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委员们双重国籍不违反中国国籍法》
首先感谢读者对本博《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图)》一文的不同角度的关注和各式各样的评论。该博文的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user_blog_diary.php?did=MjQ1MzU4 《中国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只承认双重国籍者的中国国籍;外国护照只能是旅行证明文件。 《中国国籍法》明文规定,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家要经过书面申请审批和批准以及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但是《中国国籍法》同时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 这种特殊情况如何判断? 可以从《国籍法》本身找到答案: 即, 由《国籍法》规定的受理退的中国领事馆不存在和申请退籍者被限制回中国大陆向公安机关递交退籍申请书并且同时居住国法律上只允许单一国籍。《国籍法》中写有第九条,是因为在当时,印尼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人或华裔就是处于这种特殊情况状态; 《国籍法》保留第九条,理由很简单:即谁也无法保证将来某一天在地球的那个国家不会出现类似的殊情况状态。 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这就是说,作为普通百姓的中国公民,可以有双重国籍(但中国政府按法律只承认其中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退出中国国籍而只持外国国籍。但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一样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他们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只能保留双重国籍,中国政府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中国领事馆通过中国护照剪角方式作为出籍方式,无法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中国公安部不承认,中国各级法院和法庭不承认。因此,如果当时人在中国有任何法律纠纷,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 两会委员们必须遵守中国国籍法;持有双重国籍的两会委员也必须遵守中国国籍法。 法律的制定带有功利性;但是,一旦法律生效,功利本身让位于法律本身。中国国籍法也是一样。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中国人大和政协的委员们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加入外国籍后,按中国国籍法,中国政府不承认他们的外国国籍,而只承认他们的中国国籍;同时,中国国籍法,不允许他们退出中国国籍。注意:中国国籍法没有不允许他们加入外国籍(再说中国政府根本无法插手外国政府机关同意一个中国人加入其国籍);中国国籍法只是不承认他们的外国国籍(国籍法采用不同的表述)。 因此,两会委员们持有双重国籍不违法中国国籍法。 至于两会委员们能否可以有双重国籍,应该由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来决定。 但是,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必须不违反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中国国籍法,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则无效。 如果目前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中有关双重国籍者不得有委员资格的条款,是建立在对中国国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础之上,那么。这就是错误的。 两会委员们应该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中国国籍法律中的明文条款,而不是建立在对中国国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础之上两会委员的选举章程和程序中有关双重国籍者不得有委员资格的条款。 最后要提及的是,因为《国籍法》的第九条,一些人便认为《国籍法》是“恶法”要去除“第九条”。如果不是恶意的话,这至少是误解 -- 把侨办对于中国国籍法的曲解误认为国籍法本身。 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把中国国籍法中严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况处理的法律条款,曲解为 “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的单一政策。侨办由此制定的错误政策,在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出国的老百姓祖国籍,伤害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同时,给数量巨大贪官及家属携巨额赃款逃匿国外大开方便之门。 这些贪官及家属利用各种方式取得美国加拿大等外国籍后,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用外国护照甚至外国护照的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和身份证,成为单一国籍身份的的外国籍人士,给中国的反贪腐造成巨大困难。 自今年“猎狐行动2014”开始以来,抓回的和回国自首的贪官寥寥无几。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贪官和掌管赃款的家属已经不是中国国籍。见博客 昦智一《中国籍自动丧失有利于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 最关键或在《国籍法》问题上混乱的根源是,侨办有权利根本不允许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国籍法的第九条做出正面的解释(虽然1996年《国籍法解释》人大常委会已经很明确香港的正常情况不再使用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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