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海笔架的博客
  我们出生在中国大陆
网络日志正文
两会:委员们双重国籍不违反国籍法(图) 2016-03-05 21:34:33

《两会:委员们双重国籍不违反中国国籍法》

2..jpg

 

首先感谢读者对本博《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一文的不同角度的关注和各式各样的评论。该博文的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user_blog_diary.php?did=MjQ1MzU4

 

《中国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只承认双重国籍者的中国国籍;外国护照只能是旅行证明文件。

《中国国籍法》明文规定,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家要经过书面申请审批和批准以及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但是《中国国籍法》同时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

这种特殊情况如何判断?

可以从《国籍法》本身找到答案: 即, 由《国籍法》规定的受理退的中国领事馆不存在和申请退籍者被限制回中国大陆向公安机关递交退籍申请书并且同时居住国法律上只允许单一国籍。《国籍法》中写有第九条,是因为在当时,印尼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人或华裔就是处于这种特殊情况状态;  《国籍法》保留第九条,理由很简单:即谁也无法保证将来某一天在地球的那个国家不会出现类似的殊情况状态。

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这就是说,作为普通百姓的中国公民,可以有双重国籍(但中国政府按法律只承认其中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退出中国国籍而只持外国国籍。但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一样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他们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只能保留双重国籍,中国政府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中国领事馆通过中国护照剪角方式作为出籍方式,无法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中国公安部不承认,中国各级法院和法庭不承认。因此,如果当时人在中国有任何法律纠纷,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

两会委员们必须遵守中国国籍法;持有双重国籍的两会委员也必须遵守中国国籍法。

法律的制定带有功利性;但是,一旦法律生效,功利本身让位于法律本身。中国国籍法也是一样。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中国人大和政协的委员们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加入外国籍后,按中国国籍法,中国政府不承认他们的外国国籍,而只承认他们的中国国籍;同时,中国国籍法,不允许他们退出中国国籍。注意:中国国籍法没有不允许他们加入外国籍(再说中国政府根本无法插手外国政府机关同意一个中国人加入其国籍);中国国籍法只是不承认他们的外国国籍(国籍法采用不同的表述)。

因此,两会委员们持有双重国籍不违法中国国籍法。

至于两会委员们能否可以有双重国籍,应该由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来决定。

但是,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必须不违反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中国国籍法,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则无效。

如果目前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中有关双重国籍者不得有委员资格的条款,是建立在对中国国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础之上,那么。这就是错误的。

两会委员们应该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中国国籍法律中的明文条款,而不是建立在对中国国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础之上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中有关双重国籍者不得有委员资格的条款。

最后要提及的是,因为《国籍法》的第九条,一些人便认为《国籍法》是“恶法”要去除“第九条”。如果不是恶意的话,这至少是误解 -- 把侨办对于中国国籍法的曲解误认为国籍法本身。

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把中国国籍法中严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况处理的法律条款,曲解为 “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的单一政策。侨办由此制定的错误政策,在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出国的老百姓祖国籍,伤害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同时,给数量巨大贪官及家属携巨额赃款逃匿国外大开方便之门。 这些贪官及家属利用各种方式取得美国加拿大等外国籍后,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用外国护照甚至外国护照的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和身份证,成为单一国籍身份的的外国籍人士,给中国的反贪腐造成巨大困难。 自今年“猎狐行动2014”开始以来,抓回的和回国自首的贪官寥寥无几。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贪官和掌管赃款的家属已经不是中国国籍。见博客 昦智一《中国籍自动丧失有利于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

最关键或在《国籍法》问题上混乱的根源是,侨办有权利根本不允许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国籍法的第九条做出正面的解释(虽然1996年《国籍法解释》人大常委会已经很明确香港的正常情况不再使用第九条)。

 


浏览(5981) (4) 评论(13)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3-07 18:35:19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印度尼西亚的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是博主杜撰的。
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既然博主一再引用,作为关键论据,口说无凭,请博主提供出处。
2. 博主在另一篇文章也提到国际通行的国藉法,有二种出藉方式:自动丧失和通过申请。怎么到了这里,出籍只有一种了呢?博主太健忘了吧?
实际上,国际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两种出籍方式是并列的。互为补充的,形成一个整体,把所有的情况都包括在内。
就像你要出海关。海关出口处挂着一块牌子(国藉法):告诉你持外国护照的走右手的绿色通道,没有外国护照的走左手的红色通道。
右手的绿色通道上方挂着一块牌子(国际法第九条)告诉你,因你持有外国护照,到门口时,门会为你自动打开。
左手通道上方也挂着一块牌子(国藉法第十条)告诉你,出去要写申请并得到批准。左手通道上还挂着另一块牌子,是公安部写的,告诉你申请的具体法律程序。到门口时你递交填好的表和有关材料,批准后,门才会打开。
注意,公安部的牌子是为第十条服务的,是申请的具体法律程序,和第九条无关。
3. 博主的谬误在于把公安部的“公告"当作退籍的唯一出路
其实,公安部的“公告”只是告诉你退籍有一种方式:申请和批准,并没有告诉你只有这一种方式,它是国籍法第十条的实施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凌驾于第九条之上的,它根本不是国籍法中的一个条款。
4. 博主的败笔是没有仔细看自己贴出来的公安部图片。这其实根本不是“公告”,是公安部门的一个业务,图片左上角是这样分类的:
公安业务办事指南》个人业务》出入境管理》国籍事务
这个业务已存在了几十年,怎么在博主笔下成了新大陆,成了排他性的公告呢?
回复 | 0
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3-07 16:44:37
“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这一无稽之谈,随着该谣言的流传似乎已成为很多网站和网民的共识,在华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骚动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后的真相更令人吃惊。

真相一:“退籍必须要申请和批准”是谣言不是事实。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论据都是假的。

真相三:该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并通过突出重点,隐瞒事实,篡改公告,妄下结论的方式泡制了这一谣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须”要申请和批准?看一下中国国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国籍法的有关条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显,国籍法第十四条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国籍的丧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请人,不包括第九条规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换句话说:从大陆出来后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他们的中国籍在取得外国籍时已经丧失,不需要再申请和批准。

二. 为了增加他的谎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举了两个例子:

1.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

这明显是个虚假的例子。事实上,在国籍法中,在人大对国籍法的解释中,在中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的官方交往记录中,根本找不到这种说法的一丝一毫的依据。稍微有头脑的人就会想到,作为国籍法的第九条,当然适用所有情况,怎么可能“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呢?有心的网民发现,这种说法来自网上的一篇幽灵文章,查无实处。

2. “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

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外籍华人,在大陆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护照后,被要求出示退籍证明的。

“公安部:退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是万维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笔名是海笔架。我在跟帖中几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论据的出处。心虚的他不但没有回复,甚至连我的跟帖都删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证实我的话。

三. 他的谎言泡制得如此成功,不能不归功于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国籍法基础上,成功地应用了以下的标题党式的营销手段:

1. 突出重点,隐瞒事实

他以发现了新大陆一样的方式,通过标题和贴图高调宣称公安部发公告了:退籍要申请和批准,却隐瞒了这一规定其实已存在了几十年(国籍法于1980实施)。让大家误以为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来突出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为准。

2. 妄下结论 篡改公告

造成这样的轰动效应后,他断然宣称,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们别以为入了外国籍后,中国籍就自动丧失了,那“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最关键的是,在这里,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须两个字进去。

如此言之凿凿,有贴图有例子,网民也就深信不疑,没人去仔仔细细看一下公告和国籍法。于是一个无稽之谈,一个容易戳穿的谎言,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实”,很多网站和华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传,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见现在大多人是多么愚昧无知。有篇文章说得好,互联网把大家变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风虫。

中国国籍法及其1996年的补充解释全文,请看下面的连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回复 | 0
作者:捉刀 留言时间:2016-03-07 16:40:54
习近平:人大代表不能拥有双重国藉

习近平上位后,对西方的渗透极其警惕,除加强对意识形态的管控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中央领导人的子女回国,建立裸官清查制度,并于2014年发起了严查双重国藉的运动,对人大代表可能持有双重国藉这种"特洛伊"木马的情况,采取零容忍态度。

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中国国藉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外国籍时,中国籍自动丧失。

不管是否走过场。每个人大代表候选人都要去选区登记和与选民见面。鉴于种种流言,选民都对这些名人问到他们的公民资格,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大代表承认有外国国籍。

人大一直有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代表选出后,人大会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查,首当其冲的就是公民身份问题,代表想在这里蒙混过关,很难。

人大代表法规定,代表任职期间,如果因加入外国藉而导致中国藉自动丧失(国藉法第九条),代表资格将被取消。代表如果想瞒上欺下,风险很大。

因此,就法律而言,人大代表拥有双重国籍是不允许的。那么中国政府会不会对这些人眼开眼闭,或暗中网开一面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这些人都不是重量级人物,政府不会为了这些人,自毁国藉法,人大选举法,和人大代表法。从政治上看,一句话,不划算。

2. 有人说,要保留这些人,作花瓶点缀,也不大可能。类似的名人明星多的是,何必一定要他们呢?一句话,不值得。

3. 按照习近平和王歧山等对西方极其警惕的态度看,也不会让这种"特洛伊"木马留在身边,让自己保持正统与西方意识型态做斗争的声誉毁于一旦。一句话,没必要。

4. 作为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不会做出如此不顾国体,不顾国际通行准则的国际笑话,让外国公民担任本应由本国公民担任的"议会代表"。別人正等中國鬧出這种低级错误呢。如果确有其事,西方媒体还不一片鼓噪和嘲讽?一句话,不可能。

事实上,在所有人大的官方文件和发言中,找不到一个字表明人大默许或同意代表可以拥有双重国藉。一些有关"中国事实上承认双重国藉和人大代表可以拥有双重国藉"的言论和文章,不是没有理解国藉法,人大选举法,和人大代表法,就是故意造谣。这些谣言提不出一点可靠的依据,很容易被戳穿。

是否有些代表,为了利益,欺上瞒下,保持双重国籍呢,当然可能,但不会太多。因为这些都是名人,名人是靠名来挣钱的。一旦东窗事发,身败名裂,就不划算了。当然不能排除有些人铤而走险。

那么,有些代表会不会持有绿卡类的外国居留权呢,回答是可能的,而且可能性极大。名人有了名有了钱,自然想留条后路,外国护照风险太大,而绿卡却十分适合。持绿卡的,仍是中国公民。不影响代表资格,仍能在中国捞钱,一旦有事,拿绿卡走人,也是挺方便的。

一句话,有些人大代表拥有双重国藉的可能性是有的,但这是非法的,暗地的,不是国家法律允许的。

要说到习进平主导的中国政府会对这种情况眼开眼闭,或暗地网开一面,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不可能的。

许多人认为中国国藉法自相矛盾,在双重国藉上含糊其辞或变相承认双重国藉。这些人不是没有仔细阅读国藉法,就是没有读懂国藉法。迄今为止,中国不承认双重国藉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严肃的。中国的国藉法也符合国际国藉法的通行准则:

入籍有两种方式:自然获得和通过申请;出藉有两种方式:自动丧失和通过申请。

之所以中国的国藉法看似有漏洞可钻,是因为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在这些国家申请入籍,不需要退出原籍国的国籍。目前中国主要通过海外领馆进行控制。当已入外籍的原中国公民持外国护照申请去中国的签证,会要求把原护照附上,剪去角再还给你。当有人想方设法避开这一关卡,通过第三国或香港入境,也可能成功。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其它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6-03/02/content_4247950_5.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m.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
回复 | 0
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3-07 15:38:15
答作者:渔阳山人:
关于第九条,本文已经说清楚,是针对特殊情况。
关于归化美籍的誓词:1)这个誓词起源很早,但不是法律。早于美国法律确立“不剥夺一个人的出生国籍"。所以没有法律效果。
2)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双边条款。所以即使你自己认为宣了誓,中国国籍没了,中国法律不承认你的宣誓,你的中国籍还在。
回复 | 0
作者:热泉 留言时间:2016-03-06 23:08:30
我也觉得渔阳山人的理解是正解。但有一条,小孩随父母归化入籍的,无法符合“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这个条件,应该不能符合第九条 --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另外,定居外国如何界定?拿到绿卡就算还是要每年住满半年以上?这中间还有许多不明之处。
回复 | 0
作者:胡说八 留言时间:2016-03-06 22:47:24
中共的国籍法本身就很不严谨,有时甚至自相矛盾。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又不能一视同仁。比如对取得“居英权”的香港人就只承认其香港身份而不承认其英国公民身份,与对中国大陆人的做法刚好相反。
楼上的薄浣明显误会了楼主的意思,楼主哪里是“吓唬海外华人不可妄议中央”,分明是想以其(中共)之矛,攻其之盾。
另外哈娃娃的想法也过于天真,党妈何尝不知道海外华人是国家的财富,只不过党妈并不在乎对国家有否好处,而只担心你们这些海外华人会动摇他的统治。把你们统统当成外国人比较容易控制管理,其他的都无所谓。
回复 | 0
作者:薄浣 留言时间:2016-03-06 21:56:13
此人明着说国籍法,实则吓唬海外华人不可妄议中央,你若妄议中央了,把你抓回中国,吓谁啊?当别人傻?不就是中共的一条-----?
回复 | 0
作者:蒋万里 留言时间:2016-03-06 21:36:05
博主好像是律师,而且做和国籍法有关的律师。能否麻烦您针对读者提出的和您法律观念完全相反的对中国国籍法的解释,提出您的意见?不才看诸位读者的解释,听起来言之凿凿,也和中国外交部门的解释契合。您的解释在普通读者感觉中绝对新颖脱俗,也是言之凿凿,想必不会错的。但是面对非此即彼的质疑,是不是进一步阐发一下您的看法比较更能符合您教化大众的初衷。
回复 | 0
作者:zoran 留言时间:2016-03-06 21:23:08
请博主不要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回复 | 0
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6-03-06 19:28:38
作者能告诉咱:如今正在北京开会的两会委员们谁有双重国籍,咱们也可以有个榜样好遵循。
回复 | 0
作者:哈娃娃 留言时间:2016-03-06 17:24:26
渔阳山人的理解是正解。第九条白纸黑字,是变通不了的。比较可行的变通方法是仿效印度,对海外华人签发海外公民证。
为啥印度能行,中国就不行?关键还是观念问题。政府如果把海外华人都当作叛徒,那自然不愿意认你这门亲戚。
如果政府换一个思路,不把海外华人当作叛徒,而是看作潜在的智力,资金来源,看作是盛世大国与世界交往的桥梁,那么政府变通的积极性可能会高一点。
基于俺对中国政府的了解,如果海外华人仅仅喊着维护自身的利益,那党中央是不会理你的。你只有把对党的好处讲明白了,才会稍稍有点作用。人啊,都他妈势力着哪。这包括咱们海外滑人。既然都是滑人,不如实在点,大家只谈生意,别谈什么感情。
回复 | 0
作者:渔阳山人 留言时间:2016-03-06 06:24:46
中国国籍法第九条如下: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只要“定居外国”和“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这两个条件都满足,就适用于这一条。因此,所有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一旦取得该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美、加先居留后归化入籍的都适用这一条,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何况,入籍宣誓时自己也要宣布放弃对原来国家的效忠,再去争取“双重国籍”就出尔反尔了。例如,美国入籍宣誓誓词如下:

“我在这里郑重的宣誓: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资格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內和国外所有的敌人。我将真诚的效忠美国。当法律要求時,我愿为保卫美国拿起武器,当法律要求時,我会为美国做非战斗性之軍事服务,当法律要求時,我会在政府官员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绝无任何心智障碍、藉口或保留,請上帝帮我。”

博主所谓第九条“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的说法,纯属误导。
回复 | 0
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3-05 21:37:39
中国公安部网重申退籍按国籍法办事必须申请批准。按国籍法,国家干部和军人不准退出中国国籍。其他人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籍。 此规定的网站链接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办理内容: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办理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申请条件: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收费标准: 申请费:50元;退籍证书200元 办理期限: (暂无具体规定) 办理单位: 受理国籍退出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回复 | 0
我的名片
海笔架
注册日期: 2012-08-05
访问总量: 230,851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最新发布
· 人大关于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
· 解读外籍和绿卡者不得进人大政协
· 《外籍华人去中国宜用外国护照》
· 香港居民依国籍法退出中国籍增多
· 南海仲裁和国籍法都是废纸一张?
· 人大代表拥有双重国籍不违反人大
分类目录
【政府错误政策对国籍法的践踏】
· 南海仲裁和国籍法都是废纸一张?
· 人大:代表们双重国籍不违反人大
· 两会:委员们双重国籍不违反国籍
· 两会应纠正政府政策践踏国家法律
· 政府政策践踏国家法律,国将不国
【中国国籍法的解读】
· 解读外籍和绿卡者不得进人大政协
· 《中国国籍法解释》及其重大意义
【中国国籍法】
· 人大关于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
· 解读外籍和绿卡者不得进人大政协
· 《外籍华人去中国宜用外国护照》
· 香港居民依国籍法退出中国籍增多
· 人大代表拥有双重国籍不违反人大
· 人大:代表们双重国籍不违反人大
· 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
· 1980年《中国国籍法》
· 公安部:退籍申请费50元退籍证书2
【出生在中国大陆】
· 习近平解决双重国籍永垂中华史册
· 令完成还会有中国国籍吗?
· 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 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 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 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 雾霾是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之必然
·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侨办滥用祖籍国概念的错误及案例
· 依法治国恢复出国人民中国籍
存档目录
2016-09-11 - 2016-09-12
2016-08-06 - 2016-08-12
2016-07-12 - 2016-07-24
2016-03-04 - 2016-03-10
2016-01-04 - 2016-01-09
2015-12-11 - 2015-12-31
2015-09-06 - 2015-09-18
2015-03-01 - 2015-03-01
2015-01-26 - 2015-01-28
2014-12-05 - 2014-12-18
2014-10-18 - 2014-10-20
2014-08-26 - 2014-08-26
2013-12-09 - 2013-12-09
2013-09-29 - 2013-09-29
2013-06-18 - 2013-06-18
2013-03-02 - 2013-03-02
2012-12-15 - 2012-12-15
2012-11-21 - 2012-11-24
2012-10-14 - 2012-10-14
2012-09-03 - 2012-09-29
2012-08-04 - 2012-08-28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