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953年4月1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据最近各地报告,入春以来,有许多农民因想参加工业建设,进入城市,寻找工作。仅就东北沈阳、鞍山两市的统计,即有二万余人。目前,由于城市建设尚在开始,劳动力需用有限,农民盲目入城的结果,在城市,使失业人口增加,造成处理上的困难;在农村,则又因劳动力的减少,使春耕播种大受影响,造成农业生产上的损失。 》编者注 流入城市寻找工作的农民,在政府的眼中是“盲流”——盲目流入。这否定了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居住、迁徙”的自由权,①让人认识到一年以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②的虚伪。 党报文章中列出了7条措施以阻止农民——改革开放后的所谓“农民工”--——进城,这是以周恩来的名义下发的《指示》,详细内容如下。 “一、各省、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通知各县、区、乡政府、农会向准备或要求进城的农民耐心解释,劝止其进城,说明城市工业建设尚在开始,现有建筑工人已供过于求,自由进城,无法找到工作,不但要遭受路费的损失,而且还要耽误农村的生产;将来城市建设需要增加工人时,将正式通知区、乡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招收。 二、今后县、区、乡政府对于要求进城找工作的农民,除有工矿企业或建筑公司正式文件证明其为预约工或合同工者外,均不得开给介绍证件。 三、现已进城的农民,除为施工单位所需要者外,应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及民政部门会同工会和其他有关机关动员还乡。在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慎重态度,对还乡路费确有困难者,可由民政部门适当予以补助,劝其迅速还乡;对目前生活确有困难者,应适当予以救济。 四、凡系各建筑工程单位自由在农村招来的农民,或原来的预约工,其本单位认为目前不需要时,均一律由各该单位负责处理,动员其还乡,并发给路费。 五、凡乱写介绍信的县、区、乡人民政府,应负责将其介绍到城市求职而找不到职业的农民动员还乡。 六、自由进城寻找工作之村干部及民兵,应一律返乡领导农民春耕播种。已在农村安置就业的荣誉军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又来城市寻找工作者,也应还乡积极参加生产,以保证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完成。 七、各城市建筑工程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开工日期、用人多少、工种数目详细精确计划,通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机关和劳动部门,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调配和调剂劳动力。未经劳动部门许可或介绍者,不得擅自到乡村招收工人,更不得张贴布告,乱招工人。” 并非建筑工地不需要“农民工”,政府阻止农民进城打工是因为——如第一条和第六条指出的那样——“耽误农村的生产”,“保证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完成”。今后我们将看到中共面对越来越紧迫的粮食问题,一时无法找到解决的办法。如果农民滞留在城市里,中共认为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而且要消耗已经开始见底的库存的粮食。 ———————————————————————————————————— ①《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②《人民日报》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