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紹偉:不腐敗才要亡黨?——地方官員腐敗與地方治理危機 近日從網上看到一條消息,說中國某地的一位前市委書記畏罪自殺了。這當然已經不是什麼怪事,但我碰巧見過這個人,而且聽說所涉腐敗金額多達數億,所以難免有點感觸:少了一條“碩鼠”,中國多一分廉潔了嗎? 今年早些時候,《新華網》有一則官方消息說:僅廣東一省,過去6年就有151名地廳級“一把手”落馬,占被查處地廳級幹部的近80%;另外還有1284名縣處級“一把手”被查處,占被查處縣處級幹部人數的近70%。 近幾年的廣東,落網“一把手”至少包括: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深圳市福田區原區委書記李平,廣東省鹽務局原局長沈志強,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汕頭市原市委書記黃志光。顯然,僅僅說廣東,沒有敗露的“一把手”還不知有多少。 事實表明,現有的監督制度幾乎完全無效。例如,“巡視制度”更多的是事後的明查而不是事前的暗訪,“三不直接分管制度”(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重要部門)則擋不住“一把手”的一手遮天,“限任制度”只能加劇“一言堂”的過期作廢心理,“任職迴避制度”(親屬關係和籍貫地迴避)也低估了中國式關係網的廣度和力度。 地方“一把手”的腐敗,根本的原因自然是在“一把手”個人的貪婪和中國的社會文化,但關鍵的責任卻在制度,特別是在中國現行的地方政治制度。無官不貪的中國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大問題呢? 很多人認為,中國的腐敗問題是中央政治制度的問題。這個觀點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中央政治制度本身有問題,二是中央政治制度中涉及地方制度的部分有問題。我這裡要分析的是,給定現有的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為什麼必然腐敗?我曾經用“問責危機”來概括中國地方政治的腐敗,那麼,地方問責危機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1,冷酷實證一下地方制度 事情可以從1980年代說起。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各個地方政府最熱衷的一件事情叫“地方發展戰略”,許多專家學者、特別是從籍貫地出去的成名學者,都紛紛被邀請來參與設計“地方發展戰略”。後來,“地方發展戰略”被更加普遍性的“地方發展規劃”所取代。從這些地方政府的規划行為可以注意到,地方發展問題不是經濟問題,它主要是一個政治問題。 具體地說,地方發展是被任命的“一把手”的使命和地方的願望,它既是地方向省和中央要特殊政策的問題,又是地方“一把手”通過特殊政策實現“政績最大化”的問題。就是說,地方發展一方面是一個非個人化的政策問題,另一方面又是一個個人化的地方首腦政績問題。因此,中國的地方發展嚴重地偏向於“項目發展”和“政策發展”,同時嚴重地忽視更加深遠的“社會發展”、“制度發展”和“文化發展”。 地方發展把自然、社會、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看成是給定的,那麼,這些方面就是發展的“投入”,而不是發展的“目標”,除非有一天這些方面突然出現危機,如環境污染危機或社會公德危機。地方發展的“經濟項目化”,結果就導致了所謂的“新三光現象”:財政吃光,土地賣光,資源挖光。財政吃光還算好的,許多地方的赤字負債(地方融資平台的混亂和地方公債制度的鬆動)已經令人觸目驚心了。當然,在另一方面,中央財權過大,地方事權過多,地方又能怎麼辦? “新三光現象”表明,地方政府只是在按人性規律辦事:先易後難、欺軟怕硬。地方“一把手”的任期就幾年,總是要把看得見和能出結果的先做出來。如果把時間和精力浪費在環境保護、行為文化和制度改革上,對他來說無異於本末倒置。因為,環境保護會拖項目發展的後退,行為文化無法立竿見影,制度改革則是中央決策的範圍。對精明的地方官員來說,動什麼都不要去動不着邊際的環境、文化和制度。只有把這些方面“邊緣化”,GDP才能上去,手頭的可支配資源才能最大化。 加大產出是地方政府的行為目標,優化投入不是他們的目標。也正因如此,長期而言,扭曲的投入反過來制約了產出的目標。可對任期只有數年的地方“一把手”來說,“從長期看,人早就死了”,誰管那麼遠?既然行為文化根本不是發展的目標,現行政治也根本沒有配套的制約制度,地方政府自己怎麼能不腐敗? 2,“向上代理”的政治本質 更進一步,是什麼樣的地方政治本質,導致了中國地方政府出現上述的行為偏向呢?我用四個字來概括中國地方政治的本質,這四個字叫“向上代理”。都知道“為官一任、造福四方”,可這只是願望,不是本質。本質和願望的區別是行為導向的區別。 現代制度經濟學用“產權契約”去分析“委託代理”中的行為導向問題。按照現代制度經濟學的邏輯,“向上代理”表明的是,地方政權的歸屬不在於地方而在於中央,更直接地說,地方政權的名義歸屬是地方人民,但實際歸屬卻是中央政府。所以,地方政府的行為必然“只唯上,不為實”。改革前後的區別不在“唯上”方面,而在改革後的那個“上”更加務實了。 這些當然都是大家知道的事實,但這些卻不是自明的事實。最主要的混淆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通過誇大“名義歸屬”去掩蓋“實際歸屬”中的權力運作(如用“為人民服務”掩蓋“如何為人民服務”);二是用“名義歸屬”的規範去模糊“實際歸屬”的細節(如用“應該怎麼樣”的衝動去代替“實際怎麼樣”的認識)。 但是,正是從這些最簡單的事實出發,“產權分析”得出結論:中國地方治理的危機,本質上是“向上代理”的制度危機;地方政府的腐敗,本質上是“向上代理”的制度腐敗。“向上代理”的制度危機,是地方政權的實際歸屬壓倒名義歸屬的制度危機;“向上代理”的制度腐敗,是地方政權的實際歸屬壓倒名義歸屬的制度腐敗。 用大白話說:地方官員亂,因為天高皇帝遠,有權力管的上層沒能力管,有能力管的下層卻沒權力管。所以,中國的地方發展是一種“竭澤而漁”的發展,地方官員的行為是一種“無恆產必無恆心”的短期行為。在中國歷史上,這種“撈一把算一把”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常態”,所以,中國社會的潰散不取決於地方的腐敗常態,而取決於中央是否會從強力控制的“常態”中“失態”。如果說改革前後的區別只是“唯實”而不是“唯上”的區別,那麼,古今的區別只是家族政治與政黨政治的區別,其本質是持續統治能力的區別。 從純技術的角度講,地方官員的亂是“委託代理”中“信息不對稱”的結果。上級要信任下級,同時上級又要控制下級;可如果代理層次過多、控制手段有限,獲得信息的來源、速度和質量就都會有問題。例如,最近中紀委副書記吳玉良表示,中國要執行財產申報制度,還欠缺“社會誠信體系和信息統計體系”兩個方面的條件。偏偏“代理層次過多”是事情的本來面目,而“控制手段”本身又是一門大的政治藝術和文化藝術。所以,中國現在的問題,不是上層不急於治理腐敗,而是調整治理腐敗的“控制手段”,既包含技術問題,又包含文化和政治問題。 3,“反腐敗會亡黨”與 “不腐敗才會亡黨” 從反腐手段的政治含義看,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反腐,亡黨;不反腐,亡國”嗎?從純粹的願望看是這樣,可如果從純粹的歷史看,事情卻根本不是這樣。用多元化反腐可能導致亡黨,但保持腐敗常態,卻未必導致政治崩潰。就是說,作為一個學者,我可能非常願意事情的發展會按願望來,可一但事情不是那樣,我就不能在那坐等事情發生,而是要去分析事情不發生的原因,去找出使事物朝相反方向運動的因素。 我的觀察表明,腐敗是有作用的,不是“反腐敗會亡黨”,而是“不腐敗才會亡黨”。在多元反腐根本就不可能的情況下,問題就必須反過來看。可要是在過去,我這麼一說馬上就會有人認為我在主張腐敗、支持腐敗,現在大家都知道,我“方冷酷”只不過是在“冷酷實證”,我對現實本質的描述根本不構成一種對現實的支持或者反對。我對支持或反對腐敗都毫無興趣,因為支持或反對腐敗都會因情緒而影響認識。而且,支持或反對腐敗也應該在認識腐敗之後進行。 所以,對於“不腐敗才會亡黨”的判斷,錯誤的理解是以為我在說“應該腐敗才不會亡黨”,正確的理解是“黨為了生存而容忍腐敗”。那麼,為什麼“不腐敗才會亡黨”?為什麼黨要容忍腐敗?簡單的答案是:因為黨有比廉潔更重要的東西,因為還有別的東西比腐敗更能威脅黨的生存。問題也可以這麼問:上層難道不知道下層的腐敗嗎?正確的回答是:上層比任何人都清楚下層的腐敗。問題出在哪裡呢?我的觀察發現,問題出在對地方官員的“行為約束模式”上。 很顯然,在對地方官員的“行為約束模式”里,廉潔不是最首要的“治官”目標,忠誠才是最首要的目標。在我看來,“忠誠、政績、廉潔”是當代中國地方官員的“行為約束模式”。腐敗會失去民心,但失民心卻未必失天下,而不忠誠卻會直接威脅政權。與“官心”相比,失民心只是政權的間接威脅,失民心因此未必失天下。換句話說,官忠誠比民忠誠更重要,失官心才會失天下,因為失官心就是官心完全倒向民心的一邊,或者官心完全無力控制民心(包括對自由化心慈手軟)。關鍵還在於,政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安撫民心。把經濟搞上去,把就業搞上去,把福利搞上去,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把對腐敗的不滿搞下來。 所以,忠誠是政權之根本,腐敗是忠誠的必要之惡,政績則是腐敗的稀釋劑。對一個政權來說,忠誠是永恆的稀缺品。忠誠很昂貴,所以忠誠需要回報。歷史上的政治忠誠,都是以錢和權作為回報的,錢不足就補之以權。錢權當然是沒有夠的時候的,但如果約束官權也太昂貴,官權約束就要讓位於忠誠約束。貪官不怕,就怕貪官不聽話。所以說:只有忠誠最重要,苯和貪都在其次。貪不是罪,大貪也只是小罪,不忠才是大罪。貪可忍,不忠則萬無可忍。 如果“忠誠、政績、廉潔”是地方官員的“行為約束”,那麼,“忠誠、關係、政績、資歷、廉潔”則是地方官員的“晉升標準”。官員的“晉升標準”造就了兩大類型的地方官員:一是“升遷型”,二是“物質型”。 “升遷型官員”未必不腐敗,但他們更懂得不要因小失大。所以,在忠誠和關係不成為問題的情況下,“升遷型官員”更注重政績和廉潔,儘管有時不得不通過腐敗買通關係。“物質型官員”未必不想升遷,但由於各方面的條件限制,他們更注重當下的實惠;當腐敗已經是官場和社會的潛規則的情況下,不腐敗反而會寸步難行;因此,腐敗只是“物質型官員”的通行證。 說“現有的監督制度幾乎完全無效”,卻並不意味着現有的懲罰制度完全失靈。這是“警察巡邏制”和“消防滅火制”的對比。中國在懲治腐敗問題上,事前的“警察巡邏制”不靈,但事後的“消防滅火制”卻不軟。許多人不原意承認這個事實,可它卻是當下的中央制度權威沒有崩潰的一個表現。所以,中國地方政治是腐敗而不失控,我稱之為“腐敗有能”,是古人“用貪官,反貪官”的治國之道的當代實踐。這也是貪官越反越多的原因。 4,結語:秩序與自由 回到本文一開始提起的地方發展五層次問題(“項目發展”、“政策發展”、“社會發展”、“制度發展”和“文化發展”)。給定“向上代理”慣性和“向下代理”缺位的現實政治本質,中國的地方治理還會繼續保持“政府象連鎖集團公司”的模式。在這一模式下,腐敗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文化發展則是幾乎不可能的。中國的地方發展將持續是粗放型、低層次的“項目發展”和“政策發展”。在可預見的未來,制度創新不僅乏力,而且還會是找死,想干點事情的都不會有什麼好下場。 用另一個角度來看地方政府的行為,那就是,地方政府偏向於追求政權生存的秩序,而不是追求社會發展的秩序;偏向於限制危及政權穩定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危及官權穩定的自由。這些行為偏向,當然正是地方公權力“越位-缺位-錯位”的根源。地方政府永遠不可能超負荷運行,所以,中國的政治秩序穩定與市場秩序紊亂可以共存,公權領域貪官的自由與私權領域人民的不自由可以共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