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加州選民通過了在加州的有效婚姻是1男1女的22號提案,反對者對此提出訴訟。裁决了,也民主了。2008年5月,加州最高法院裁定22號提案法違憲,反對同性婚姻的又提出了禁止同性婚姻的8號提案。裁决了,也民主了。 在2008年11月份的選舉中,加州的8號提案以52.5%支持、47.5%反對的結果得到通過。而後,同性支持者又對8號提案提出上訴,加州最高 法院在2009年5月做出裁定,維持8號提案,但也裁定在2008年結婚的加州1萬8千名同性夫婦的婚姻有效。裁决了,也民主了。 但是,同性婚姻支持者又对8号提案上诉了,这次是上诉到旧金山的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地方法官在4日做出裁定,禁止8号提案这项法律的执行。反对同性婚姻者将提出上诉,裁决了,也民主了。 上诉到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结果无非是驳回或是支持。如果驳回,反对同性婚姻者会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如果支持而纠正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同性婚姻者仍不会善罢甘休,也将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加州8号提案的命运,反映这么几个问题。 一是法律和选民的意志究竟谁大?8号提案获得通过而成为法律,这是多数选民的意志;联邦法院可以无视选民的意志吗?如果是,是不是法官们的政治正确 就可以决定一切? 通过公民创制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是否让同性婚姻合宪,是典型的以民主方式来解决宪法问题,但通过只是多数人的意志,那些少数能感受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第二是宪法精神与法律条文的相悖。人人平等,婚姻是一种民权,因此禁止同性婚姻不仅歧视,也违背宪法精神。这没有问题。但是,1996年9月21日 美国国会通过了《婚姻捍卫法》,该法将婚姻定义为异性之间的结合,婚姻捍卫法不承认同性婚,捍卫的是传统上的一男一女组成的婚姻。 第三就是政党政治与宪法案件的联系。民主党和共和党特别是保守的共和党,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美国的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党政治。 还有就是在司法体系下传统价值观念的出路和维系问题。同性婚姻固然是一种民权,但却构成了对反对同性婚姻价值观的伤害,特别是反对同性婚姻者,担心同性婚姻,会对其家庭和后代造成不良影响。 有人认为,加州8号提案的命运,涉及到美国社会制度中法院的司法、人民的民主实践、多数决原则、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政党政治与宪政等暗含的诸多实践性命题。对此我深表赞同,民主体制下的社会,还是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