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大前提是杀人有罪,小前提是我杀人了,结论是我有罪。然而现实世界中有多少种不否认杀人事实的脱罪策略呢?
首先,虽然我杀人了,但有罪与否的判断是法院凭证据判定的。我现场处理的很好,警方找不到证据,或者证据不全,我自己不说,自然就脱罪了。美剧《How to get away from murders》(《逍遥法外》)里被告辩护律师就是这样教导学生的,每个人都会撒谎,所以事实不重要,我从来不问我的客户你到底杀人了吗,我的工作是在法庭上编织一个令陪审团信服的故事,在符合所有有限证据的逻辑下讲一个最有利的我的客户的故事。在警方指控死者的好朋友谋杀罪时,辩护律师编织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故事,不是我的客户杀的,而是我丈夫杀的。因为我丈夫婚外情导致死者怀孕而起了杀心。编剧在这里玩了玄虚,直到最后,才透露凶手既不是死者好友,也不是她丈夫,而是另有其人。但在法庭辩护的时刻,不是所有事实都能在之前有限的时间内证实的。用毁灭自己名声的手段为客户辩护,才是突破极限的戏剧性冲突。尽管她的丈夫未必杀人,她展现出无私的精神,才是陪审团认定她的客户无罪的重要因素。《绝望的家庭主妇》里药剂师吃药自杀想感情控制一个主妇拯救他后继续做他的女友,结果主妇恰好在当时发现了药剂师毒杀她前夫的证据,于是她就坐在吃了药的药剂师床边看着他毒发死去才打911。一个什么都没做的杀人脱罪的故事。当她把这个故事告诉她儿子以平息其杀父之仇时,她又没想到她儿子后来又以此要挟她。现实生活当然只会比戏剧更精彩。
其次,虽然我杀人了,警方也有证据了,但我是正当防卫。于是又脱罪了。在突破了大前提杀人有罪的条件下,各种特例都可以鱼贯而入。我还小,才13岁,不具备行为能力,不能关押;我太老了,已经80岁了,人道理由不能入监;我是孕妇,需要等生产后再入监,但尚未入监,我又怀孕了,如此循环几十年,追诉期过了。我有各种生理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精神病,或者是激情杀人,当时杀人的我不是现在正常的我,所以不必负责。即使被法院判处有罪要坐牢,还有监狱的各种减刑政策。有表现良好减刑,有发明专利减刑,有配合警方破案减刑。最轻松的是监狱人满为患减刑或者释放。即使以上都不符合,还有总统特赦一途。
最后,杀人脱罪的最高境界,不是找特例脱罪,而是,我杀的是坏人。这个坏人是恐怖分子,正在实施爆炸活动会死很多人,我在他按下按钮前把他杀了,救活了更多的人;这个坏人是网络黑客,正在攻击电网可能造成医院停电死人;这个坏人杀死了我的亲人,我是替父报仇;这个坏人是外省人,外国人,异族人,或者异教徒,是他们,和我们(包括警察,法官)不是一种人,我杀他是为了捍卫保护我们的利益,这种理由,不要太好用。我杀人是为了救人,不仅无罪,而且有功。是英雄。著名的华人陈果仁被害案的凶手,两个白人虽然被判了刑,却一天牢都没坐。也没有钱赔偿。事实上的杀人无罪。近年来在白左横行的好莱坞,电影里的帅哥主角在经过殊死搏斗制服满脸横肉的大恶人后,不是行刑式地杀死大恶人以大快人心,而是流行交给司法审判。这样不仅可以编排越狱等后续情节,也满足了废除死刑的政治正确。如果一定要大反派死掉,多半是带着手铐的坏人不想入监还想取巧,找机会逃跑的时候坠楼身亡。总之,大帅哥主角是不能有杀人的罪恶感的,那种在伊拉克战场上的杀人经历都只在面目模糊的梦境里。
综上所述,杀人脱罪的途径可以说是无限多的。只要有条件,都可以上。虽然监狱里关着一定数量的没有脱罪的杀人犯,但幸存者偏差的统计概念告诉我们,我们并不知道总数。总的死亡人数不是总的谋杀受害者人数,总的凶手人数无法包括找不到凶手的情况。从而无法知道多大比例的杀人犯真正伏法了,又有多少杀人犯被当做英雄崇敬着。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如果你被迫进入到杀人和被杀的两难抉择时,你应该知道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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