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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熊的博客  
一次从泳池中出来身上冒着热气水从身上淌下来同学戏称看像不像从水中上来只白熊?由此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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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依法治国:维权通讯:下一步怎么办?
   

作者 :白图格吉扎布  

http://blog.sciencenet.cn/u/TUGJAYZHAB


微信上的讨论,我归纳总结罗列如下:

 

对于申诉来说,我们已经到顶了。给国家主席的公开信是顶。没有更好的申诉办法,途径了。我们征集到690人签名,五千多美元捐款,在纽约报纸大广告,在习近平访问纽约期间,通过公开信的形式,向他申诉。他肯定知道了。如果有人说:习近平主席没有收到你们公开信的相关信息,那他其实是在说:你们唤不醒国家主席,因为他在装睡,除非你们通过我才能上达主席。

我不会同意他的说法,认为他在吹牛,在胡说。中国官场可能办事效率低,下级不愿意报“坏消息”。但是,如果这是一个肯定掩盖不住的“坏消息”,则,没有人愿意参加掩盖,并为此承担责任。

 

公开信的法律地位是:“权当送达”。已经公布于众了,你没有理由不知道。不知道,你,你的手下人负责。

 

最理想的办法就是走法律。那得听“法通”先生的了。田野老师的案例最好。我花了相当的时间琢磨,得到一个想法:借助《劳动法》和国务院107文件。准胜。有一个突破,就好了。

 

请大家关注一下田野老师的案例。

适用法律是《劳动法》。那是最高权威。不扯侨办。我们不被看作侨。
侨办即使给了政策,没有工龄也百搭。比如田野。我坚持田野老师的案例,原因也在这里。
公民的权利都没有,更何况外国人。
我对田野也有同感。可,这次把她列为第一名。她没公开反对,则,我们就有空间。

张的朋友“法通”也许需要时间,看形势的发展,和田野老师的案例。或者通过我们的工作,社会舆论,找到别的律师,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
不是没有可能的。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合法的,捍卫法律尊严的。
终究会有律师出现的,只要我们坚持努力。只要律师介入,我们就成了。原子能所会要求庭外和解。
他们不会愿意打官司,以现在的形势,和我们的力量。
北京使馆区内,有中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也应该有。

律师费,以现在的情况,应该不是大问题。我们买广告,就集了五千。如果律师费,真打公司,捐款会更踊跃。因为律师费是可以拿回来的。富豪一个人捐了,包了,也是可能的。这是义举,善举,是最好的广告。

不要田野老师出力,出钱,只要她同意。由律师来操作,协会来找钱。

我们在公开信事件中已经显示了力量。集资,签名。

误区,找侨办。他们无法解决工龄问题。我们也不是华侨。
要找人事部,它是“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有权力。或它的上级主管,国务院,国家主席,或干脆找法院。

 

我们的有利条件:
《劳动法》没有注销工龄的规定,没有给用人单位以注销工龄的权力。蓝天白云早一点说对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但一个一个找单位,我们无力,被动。他一个不理,一个推,拖,我们无计可施。我们选一个案例,争取打赢官司。

一个一个人去找单位,架不住,拖,推,不理你。他们有人发工资,有时间和你磨。
我们集中集体的力量,只攻一个案例。提高成功机率。
田野老师通过法律途径,拿到退休金。就有例子了。

 

相信劳动法。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高于政策,规定,有人大,国家主席保证。
那为什么选田野老师的案例?
田野老师现在仍然是中国公民,田野老师当初是访问学者,属留学生,受国务院【86】107号文件保护,受习近平主席最近的“来去自由”的保障,可以驳斥“逾期不归”的滥言,被“自动离职”是错误的。

刘:关于和原单位打辞职公司问题,简单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单位在可以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没通知,道理上讲可视为无效,很多人都属于这种情况,理是这个理,但是官司很难赢,我在网上仔细查过,几乎没有赢的,反过来讲,我们很多人实际上就是事实上和原单位脱离了关系,所以通常只能求其次,去告单位手续有问题,而几乎完全不可能打出还是原单位在编的结果。那么结局不外乎就这几种:1 单位有条文依据,法院在单位一边,你完败,一分不得,白忙活。 2 单位承认有一定责任,同意提供工龄认证和相关证明,但社保因丧失国籍无法开户 3 单位承认责任,按上限赔你24个月工资。  4  还有一个有效上述期问题,有可能根本不受理。

 

我们找一个没和单位脱离关系,没和中国脱离关系,回国后在单位又工作了10年(没有工资)。老了,干不动了,回家(不是退休)了。却拿不到医疗保险,发现自己没有工龄。

 

工龄(退休金)本来和国籍是没有关系的。但,确实是一个重要干扰因素。田野老师的案例说明,即使没有国籍,户口问题,出国人员仍然存在退休金,工龄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还有一个有利条件:田野老师是自费访问学者,按留学生待遇,受国务院【】107文件明确保护:出国前后工龄合计。
她当初是听了邓小平“来去自由”的号召回国的。但,法院不接受(大概因为个别领导人的说法,于法无据吧,而且,那时维稳是压倒一切的大局)。
劳动法有规定:有劳动争议的,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要支付。单是这一条,田野老师可以拿到归国后服务10年的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107号文件精神,留学人员不因失联,视为“旷工”,而受“自动离职”处理。
国家在领事馆内专设教育组,管理留学人员。国内单位是协助管理。交通协管员是无权开罚单的。

 

按国务院文件精神,留学生的任务是努力学习,为报效祖国。单位的任务是保持联系。所以,“失联”,责任不在留学生,或不算是大事。失联,不是叛逃。
我理解的国务院【】107文件。单位对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没有人事处理权。

据田野老师自述,关于控告“除名违法,要求恢复公职”的法律程序都走过了,一审二审,抗诉。但,败诉。要求恢复公职,有时效。职务不能空着,而且,单位相对有主动权。但,退休没有时效。只要人还活着,就需要退休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是人权,不受侵犯。
除名作为留学人员的田野老师,单位的手续,据我的研究,是不合法的。但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说也无用了。

现在争工龄,是关键问题。而且,工龄,不存在时效。按国务院【86】107号文件。自费留学生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归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主席签字的《劳动法》里有“自动离职”吗?有“剥夺工龄”吗?处理我们的时候怎么“不苦于无法可依”,现在才“苦于无法可依”了?

 

我们不说那么远,只说:《劳动法》有无“剥夺工龄”,有无对用人单位剥夺工龄的授权?如果有,我们大家散去,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如果《劳动法》上没有,则,我们属于被非法处理,是冤假错案。

 

呼吁中央重申《劳动法》,重申国务院【】107文件,要求全国依法行政,怎么会是“苦于无法可依”呢?

@Meihu,。 !?可不能那么说。我们是依法维权。根据法律说话。不以违法为榜样。我们给国家主席写信,当然承认国家主席的权威。

 

@Rui Zhao?什么是“正常出国人员”呢?我们都以为自己是正常、合法的出国人员。但用人单位认为我们不正常,违法。所以剥夺了我们的工龄。按法制,用人单位就无权剥夺劳动者的工龄。法院才有。

 

就和领主认为农奴需要人身依附于领主,自己并没有独立的人权一样。单位认为我们(劳动者)需要人身依附于单位,没有独立的人权。单位认为我们(劳动者)需要人身依附于单位,没有独立的人权。

他们认为:连我们的工龄都是单位恩赐的,单位可以剥夺的。

 

您说: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入其它国籍,与单位失去联系是你们自己造成的。但,田野老师一直是和单位、组织保持联系,从来没有断联系。

 

我们是无法退休的老人。走投无路,才聚集在这里。如果不是“无法退休的老人”,不用说“站着不腰疼的话”。我们谁愿意“上访”,谁愿意“维权”?不是逼得没办法吗?

田野老师77岁了。不抓紧,行吗?不要教训我们“爱国”,“体谅政府”。我在为中国“最惠国待遇”做西部13州协调人时,他还不知道在哪儿猫着呢。

党中央号召,要“依法治国”。我们在落实。退休,工龄的问题,劳动者和单位的关系问题,都属于《劳动法》。我们依法维权。支持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决策,要求落实“来去自由”,有什么不对?

如果中央没有说“依法治国”,仍然如以往,实行依权治国,当官的说了算。我们啥也不说,回家。

 

如果有人想代表中国政府和我们这个群对话的,最好了解了田野老师的案例,再说话。田野老师,77岁的原子能科学付研究员。有户口,有身份证。她能领社会救济,但没有养老金,没有医疗保险。她是第一签字人。如果,“政府发言人”不能解决田野老师的退休金问题,请免开尊口。链接。

 

我的认识是,我在出国前有23年工龄,不管我现在持什么护照,我的中国工龄是不变的。至于如何换算成退休金,如何发、如何领,按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工龄被单位清零的话,那是错误的,非法的。单位管得太宽了,超出国界了,甚至认为他们墨写的公文能废除铁的事实。

 

如果是群主的客人,和高层有联系,则请替我们向上反映问题,而不必解释政府的做法。因为你有的是渠道,但没有被授权。有吗?我们也需要有管道的朋友。但与法通不通,有管道的朋友是听。然后向上反映。

 

好。到此为止。群主在整顿时,有言在先:重新登记。不是“无法退休老人”的不再保留。或,自我介绍。所以,群主的客人,需要向大家说明。以便大家尽地主之谊。但,如果开辩,则双方是平等的。

 

群主代表大家,主动找关系申诉,代表大家低声下气的申诉,是对的。我支持。但,我们也要有人坚持:个人和单位是平等的。我们和国家主席是平等的。我们不是请求谁来恩赐我们。我们是在帮助政府依法治国。我们是在争取自己的权利。退休金是刚性需求,没有伸缩,谈判的余地。

 

我的个人意见是,《劳动法》没有授权,单位不可以剥夺工龄。中央需要重申《劳动法》,就像重申“来去自由”,我们找单位,才有话说。

不需要政策更新,重申gj 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的《劳动法》,明确解释: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劳动者已经拥有的工龄。指出单位辞退劳动者,要转交档案。

 

《劳动法》最突出的特点,最大的贡献是在中国首次摆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前,继承革命传统,单位、组织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个人是依附于单位、组织的。但是,现在不是革命时期,执政党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则,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要废除。好比过去废除农奴对奴隶主的依附关系一样。这是进步,社会的大进步。好比,废除农奴制度,废除地主制度一样的大进步。

胡锦涛英明(是他签发的《劳动法》)。习近平英明(是他提出的“依法治国”)。

 

如果《劳动法》上无突破,是否考虑“来去自由”?原来是邓小平说的,于法无据。现在是国家主席重申。

我们有了说法。因为我们被“剥夺工龄”的借口多是“逾期不归”。我们讨论讨论,看单位说的“逾期不归”是不是与“来去自由”冲突。“来去自由”是不是比单位的限期更权威呢,大家可以琢磨琢磨。

如果《劳动法》上无突破,是否考虑“来去自由”?

我们不必从国家整体的高度,只从我们自己,从法治的角度考虑就好了。

单位不那么说。不说我们是正常出国。说我们是“逾期不归”。如果承认“来去自由”,则,没有“逾期不归”。

 

 

第三个办法是,遍地开花,群众路线。每个外国公民都去找地方媒体,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在美国社会解决退休金问题。有一个突破,就会有连锁反应。

比如说张懋老师,他领美国社会救济,有档案的。现在拿出给中国国家主席的公开信,说明自己的困境。要求,特许中国工龄转换;特许,买工龄。这也不是不可考虑的。

给习近平主席公开信的英文版已经出来了,刊登在亚洲商业周刊上。

 

反过来,地方主流社会报纸的报道,领事馆肯定会知道。这样的案例多了,就会有人捅上去。

供大家思考,根据个人的条件补充,完善。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33331-930309.html  此文来自科学网白图格吉扎布博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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