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地国籍被任意剥夺之探讨》1, 2 (讨论稿) 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地国籍被任意剥夺不符合中国国籍法,它是中国国籍法被错误解读所致,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违反中国国籍法所造成。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中国的确是任意剥夺了1978年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 中国对1978年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任意剥夺,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二是合理性(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角度)。 三是法律程序。 现在让我们来看,是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先说明两点: 1)中国国籍法包括了1980年《国籍法》 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 2)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尤其是第一个文件),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中条文做出另外的解释。 中国对1978年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任意剥夺一般认为和1980年《国籍法》第九条有关: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九条包含两个条件: 一是”定居“,二是“自愿”。 本文省略“自愿”的讨论,因为涉及双方(剥夺方和被剥夺方)的主观意愿。只讨论“定居”。 含有“定居”一词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是中国中文文件。因此对于“定居”一词,不需要向“任意”那样去核对英文的原意。 ”定居“在中文词典中是“固定的住在某个地方”或“长期的住在某个地方”。 在目前中国法律和政策条文中的所谓“定居”的说法,是一个过时的概念,也是一个误区。中国大陆许多学者(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默认双重国籍的)都对“定居”概念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一个人进行过认真分析。笔者来开个先例做个尝试。 在词义上,很难解释什么是“定居”。 举下面的句子为例: “我出生并在中国大陆定居30年;现在定居加国已经15年了,5年前我归化加国籍;以后的20年或有生之年我会在回中国大陆定居。” “长期”是什么?以50年为准?很难定义。如中央领导说,反对腐败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反50年?第51年就不反腐败了?50年是长期,51年也是长期,100年也是长期。但是,到100年时,回头看,50年就是短期或中期了。所以说,长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法以具体年限来界定。 “固定”则比较容易理解和定义。 从语法上看,上面那个句子明显这是个病句。因为,定居是长期和固定住在一个地方。他过去30年居住在中国大陆,现在居住在加国已经15年了;以后20年会居住中国大陆。这说明他并没有长期和固定地住在一个地方,更没有长期和固定地住在加国。 所以上面的病句可改为: “我出生并在中国大陆居住30年;现在旅居加国已经15年了,5年前我归化加国籍;以后的20年或有生之年我会在回中国大陆居住。” 既然他没有在加国“定居”,国籍法的“第9条”无法让他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看官可能要问,那么当年(1980年)写《国籍法》的人是笨蛋,乱写一气?当然不是。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