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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基人  
欧阳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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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金额”的立法原则
   

2014107日)

这两年,我在文章中多次强调一个立法原则。

201356日,我在《必须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基人手记(411)》中指出:“必须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由于虚假广告而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必须由相关企业(包括生产厂家、广告公司和相关媒体)共同承担。而且必须上缴给有关管理部门和造成的损失等额的罚金(例如,造成十亿元损失,那么,不仅要赔偿十亿元损失,而且要上缴十亿元罚金)。”

2014724的《售卖有毒食品变质食品者必须倾家荡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基人手记(484)》中,我指出:们以前的法律有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就是对于腐败势力和邪恶势力惩处不力,不仅对于腐败官员是这样,对于在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方面造成重大损害的腐败势力和邪恶势力也是这样。这是中庸之道的立法精神所造成的后果。对于很多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环境安全事件,处理相关责任人过轻。我们现在要从整个立法和司法的程序上进行纠正。怎么纠正呢?就是必须将“凡是售卖有毒食品变质食品者必须倾家荡产”这一精神贯彻落实到法制中去。必须按照造成的损失来量刑定罪和确定赔偿金额(包括罚金)。这是一个原则问题。这和以前的那种按照“非法所得”来量刑定罪和确定赔偿金额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我认为,按照造成的损失来量刑定罪和确定赔偿金额是唯一正确的立法精神,全国人大必须把这个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去,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只有这样的立法原则才是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以前的那种按照“非法所得”来量刑定罪和确定赔偿金额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也正是这种错误的做法造成了中国社会从形而上到形而下的空间里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不只食品安全领域是这样,几乎所有领域所有行业都是这样。

不过,《售卖有毒食品变质食品者必须倾家荡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基人手记(484)》也有偏颇之处:“倾家荡产是一个最基本的处罚,是处罚的底线。”说倾家荡产是处罚的底线,无疑是过激了。和当时的情绪有关。因为就算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金额,有的公司也不会破产。例如中石油大连公司漏油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渔业损失,无论怎么赔偿都不至于会让中石油破产吧?

但是整篇文章的基本观点还是正确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和环境安全事故,责任人都必须对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罚金是天经地义的处罚。这是唯一的实事求是的处罚。我们必须从立法上贯彻落实实事求是的精神。

725日,我看了新版和旧版的《食品安全法》之后,发现其中已经有和我的意见一致的法律条文。新版的《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条文已经完全包含了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和缴纳罚金的观点。而且更加严厉:……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些条文的规定是要处罚损失的三倍的赔偿金,或者支付价款的十倍。比我的意见更加严厉。

然后,我看到旧版《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有赔偿损失和假一罚十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我写了《支持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基人手记(485)》,就《售卖有毒食品变质食品者必须倾家荡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基人手记(484)》中的两个问题做出了检讨和道歉,第一,说倾家荡产是一个最基本的处罚,是处罚的底线”,有偏颇之处,无疑是过激了;第二,发现《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有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条文,新版中规定的是按照“损失三倍”进行赔偿。

但是,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有没有贯彻落实?我看是没有的。“假一赔十”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而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金额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换句话说,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了,但是我在现实生活中从未有过这样的经验。这是极其奇怪的事情。我在文章中把这个问题归咎于新闻界的宣传不力。的确是这样。这样重要的关切民生的法律条文怎么能够闻所未闻呢?我做过记者,还算是关心国计民生的人,大事小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却不知道有“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早知道有这个法律条文,那我去买食品上饭馆应该是要放心得多了,在遇到那些劣质食品的时候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大吵大闹了。然而,我从来不知道。真的很奇怪。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时候,因为“假一赔二”,催生了那么多打假者甚至打假公司,做得热火朝天,后来变成了“假一赔十”,怎么没听说有什么专业打假者打假公司在闹腾呢?是有关部门不允许商业性打假行为的存在吗?请大家指教。我认为应该允许专业打假者和打假公司的存在。有人免费为大家净化空气处理垃圾美化环境,这是大好事啊。要热烈欢迎有志者献身于专业打假的事业。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如果真的“假一赔十”,那我也愿意注册成立一个公司来专门从事食品打假活动。买一块注水牛肉就可以赔到十块优质牛肉,这生意太划算了。要知道现在市场上有多少注水肉啊,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辨别,如果有人免费为老百姓服务,帮他们找出注水肉并且消灭注水肉,那大家应该热烈欢迎。

我还想起,当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漏油污染事故造成海水污染和渔业损失,后来听说不了了之了,那些渔民在不断上访。有这回事吗?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后来赔偿了地方政府和渔民吗?赔偿了多少?和造成的损失一样吗?罚金是多少?和造成的损失是一样吗?这些赔偿和罚金足以挽回损失吗?我不知道,但是我认为此类事件都必须贯彻落实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并且按照造成的损失缴纳等额罚金的原则。要把这个立法原则贯彻到所有领域中去,不仅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域。例如,知识产权领域也必须贯彻落实这个立法原则。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必须赔偿多少金额。中共中央和中国思想理论界长期以来抄袭和剽窃我的著作,给我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给中国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给学术研究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些都必须按照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偿,而且必须缴纳相应的罚金。这只是民事赔偿这一块。超出赔偿范围的刑事责任这一块另说。最起码的,我反反复复说过的,必须把抄袭者剽窃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必须把他们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都是最起码的惩罚。否则中华大地上就没有公平和正义可言了,否则中共党史就永远只能是假冒伪劣的历史了。

就说这么多吧。一提到那些连畜生都不如的东西就很生气。又啰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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