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的康州槍擊事件到現在,重燃的美國社會對於“控”槍的激烈討論一直在持續。值得關注的是,自去年康州槍擊案發生後,奧巴馬總統多次在各種場合表示推動“控槍“法案的決心。他在2月12日發表國情咨文時強調,我知道,這個國家已經不是第一次討論如何減少槍支暴力;但是,這一次是不同的。
奧巴馬說的沒錯,這次推動“控槍”法案的討論確實與以往不同。一個兩黨聯立提出的槍支管理法案2月初在眾議院公布,這是一個不小的進步,表明了民主黨和共和黨在控制槍支方面還是有共識的基礎。當然,最近提出的與控槍有關的法案不只這一個,像來自加州的民主黨聯邦參議員Dianne Feinstein就提出了一項禁止“157特殊武器和彈藥雜誌“的提案。在聯邦參、眾兩院中,支持奧巴馬總統建立“控槍”法律的議員為數不少,美國社會呼籲立法控槍的聲勢更是空前強大。在1月份,奧巴馬已經簽署了23項與控制槍支暴力有關的行政命令。國會通過“槍控”法案的前景似乎不錯。
眾所周知,有關美國民眾持槍的持槍的權利,源於權利法案的第2條也就是憲法第二修正案。在對於第二修正案在理解上應該注意的是,並不是說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第二修正案就是明確憲法對於人民持槍權利的保護,或者說是確認了持槍這種天賦人權的事實。因為這個修正案,平民可以在任何時候都擁有槍支。
事實上,在2008年以前,聯邦司法從未對第二修正案進行過解釋。直到2008年9月,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哥倫比亞特區32年對手槍禁令的爭議進行裁決:普通美國人有權擁有槍支自衛和打獵。這是美國歷史上首次做出的針對槍支權利的主要宣言。自衛和打獵,就是持槍的權利範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精神得以維護。徹底改變美國法律對於槍械管理規定的,是2010年6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芝加哥一位多次購槍遭拒而提其訴訟的裁決。裁決書中說,第二修正案中有關公民享有持槍自由的條款,同樣適用於各州和地方法律。這就讓在此之前的各個州及地方政府無論有怎樣的槍支管理規定,都要置於可以成為人人皆可有槍的聯邦法之下了。
根據主流媒體的報導,目前控槍案的版本,不過是對構槍者的背景進行嚴格的調查、禁止攻擊性的軍用武器和大容量彈夾以及加大對走私槍支犯罪的懲罰力度。即便是如此,如果考慮到上述的背景,特別是有聯邦判例在先,控槍案通過的前景似乎不那麼樂觀。擁有槍支是似乎是一種天賦人權;但因此造成的槍支泛濫卻嚴重地傷害美國社會的安全;控制對於槍支的擁有顯然會降低槍擊案的發生,但卻有違憲之嫌。那麼所謂的控槍案,大概就是在這樣兩難的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平衡性的選擇。
除了憲法第二修正案的這道坎外,還應該看到,槍支管制這一公共政策涉及到政治利益集團的利益,民主黨挑戰全美步槍協會(NAR)慘遭失利的歷史教訓令人印象深刻。做為支持共和黨的一個最大財團之一,NAR反對控槍立法的態度是鮮明的。 NAR會長David K??eene在丹佛接受美聯社採訪時曾表示,他確信國會不會通過禁止攻擊性武器和大容量武器彈藥雜誌的立法。一個更為現實的問題是,部份聯邦參議員在明年將面臨競選連任,這將影響對控槍案的態度,並會成為影響控槍案的變數。事實上,在奧巴馬第一個任期內一直試圖避免對就槍支問題展開全國性的討論,可見槍控的政治阻力巨大。
在觀察控槍案前景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到反對控槍案民眾的一些認知。比如,"槍不會殺人,是瘋狂的人在殺人。如果他們真的要殺什麼人,他們會找到一切可能的途徑去這麼做"。反對控槍案民眾的一些想法和認識,不無道理。從維吉尼亞工學院槍殺案到康州槍殺案,一些持槍行兇者大都患有心理或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是一個事實。
如果探究反對控槍案民眾心理的深層次原因,恐怕就要是從美國的歷史和文化上找原因了。第二修正案的由來,是美國歷史的一部分,這無需贅述;但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當時的歷史背景,也形成了第二修正案的局限性。由於歷史的背景,美國形成了圍繞槍支的文化,這正如一些博友描述的那樣:美國人對槍很熟悉、商店賣槍、影視及傳媒中都在渲染槍、以槍制暴、以槍制槍似乎成為青少年的觀念和行為而由此造成很多槍擊事件是青少年所為,等等。美國的槍文化,是考慮槍控案前景時必須要正視的問題。
一方面是憲法、利益和文化,成為了槍控法案通過的羈絆;另一方面是移民法改革和槍控法案的結果,將決定奧巴馬在第2個任期的歷史定位,這讓槍控法案能否在國會獲得通過成為一場政治大戲。如果槍控法案獲得通過,或可寫下美國歷史。
(備註:此文原本是作為對椰子博“ 與學生討論槍支控制的問題” 的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