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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依法治国:维权通讯:下一步怎么办? 2015-10-23 04:19:56

作者 :白图格吉扎布  

http://blog.sciencenet.cn/u/TUGJAYZHAB


微信上的讨论,我归纳总结罗列如下:

 

对于申诉来说,我们已经到顶了。给国家主席的公开信是顶。没有更好的申诉办法,途径了。我们征集到690人签名,五千多美元捐款,在纽约报纸大广告,在习近平访问纽约期间,通过公开信的形式,向他申诉。他肯定知道了。如果有人说:习近平主席没有收到你们公开信的相关信息,那他其实是在说:你们唤不醒国家主席,因为他在装睡,除非你们通过我才能上达主席。

我不会同意他的说法,认为他在吹牛,在胡说。中国官场可能办事效率低,下级不愿意报“坏消息”。但是,如果这是一个肯定掩盖不住的“坏消息”,则,没有人愿意参加掩盖,并为此承担责任。

 

公开信的法律地位是:“权当送达”。已经公布于众了,你没有理由不知道。不知道,你,你的手下人负责。

 

最理想的办法就是走法律。那得听“法通”先生的了。田野老师的案例最好。我花了相当的时间琢磨,得到一个想法:借助《劳动法》和国务院107文件。准胜。有一个突破,就好了。

 

请大家关注一下田野老师的案例。

适用法律是《劳动法》。那是最高权威。不扯侨办。我们不被看作侨。
侨办即使给了政策,没有工龄也百搭。比如田野。我坚持田野老师的案例,原因也在这里。
公民的权利都没有,更何况外国人。
我对田野也有同感。可,这次把她列为第一名。她没公开反对,则,我们就有空间。

张的朋友“法通”也许需要时间,看形势的发展,和田野老师的案例。或者通过我们的工作,社会舆论,找到别的律师,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
不是没有可能的。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合法的,捍卫法律尊严的。
终究会有律师出现的,只要我们坚持努力。只要律师介入,我们就成了。原子能所会要求庭外和解。
他们不会愿意打官司,以现在的形势,和我们的力量。
北京使馆区内,有中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也应该有。

律师费,以现在的情况,应该不是大问题。我们买广告,就集了五千。如果律师费,真打公司,捐款会更踊跃。因为律师费是可以拿回来的。富豪一个人捐了,包了,也是可能的。这是义举,善举,是最好的广告。

不要田野老师出力,出钱,只要她同意。由律师来操作,协会来找钱。

我们在公开信事件中已经显示了力量。集资,签名。

误区,找侨办。他们无法解决工龄问题。我们也不是华侨。
要找人事部,它是“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有权力。或它的上级主管,国务院,国家主席,或干脆找法院。

 

我们的有利条件:
《劳动法》没有注销工龄的规定,没有给用人单位以注销工龄的权力。蓝天白云早一点说对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但一个一个找单位,我们无力,被动。他一个不理,一个推,拖,我们无计可施。我们选一个案例,争取打赢官司。

一个一个人去找单位,架不住,拖,推,不理你。他们有人发工资,有时间和你磨。
我们集中集体的力量,只攻一个案例。提高成功机率。
田野老师通过法律途径,拿到退休金。就有例子了。

 

相信劳动法。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高于政策,规定,有人大,国家主席保证。
那为什么选田野老师的案例?
田野老师现在仍然是中国公民,田野老师当初是访问学者,属留学生,受国务院【86】107号文件保护,受习近平主席最近的“来去自由”的保障,可以驳斥“逾期不归”的滥言,被“自动离职”是错误的。

刘:关于和原单位打辞职公司问题,简单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单位在可以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没通知,道理上讲可视为无效,很多人都属于这种情况,理是这个理,但是官司很难赢,我在网上仔细查过,几乎没有赢的,反过来讲,我们很多人实际上就是事实上和原单位脱离了关系,所以通常只能求其次,去告单位手续有问题,而几乎完全不可能打出还是原单位在编的结果。那么结局不外乎就这几种:1 单位有条文依据,法院在单位一边,你完败,一分不得,白忙活。 2 单位承认有一定责任,同意提供工龄认证和相关证明,但社保因丧失国籍无法开户 3 单位承认责任,按上限赔你24个月工资。  4  还有一个有效上述期问题,有可能根本不受理。

 

我们找一个没和单位脱离关系,没和中国脱离关系,回国后在单位又工作了10年(没有工资)。老了,干不动了,回家(不是退休)了。却拿不到医疗保险,发现自己没有工龄。

 

工龄(退休金)本来和国籍是没有关系的。但,确实是一个重要干扰因素。田野老师的案例说明,即使没有国籍,户口问题,出国人员仍然存在退休金,工龄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还有一个有利条件:田野老师是自费访问学者,按留学生待遇,受国务院【】107文件明确保护:出国前后工龄合计。
她当初是听了邓小平“来去自由”的号召回国的。但,法院不接受(大概因为个别领导人的说法,于法无据吧,而且,那时维稳是压倒一切的大局)。
劳动法有规定:有劳动争议的,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要支付。单是这一条,田野老师可以拿到归国后服务10年的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107号文件精神,留学人员不因失联,视为“旷工”,而受“自动离职”处理。
国家在领事馆内专设教育组,管理留学人员。国内单位是协助管理。交通协管员是无权开罚单的。

 

按国务院文件精神,留学生的任务是努力学习,为报效祖国。单位的任务是保持联系。所以,“失联”,责任不在留学生,或不算是大事。失联,不是叛逃。
我理解的国务院【】107文件。单位对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没有人事处理权。

据田野老师自述,关于控告“除名违法,要求恢复公职”的法律程序都走过了,一审二审,抗诉。但,败诉。要求恢复公职,有时效。职务不能空着,而且,单位相对有主动权。但,退休没有时效。只要人还活着,就需要退休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是人权,不受侵犯。
除名作为留学人员的田野老师,单位的手续,据我的研究,是不合法的。但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说也无用了。

现在争工龄,是关键问题。而且,工龄,不存在时效。按国务院【86】107号文件。自费留学生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归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主席签字的《劳动法》里有“自动离职”吗?有“剥夺工龄”吗?处理我们的时候怎么“不苦于无法可依”,现在才“苦于无法可依”了?

 

我们不说那么远,只说:《劳动法》有无“剥夺工龄”,有无对用人单位剥夺工龄的授权?如果有,我们大家散去,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如果《劳动法》上没有,则,我们属于被非法处理,是冤假错案。

 

呼吁中央重申《劳动法》,重申国务院【】107文件,要求全国依法行政,怎么会是“苦于无法可依”呢?

@Meihu,。 !?可不能那么说。我们是依法维权。根据法律说话。不以违法为榜样。我们给国家主席写信,当然承认国家主席的权威。

 

@Rui Zhao?什么是“正常出国人员”呢?我们都以为自己是正常、合法的出国人员。但用人单位认为我们不正常,违法。所以剥夺了我们的工龄。按法制,用人单位就无权剥夺劳动者的工龄。法院才有。

 

就和领主认为农奴需要人身依附于领主,自己并没有独立的人权一样。单位认为我们(劳动者)需要人身依附于单位,没有独立的人权。单位认为我们(劳动者)需要人身依附于单位,没有独立的人权。

他们认为:连我们的工龄都是单位恩赐的,单位可以剥夺的。

 

您说: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入其它国籍,与单位失去联系是你们自己造成的。但,田野老师一直是和单位、组织保持联系,从来没有断联系。

 

我们是无法退休的老人。走投无路,才聚集在这里。如果不是“无法退休的老人”,不用说“站着不腰疼的话”。我们谁愿意“上访”,谁愿意“维权”?不是逼得没办法吗?

田野老师77岁了。不抓紧,行吗?不要教训我们“爱国”,“体谅政府”。我在为中国“最惠国待遇”做西部13州协调人时,他还不知道在哪儿猫着呢。

党中央号召,要“依法治国”。我们在落实。退休,工龄的问题,劳动者和单位的关系问题,都属于《劳动法》。我们依法维权。支持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决策,要求落实“来去自由”,有什么不对?

如果中央没有说“依法治国”,仍然如以往,实行依权治国,当官的说了算。我们啥也不说,回家。

 

如果有人想代表中国政府和我们这个群对话的,最好了解了田野老师的案例,再说话。田野老师,77岁的原子能科学付研究员。有户口,有身份证。她能领社会救济,但没有养老金,没有医疗保险。她是第一签字人。如果,“政府发言人”不能解决田野老师的退休金问题,请免开尊口。链接。

 

我的认识是,我在出国前有23年工龄,不管我现在持什么护照,我的中国工龄是不变的。至于如何换算成退休金,如何发、如何领,按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工龄被单位清零的话,那是错误的,非法的。单位管得太宽了,超出国界了,甚至认为他们墨写的公文能废除铁的事实。

 

如果是群主的客人,和高层有联系,则请替我们向上反映问题,而不必解释政府的做法。因为你有的是渠道,但没有被授权。有吗?我们也需要有管道的朋友。但与法通不通,有管道的朋友是听。然后向上反映。

 

好。到此为止。群主在整顿时,有言在先:重新登记。不是“无法退休老人”的不再保留。或,自我介绍。所以,群主的客人,需要向大家说明。以便大家尽地主之谊。但,如果开辩,则双方是平等的。

 

群主代表大家,主动找关系申诉,代表大家低声下气的申诉,是对的。我支持。但,我们也要有人坚持:个人和单位是平等的。我们和国家主席是平等的。我们不是请求谁来恩赐我们。我们是在帮助政府依法治国。我们是在争取自己的权利。退休金是刚性需求,没有伸缩,谈判的余地。

 

我的个人意见是,《劳动法》没有授权,单位不可以剥夺工龄。中央需要重申《劳动法》,就像重申“来去自由”,我们找单位,才有话说。

不需要政策更新,重申gj 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的《劳动法》,明确解释: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劳动者已经拥有的工龄。指出单位辞退劳动者,要转交档案。

 

《劳动法》最突出的特点,最大的贡献是在中国首次摆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前,继承革命传统,单位、组织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个人是依附于单位、组织的。但是,现在不是革命时期,执政党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则,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要废除。好比过去废除农奴对奴隶主的依附关系一样。这是进步,社会的大进步。好比,废除农奴制度,废除地主制度一样的大进步。

胡锦涛英明(是他签发的《劳动法》)。习近平英明(是他提出的“依法治国”)。

 

如果《劳动法》上无突破,是否考虑“来去自由”?原来是邓小平说的,于法无据。现在是国家主席重申。

我们有了说法。因为我们被“剥夺工龄”的借口多是“逾期不归”。我们讨论讨论,看单位说的“逾期不归”是不是与“来去自由”冲突。“来去自由”是不是比单位的限期更权威呢,大家可以琢磨琢磨。

如果《劳动法》上无突破,是否考虑“来去自由”?

我们不必从国家整体的高度,只从我们自己,从法治的角度考虑就好了。

单位不那么说。不说我们是正常出国。说我们是“逾期不归”。如果承认“来去自由”,则,没有“逾期不归”。

 

 

第三个办法是,遍地开花,群众路线。每个外国公民都去找地方媒体,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在美国社会解决退休金问题。有一个突破,就会有连锁反应。

比如说张懋老师,他领美国社会救济,有档案的。现在拿出给中国国家主席的公开信,说明自己的困境。要求,特许中国工龄转换;特许,买工龄。这也不是不可考虑的。

给习近平主席公开信的英文版已经出来了,刊登在亚洲商业周刊上。

 

反过来,地方主流社会报纸的报道,领事馆肯定会知道。这样的案例多了,就会有人捅上去。

供大家思考,根据个人的条件补充,完善。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33331-930309.html  此文来自科学网白图格吉扎布博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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