》作序。胡适后来作成的序,就是《红楼梦考证(初稿)》,发表于1921年5月亚东图书馆出版的初排本《红楼梦》。 1927年7月,胡适“重价”买下“甲戌本”之后,他就是用自己最熟悉的“程乙本”、《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或其翻印本)以及“戚序本”来对比研究“甲戌本”的。举例来说,胡适在《考证红楼梦的新材料》一文中比较了在叙述第13回秦可卿之死时四种本子正文的异同,如:
程乙本作:彼时合家皆知,无不纳闷,都有些伤心。 戚序本作:彼时合家皆知,无不纳叹,都有些伤心。 “坊间普通本子有一种却作”:彼时合家皆知,无不纳闷,都有些疑心。 “脂本(按,指‘甲戌本’)正作”:彼时合家皆知,无不纳罕,都有些疑心。 (参见《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229~230页。)
胡适上文中谈到的一种“坊间普通本子”应指的是《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或其翻印本),因为《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的正文此处正是作“彼时合家皆知,无不纳闷,都有些疑心”(参见《红楼梦(三家评本)》,第194页)。胡适在后文又引“翻王刻本”的正文,如“话犹未了,林黛玉已摇摇摆摆的来了”(参见《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244页),而《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正文亦如此(参见《红楼梦(三家评本)》,第130页)。《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的正文校改自1832年双清仙馆刊行的王希廉评点本《新评绣像红楼梦全传》的正文,综合胡适引用的批语和正文情况来看,胡适所说的“翻王刻本”肯定是《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或其翻印本。 以上是胡适在得到“甲戌本”之前对《红楼梦》版本了解熟悉的基本情况。 胡适在得到“甲戌本”之前,对“评点本”有一个合乎事实和逻辑情理的判断,即认为“评点本”都是在“程甲本”之后“晚出”的。胡适在《红楼梦考证(初稿)》中写道:
此外,上海有正书局石印的一部八十回本的《红楼梦》,前面有一篇德清戚蓼生的序,我们可叫他做“戚本”。有正书局的老板在这部书的封面上题着“国初抄本《红楼梦》”,又在首页题着“原本《红楼梦》”。那“国初抄本”四个字自然是大笑话。那“原本”两字也不妥当。这本已有总评,有夹评,有韵文的评赞,又往往有“题”诗,有时又将评语抄入正文(如第二回),可见已是很晚的抄本,决不是“原本”了。但自程氏两种百二十回本出版以后,八十回本已不可多见。戚本大概是乾隆时无数展转传抄本之中幸而保存的一种,可以用来参校程本,故自有他的相当价值,正不必假托“国初抄本”。 (《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34页。)
又如,胡适在《考证〈红楼梦〉的新材料》一文开篇即写道:
去年我从海外归来,便接着一封信,说有一部抄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愿让给我。我以为“重评”的《石头记》大概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当时竟没有回信。 (《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221页。)
以上是胡适在得到“甲戌本”之前,基于对《红楼梦》多个版本的了解和熟悉,对“评点本”基本性质的明确判断。那么,胡适这种看起来合情合理的判断,为什么在“看了一遍”“甲戌本”之后就迅速被颠覆瓦解了呢?“甲戌本”究竟向胡适提供了什么有力的“反证”?从胡适的学术方法论来考察,“甲戌本”提供的“反证”是否经得起长久的考验? 大家知道,胡适关于学术研究的方法论是著名的八个字:“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可是要说起如何“小心求证”,大多数人却未必了解胡适对这个问题的系统论述。 自1921年发表《红楼梦考证(初稿)》以来,终其一生,胡适对学术研究的方法论有相当的自觉和特别的强调。对于他自己的《红楼梦》研究和《水经注》研究,胡适总是颇为得意地拿这些成果当作他所提倡的方法论的最佳范例。 1920年10月,梁启超“应胡适的要求”,撰写了《清代学术概论》,《“朴学”》一篇总结了乾嘉“正统派之学风”的十大特色,其中第一条就是:“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这就是要求每一个论点都必须得到切实可靠的证据的支持和验证。 早在上海求学的少年时代,胡适就深为梁启超“别有一种魔力”的文章所折服,“受了梁先生无穷的恩惠”(参见易竹贤:《胡适传》。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第2版,第42页),此后一生的思想和事业都受到梁启超的重大影响。梁启超所标举的“凡立一义,必凭证据”的学术研究方法论,就被胡适反复强调,系统论述。 在《红楼梦考证(初稿)》一文中,胡适提出必须打破“种种牵强附会的《红楼梦》谜学”,“根据可靠的版本与可靠的材料”来做《红楼梦》研究。这实际上就是“摈弃臆度”和“必凭证据”的方法论在《红楼梦》研究领域的应用。胡适写道:
其实做《红楼梦》的考证,尽可以不用那种附会的法子。我们只须根据可靠的版本与可靠的材料,考定这书的著者究竟是谁,著者的事迹家世,著书的时代,这书曾有何种不同的本子,这些本子的来历如何。这些问题乃是《红楼梦》考证的正当范围。 (《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22页。)
1924年2月8日,胡适在《古史讨论的读后感》一文中提出要审查“证据”的可靠性,要对治史学的方法“有一种自觉的评判”,“对自己搜来的材料也有一种较严刻的评判”。胡适写道:
我们对于“证据”的态度是:一切史料都是证据。但史家要问:(1)这种证据是在什么地方寻出的?(2)什么时候寻出的?(3)什么人寻出的?(4)地方和时候上看起来,这个人有做证人的资格吗?(5)这个人虽有证人资格,而他说这句话时有作伪(无心的,或有意的)的可能吗?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3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86页。)
这一论述运用于《红楼梦》研究,实际上就是对版本和材料的“可靠性”进行考察。 1930年12月,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了《胡适文选》,胡适为《文选》写了一篇题为《介绍我自己的思想》的自序。在这篇自序中,胡适很得意地谈到了他的“方法论”和实践例证。胡适写道:
《古史讨论》一篇(按,指《古史讨论的读后感》),在我的《文存》里要算是最精彩的方法论。这里面讨论了两个基本方法:一个是用历史演变的眼光来追求传说的演变,一个是用严格的考据方法来评判史料。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5册,第516页。)
《〈红楼梦〉考证》诸篇只是考证方法的一个实例。我说:
我觉得我们做《红楼梦》的考证,只能在“著者”和“本子”两个问题上着手;只能运用我们力所能搜集的材料,参考互证,然后抽出一些比较的最近情理的结论。这是考证学的方法。我在这篇文章里,处处想撇开一切先入的成见,处处存一个搜求证据的目的,处处尊重证据,让证据做向导,引我到相当的结论上去。(页四一一——四一二)
这不过是赫胥黎、杜威的思想方法的实际应用。我的几十万字的小说考证,都只是用一些“深切而著明”的实例来教人怎样思想。 (《胡适文集》第5册,第517页。)
1952年12月1日,胡适在台湾大学作了题为《治学方法》的第一场演讲。其中谈到了他在《红楼梦》研究领域“大胆的假设”和“小心的求证”。胡适对自己的研究颇为满意,他说:“至少我对于研究《红楼梦》问题,我对它的态度的谨严,自己批评的严格,方法的自觉,同我考据研究《水经注》是一样的。”(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2册,第134页。) 在12月5日的第二场演讲中,胡适集中讲的是“方法的自觉”。所谓“方法的自觉”,按胡适的说法,“就是方法的批评;自己批评自己,自己检讨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纠正自己的错误”(《胡适文集》第12册,第138页)。 胡适在这场演讲中以自己研究“《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为例,提出了一个命题——“考据学”和“方法的自觉”,“应参考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LawofEvidence)”(《胡适文集》第12册,第144页)。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胡适看起来好像直到五十年代才开始明确提“证据法”,可实际上早在二十年代《古史讨论的读后感》一文中,胡适提出的“证人资格”一词,就是“证据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可以说,胡适早在二十年代就对“考据学”应该引入“证据法”的原则和方法有了明确的想法,只不过这明确的想法直到五十年代才公开而系统地表述出来。 胡适在演讲中说道:
“我今天的提议,就是我们作文史考据的人,用考据学的方法,以证据来考订过去的历史的事实,以证据来批判一件事实的有无、是非、真假。我们考证的责任,应该同陪审员或者法官判决一个罪人一样,有同等的严重性。我们要使得方法自觉,就应该运用证据法上允许两造驳斥对方所提证据的方法,来作为我们养成方法自觉的一种训练。……我们要假定有一个律师在那里,他随时要驳斥我们的证据,批评我们的证据是否可靠。要是没有一个律师在我们的面前,我们的方法就不容易自觉,态度也往往不够谨慎,所得的结论也就不够正确了。所以,我们要养成自觉的习惯,必须树立两个自己审查自己的标准: 第一,我们要问自己:你提出的这个证人可靠吗?他有做证人的资格吗?你提出来的证物可靠吗?这件证物是从那里来的?这个标准是批评证据。 第二,我们还要问自己:你提出的这个证人或者证物是要证明本案的那一点?譬如你说这个人偷了你的表,你提出的证据却是他昨天晚上打老婆;这是不相干的证据,这不能证明他偷了你的表。像这种证据,须要赶出法庭之外去。 要做到方法的自觉,我觉得唯一的途径,就是自己关起门来做考据的时候,就要如临师保,如临父母。我们至少要做到上面所提的两个标准:一要审查自己的证据可靠不可靠;二要审查自己的证据与本案有没有相干。还要假定对方有一个律师在那里,随时要驳斥或者推翻我们的证据。” (《胡适文集》第12册,第145~146页。)
胡适在文史考据中引入“证据法”的原则和方法,这是一个贡献。“证据法”的核心就是严格审核证据的“证据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胡适在《红楼梦》研究中引入“证据法”的原则和方法,尤为及时和重要。《红楼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红楼梦》的著作权问题,即小说的作者是谁。判定著作权的归属,其本质就是一个民事诉讼,因此确有必要引入“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来规范考据。 同时,诚如周策纵所论,《红楼梦》研究“最显著地反映了我们思想界学术界的一般习惯和情况,如果大家不在基本态度和方法上改进一番,可能把问题愈缠愈复杂不清,以讹传讹,以误证误,使人浪费无比的精力。而‘红学’已是一门极时髦的‘显学’,易于普遍流传,家喻户晓,假如我们能在研究的态度和方法上力求精密一点,也许对社会上一般思想和行动习惯,都可能发生远大的影响”。(周策纵:《论〈红楼梦〉研究的基本态度》。原载1972年5月香港《明报月刊》第七十七期。) 那么,“甲戌本”的出现,是否真的向胡适提供了“证据法”意义上的考证《红楼梦》的新“证据”?胡适又是否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对“甲戌本”的真实性做过自觉而严格的评判?“甲戌本”是否经得起反方律师的打击? 胡适在《考证红楼梦的新材料》一文中写道:“戚本前二十八回,所有评语,几乎全是脂本(按,指“甲戌本”)所有的,意思与文字全同,故知两本同出于一个有评的原底本。”“我用脂本校戚本的结果,使我断定脂本与戚本的前二十八回同出于一个有评的原本,但脂本为直接抄本,而戚本是间接传抄本。”(《胡适红学研究资料全编》,第237、236页)。 胡适能够看到“戚序本”的评语几乎跟“甲戌本”的评语完全相同,他怎么可能看不到这两本的评语跟《增评补像全图金玉缘》上编排的“太平闲人”张新之独创的评点大量雷同或近似呢?如前篇专栏文章举证所论,“脂砚斋”以简化、发挥和变异等方式大量剽窃篡改张新之的独创评点,胡适怎么可能看不到呢?胡适完全清楚这一明显的事实,然而他对此却从来只字不提,这是隐匿证据的“不德”行径。 在下一篇专栏里,我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从“证据法学”的方法论角度,论述胡适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甲戌本”“是《红楼梦》的最古本,是一部最近于原稿的本子”,因此胡适的一系列重要推论完全丧失了“有效”和“合法”的基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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