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兼答僑辦及博客tpkm》
答僑辦tpkm
僑辦tpkm 的跟帖說,“博主完全搞錯了對象,而且十分偏執。首先,無論是國籍法的實施還是解釋都不關僑辦的事。國籍法的實施是公安和外交,僑辦既不是上述兩個部門的上級,也不是他們的下級。其次,國籍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獲得外國國籍的中國人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在十四條又再次將第九條的情形明確列為“申請退籍”的例外情況。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請退籍不是失去中國國籍的唯一條件(另外提醒博主本人不要斷章取義,忽略第十四條明確的排除性規定)。第三,博主所謂的《國籍法解釋》,實際上也是一種斷章取義。 這份文件的全名裡面還有個限定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香港特區有被英國占領的歷史,因此,有歷史形成的國籍問題。這個解釋中,並不是所謂“默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可以擁有雙重國籍,更不是默認所有中國公民可以擁有雙重國籍,而是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獲得英國國籍的情況予以特殊處理。而且,應該注意的是,這些獲得英國國籍的情況都不符合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這樣一個限定條件。同時,這份文件的特例,全部是歷史遺留問題,並沒有賦予香港地區居民繼續在獲得外國國籍的情況下,保持中國國籍的特權。”。
海筆架答覆如下:
1)僑辦tpkm說“國籍法的實施是公安和外交”是對的;但僑辦tpkm說:“無論是國籍法的實施還是解釋都不關僑辦的事”是於事實不顧。在中國現行體制中,國務院直接領導公安和外交;僑辦是以國務院的身份,通過行政命令方式讓公安和外交實施與國籍法相牴觸的國籍政策,並把它的國籍政策歸結為國籍法。中國大陸幾百萬1978年出國的人民的中國籍就是這樣被剝奪的。
因此,只要僑辦改正國籍錯誤政策,公安和外交一定會執行國籍法。這幾年來,我們已經看到公安和外交在一些具體重大案件的國籍認定上,體現他們對中國國籍法的正確認識。
大家一定還記得,在2004年人大和政協兩會上,僑辦主任命令所有人大和政協代表不許再有雙重國籍的提案,不許討論雙重國籍問題。按中國憲法,人大是中國政權的產生中國最高權力機構制定中國法律的地方,僑辦主任對人大都可以這樣發號施令,難道不能對國務院任命的公安和外交發號施令?
2)僑辦tpkm說“申請退籍不是失去中國國籍的唯一條件”是對的,但僑辦tpkm 說本博“斷章取義忽略第十四條明確的排除性規定)”是錯誤的。仔細讀一下中國80年中國國籍法,很容易發現正好是僑辦tpkm斷章取義把“排除性規定”的對象搞反了。
試想如果按第九條加入外國籍中國籍自動喪失,那麼加入外國籍的中國人中,誰還有中國籍沒有喪失呢?本博很希望僑辦tpkm舉出一個簡單的例子以讓讀者心服口服。
如果按第九條加入外國籍中國籍自動喪失,那麼加入外國籍的中國人包括中,誰還有中國籍沒有喪失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外逃貪官的中國籍也都會喪失。那麼國籍法為什麼還要有這麼多的條款來規範退籍申請,退籍審批,到退籍證書呢?
按1980年國籍法,“申請審批批准退籍”還是“自動退籍”的關係是很清楚的:只有無法“申請審批批准退籍”的情況下,“自動退籍”才生效。
在1980年期間,中國和印尼斷交,中國駐印尼領事館關閉;印尼政府在實行單一國籍的情況下不許印尼華人出訪中國大陸,因此,第九條完全適合這種特殊情況。
1978年來,中國和世界各國的關係是正常的,中國大陸出國的人民出國回國的沒有阻礙,中國在各國的領事館工作正常。因此,僑辦繼續使用在特殊情況下的第九條以剝奪幾百萬出國人民的中國籍,違反了中國國籍法中“申請審批批准退籍”的諸多條款。
退一步說,僑辦必須請示對國籍法由唯一解釋權中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是這麼多的條款(規範退籍申請,退籍審批,到退籍證書)是一般情況,還是第九條加入外國籍中國籍自動喪失是一般情況。而僑辦在沒有諮詢中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情況下,把第九條加入外國籍中國籍自動喪失作為一般情況,來剝奪幾百萬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籍,是完全錯誤的!。
3)從僑辦tpkm對《中國國籍法解釋》的解讀來看,僑辦tpkm對《中國國籍法解釋》一竅不通。
按照中國人大常委會,《中國國籍法解釋》是中國國籍法的一部分。《中國國籍法解釋》不是權宜政策。
按照中國人大常委會,《中國國籍法解釋》是由1980年中國國籍法延伸出來的,而不是新的條款。
如1980年中國國籍法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但1980年中國國籍法規定沒有說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是不承認雙重國籍者的中國國籍呢,還是不承認雙重國籍者的外國國籍。《中國國籍法解釋》則明確了,1980年中國國籍法規定說的不承認雙重國籍,是不承認雙重國籍者的外國國籍,而只承認雙重國籍者的外國國籍。
因此,允許中國香港公民允許有雙重國籍,但中國法律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中國香港公民的外國國籍;中國香港公民的外國護照只能作為旅行證明!
《中國國籍法解釋》不再使用第九條“國籍自動喪失”,而重申1980年國籍法中退籍必須經過書面申請審批和批準的法律途徑。
在過去,是僑辦不需要對自己的錯誤政策作出解釋。因為這是用權力推行的政策。
現在不一樣了。習近平要依法治國,僑辦必須為自己的錯誤政策找到法律上的根據。
所以,僑辦的一些代理人如tpkm,出來為僑辦的錯誤政策辯護,是一件好事。應該十萬分鼓勵。因為,只有通過這種方式,通過文字辯論,可以看到僑辦的錯誤政策的究竟錯在哪來。
國籍問題十分重大。不僅關繫到習近平提出的依法治國能否落實,同時也關心到習提出的建立包括幾百萬大陸出國人民在內的新的統一戰線問題。
《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2015-09-09 12:22:28
中國國籍法由下列兩個文件和人大常委會的一個說明組成: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三個文件附後。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不允許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如僑辦)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習近平主席已經執政兩年,主張依法治國。
但是,僑辦繼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中國公民戶口和身份證和回國定居權利,違反中國國籍法和中國其他法律。
正值習近平主席對美國進行訪問之際,本博呼籲習近平主席為國籍法撥亂反正。
下面是中國國籍法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
(1) 1980年《中國國籍法》全文
(2)1996年《國籍法解釋》
(3) 人大常委會關於上述兩個文件說明全文。
(1)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
來源 : 全國人大
時間:1980-09-10 字體: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2)1996年《中國國籍法解釋》
全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簡稱為《中國國籍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3) 人大常委會關於上述兩個文件說明全文。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項全國性法律。在這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的建議》中,建議增加五項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建議刪去一項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委員長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認為這個建議是適當的,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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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5-09-09 12:24:45
正如第三個文件指出的那樣,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的一部份。因此,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
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不允許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如僑辦)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是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
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5-09-09 12:29:45
這個由三個文件組成的中國國籍法,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中國香港澳門地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現在已經有了對於香港地區的國籍法解釋,同樣需要對於中國大陸地區的國籍法解釋;不久的將來,要有對於中國台灣地區的國籍法解釋。
依法治國,按國籍法治理國籍,是習近平主席依法治國的核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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