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地國籍被任意剝奪之探討》1, 2 (討論稿) 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地國籍被任意剝奪不符合中國國籍法,它是中國國籍法被錯誤解讀所致,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員違反中國國籍法所造成。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中國的確是任意剝奪了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 中國對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任意剝奪,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 二是合理性(中華文明和世界文明的角度)。 三是法律程序。 現在讓我們來看,是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 先說明兩點: 1)中國國籍法包括了1980年《國籍法》 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2)在這兩個法律文件中(尤其是第一個文件),沒有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其中條文做出另外的解釋。 中國對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任意剝奪一般認為和1980年《國籍法》第九條有關: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九條包含兩個條件: 一是”定居“,二是“自願”。 本文省略“自願”的討論,因為涉及雙方(剝奪方和被剝奪方)的主觀意願。只討論“定居”。 含有“定居”一詞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是中國中文文件。因此對於“定居”一詞,不需要向“任意”那樣去核對英文的原意。 ”定居“在中文詞典中是“固定的住在某個地方”或“長期的住在某個地方”。 在目前中國法律和政策條文中的所謂“定居”的說法,是一個過時的概念,也是一個誤區。中國大陸許多學者(無論是贊同還是反對默認雙重國籍的)都對“定居”概念提出了質疑。但是沒有一個人進行過認真分析。筆者來開個先例做個嘗試。 在詞義上,很難解釋什麼是“定居”。 舉下面的句子為例: “我出生並在中國大陸定居30年;現在定居加國已經15年了,5年前我歸化加國籍;以後的20年或有生之年我會在回中國大陸定居。” “長期”是什麼?以50年為準?很難定義。如中央領導說,反對腐敗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只反50年?第51年就不反腐敗了?50年是長期,51年也是長期,100年也是長期。但是,到100年時,回頭看,50年就是短期或中期了。所以說,長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法以具體年限來界定。 “固定”則比較容易理解和定義。 從語法上看,上面那個句子明顯這是個病句。因為,定居是長期和固定住在一個地方。他過去30年居住在中國大陸,現在居住在加國已經15年了;以後20年會居住中國大陸。這說明他並沒有長期和固定地住在一個地方,更沒有長期和固定地住在加國。 所以上面的病句可改為: “我出生並在中國大陸居住30年;現在旅居加國已經15年了,5年前我歸化加國籍;以後的20年或有生之年我會在回中國大陸居住。” 既然他沒有在加國“定居”,國籍法的“第9條”無法讓他的中國國籍“自動喪失”。 看官可能要問,那麼當年(1980年)寫《國籍法》的人是笨蛋,亂寫一氣?當然不是。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