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一案判決的結果,讓很多人認為劉曉波是『因言獲罪』,換句話說,劉曉波的言論及文章,屬於『言論自由』的范疇。看來,有必要復習一下什麼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在聯合國頒布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被明確定義: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在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則一章中有言論自由這一節,在這節中,對於言論自由有這樣的論述: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堅固的民主國家一般只有在面臨高度威脅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會激起暴力、妄害他人名譽、推翻合憲政府或鼓動淫蕩行為的言論。大多數民主國家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 民主制度面臨的挑戰是,要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在捍衛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同時,抵制確實鼓動暴力、威嚇或顛覆行動的言論。 我想,列舉出上述2個對於『言論自由』的一些解釋,對於復習來說已經足夠了。 通過復習可以看到2個問題,首先是在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度的;這樣就有了第二,在言論自由的同時,也還有言論的責任。 界定言論自由的限度和所承擔的責任,應該是各國法律的事情,我想,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因此,中國刑法中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是有所本的,無可厚非。 還應該提到的是,言論是介於是思想(想法)和行動之間的東西,有時是思想(想法),有時就是行動(行為)。相當令人遺憾的是,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言論還具有這樣的特徵或是屬性,因此常常就會想到『因言獲罪』。理解言論有時就是行動(行為)這樣的特徵或是屬性,應該不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