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與夏霖、夏楠兩律師(下稱雙夏律師)的委託代理合同已於5月24日 下午5時,被張樹梅與汪少鵬、劉鋼兩律師(下稱汪劉兩律師)簽訂的委託代 理合同取代;25日上午,汪劉兩律師向巴東縣公安局提供了委託代理手續, 並向巴東縣公安局提交了將對鄧玉嬌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 申請和要求依法會見鄧玉嬌的申請;25日上午10時,汪劉兩律師在巴東縣 看守所會見了鄧玉嬌,鄧玉嬌同意他倆作為她的委託代理律師,並在前一天她 母親簽署的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公安機關可能在25日當天批准了汪劉兩律師 對鄧玉嬌監視居住的申請,表示將於26日對鄧玉嬌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 住(見《鄧玉嬌案新聘律師對其涉嫌故意殺人有異議》和《女服務員刺死官員 續:新聘任律師與鄧玉嬌會面》)。 即是說,鄧玉嬌與汪劉兩律師的委託代理合同對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的委託代理 合同的取代關係,既得到了巴東縣公安局的認證,還得到了鄧玉嬌的認同。 同時,雙夏律師及其同所合伙人浦志強律師都表示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的委託代 理合同仍然有效,聲稱“還將一如既往地為其提供服務,竭儘可能保護其合法 權益”、“無論日後是否還有機會,我們都不會放鬆對鄧玉嬌命運的關切,任 何情況下只要她需要,我們都會及時趕到”(浦志強《就鄧玉嬌案的五點聲 明》)。 可以說,同時存在兩個有效的鄧玉嬌委託代理合同的現象,既是中國律師代理 史罕見的“一妻二夫”奇蹟,也是中國訴訟史上罕見的“一妻二夫”奇蹟。由 於因“一妻二夫”的二夫都持有與同一個女子的“結婚證”,都認為自己是正 配“丈夫”,故這種現象又成了中國律師代理史和中國訴訟史上罕見的“重 婚”奇蹟,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史上的“重婚”奇蹟。 “一夫一妻制”也是中國《律師法》的“婚配”制度,兩本《結婚證》中必有 一本非法,“一妻二夫”中必有“一夫一妻”犯了重婚罪。究竟是“蜜月”中 的鄧玉嬌與汪劉兩律師的“結婚證”有效呢?還是“分居”狀態中的鄧玉嬌與 雙夏律師的“結婚證”有效呢? 其實,認定哪本“結婚證”有效的方法很簡單,只需查查鄧玉嬌與汪劉兩律師 的“結婚證”是否換成了“離婚證”。由於“結婚證”是書面協議,要辦“離 婚”也須有書面協議,因而,只須看看鄧玉嬌是否持有和雙夏律師的“離婚 證”即可。然而,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鄧玉嬌沒有條件和雙夏律師當面解除“ 婚約”。 那麼,在鄧玉嬌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條件下,是否有與雙夏律師“離婚”的途 徑?有,途徑是:由她以書面形式授權母親找雙夏律師,要求解除雙夏律師與 她女兒的“婚約”,雙夏律師必須無條件同意,雙方寫下解除“婚約”的合 同,由雙夏律師帶着這份合同進巴東縣看守所會見鄧玉嬌,當面證實她的意 見。如果她堅持“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鄧玉嬌就與雙夏律師 正式“離婚”,雙夏律師應在離開看守所後與張樹梅辦理“離婚”善後事宜: 向張樹梅退還當時辦“結婚”的相關文件(對於有償代理的案件,還要結算預 交的代理費,本案中,雙夏律師是義務代理),其中,必須退回的最重要文件 是鄧玉嬌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因為它是代理律師進看守所會見 鄧玉嬌不可或缺的憑證,沒有它,即使代理律師的其它代理文件齊備或會見手 續齊備,代理律師也進不了看守所:你憑什麼說鄧玉嬌拘留在此?鄧玉嬌拘留 在此的憑據在哪? 即是說,看鄧玉嬌母親張樹梅有無代理鄧玉嬌解除與雙夏律師“婚約”權力的 憑證,是看她是否持有鄧玉嬌的書面意見;看張樹梅有無再為鄧玉嬌找代理律 師的憑證,是看她是否持有鄧玉嬌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因為, 沒有它,鄧玉嬌就無法律上的“結婚”能力,張樹梅就無法將鄧玉嬌“許配” 給其他律師。因為,即使張樹梅想將鄧玉嬌再“許配”給其它律師,其他律師 將因沒有鄧玉嬌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書》而進不了巴東縣看守所會見 鄧玉嬌;其他律師會見不了鄧玉嬌,張樹梅與其他律師簽定的委託代理合同就 不會有鄧玉嬌的簽字,該合同就不會成為鄧玉嬌與其它律師的委託代理合同, 其它律師持有的委託代理合同就不是《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律師可以“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的委託合同——就不是鄧玉嬌與律師簽定的 委託合同,其他律師就無法轉正為鄧玉嬌的代理律師,只能稱鄧玉嬌的准代理 律師。 可見,張樹梅與雙夏律師簽定的委託代理合同不是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簽定的委 托代理合同,它只是一個在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過程中起過渡 作用、鵲橋作用或中介作用的合同,一經鄧玉嬌簽字認同,民事合同法就立即 過河拆橋——宣布張樹梅與雙夏律師簽定的委託代理合同業已報廢,同時宣布 張樹梅代理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的代理權業已消失,非經鄧玉 嬌的書面授權,張樹梅不再擁有代理鄧玉嬌與其他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的代 理權。換言之,在委託律師的權利上,這時的鄧玉嬌擁有了“應當由本人實施 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民事行為能力, 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典型是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自己到結婚登 記處,任何人都無權代表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可見,沒有鄧玉嬌要求解除與雙夏律師委託代理關係的書面意見,張樹梅就無 權解除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的委託代理關係,張樹梅口頭宣布、聲明、電話通知 解除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的委託代理關係的行為,是無權代理的行為。至於巴東 縣政府發言人越俎代庖、先斬後奏地於5月23日凌晨1點37分,在長江巴 東網上代表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宣布解除與雙夏律師的委託關係行為,更是無權 代理行為——雙重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巴東縣政府越權棒打鴛鴦——拆散鄧玉 嬌與雙夏律師“婚姻”的拆婚行為,完全違反民事合同法的“拆婚”行為,完 全無效的“包辦離婚”行為,鄧玉嬌與雙夏律師從未“離婚”,他們的“結婚 證”仍然有效。 ——巴東縣政府越俎代庖、先斬後奏代表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宣布解除與雙夏律 師的委託關係的證據是:5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張樹梅來電錶 示,政府新聞通稿中關於她的聲明不實,她並沒有決定與我們解除委託關係, (還)要求與我們見面”(見夏霖、夏楠《巴東縣政府操縱解除對律師的委 托?律師關於鄧玉嬌一案的聲明》),“在巴東縣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通報稱‘ 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發出10小時後,記者電 話採訪鄧玉嬌母親張樹梅時,張樹梅還非常吃驚地反問記者:“這些是誰說 的,沒有的事”(見廣州日報特派巴東記者杜安娜采寫的《巴東警方稱刺死官 員案鄧玉嬌未被強姦》)。 可見,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近親屬需憑《刑事拘留 通知書》才可以委託律師,也沒有明文規定律師要憑《刑事拘留通知書》才可 以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國監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要求律師需憑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書》才能向拘留所或看守所申請會見犯罪嫌疑 人,從而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近親屬需憑《刑事拘留通知書》去找代理 律師,被找的律師只有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近親屬持有《刑事拘留通知 書》,才有和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近親屬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的意義。 既然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結婚證”仍然有效,鄧玉嬌與汪劉兩律師的“結婚 證”就必然無效,就必然是“重婚證”。 然而,汪劉兩律師居然憑着無效的過渡性“結婚證”在第二天上午就立即通過 了巴東縣公安局的認證和登記,巴東縣公安局居然在汪劉兩律師沒有拘留鄧玉 嬌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的情況下,立即批准了他倆“要求依法會見鄧玉嬌的 申請”,巴東縣看守所也居然讓沒持拘留鄧玉嬌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的汪劉 兩律師於當日上午10時進入巴東縣看守所會見鄧玉嬌,並居然得到鄧玉嬌的 簽定認同,獲得與鄧玉嬌同意“結婚”的“結婚證”。 ——劉曉原律師在《湖北律師私帶案件介紹人會見鄧玉嬌違規》中揭發:按照 《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 即代理律師進看守所會見鄧玉嬌無需巴東縣公安局的批准。但巴東縣公安局在 接到雙夏律師申請會見鄧玉嬌的申請書的兩天多後才得到批準的事實,即時批 准汪劉兩律師“要求依法會見鄧玉嬌的申請”的事實,都說明巴東縣公安局仍 未執行《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好象巴東縣是中國的法制特區。同時,“按照 《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 的情況告訴:一、自《律師法》實施起,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 書》在代理律師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申請材料中,作用更加突出,因為少了 公安機關批准文書的輔助說明;二、僅憑《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求的證 照和文件,代理律師進不了要見的拘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所或看守所。因為, 若依《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的證照和文件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所有 刑事代理律師得跑遍全國的拘留所和看守所去找犯罪嫌疑人,各地的拘留所和 看守所將成全國刑事代理律師參觀犯罪嫌疑人的展覽館,全國各地的拘留所和 看守所監管人員將成接待全國刑事代理律師參觀犯罪嫌疑人的接待員和解說 員,全國刑事代理律師都將有資格成為全國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向外 傳遞信息的情報員。 難道汪劉兩律師和巴東縣公安局都不懂拘留鄧玉嬌的《刑事拘留通知書》是會 見鄧玉嬌不可或缺的文件?難道巴東縣看守所允許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 務所證明和委託書的律師會見所內拘留的任一犯罪嫌疑人?不可能。 難道汪劉兩律師不懂只有犯罪嫌疑人簽字的委託代理合同才是犯罪嫌疑人與律 師簽定的委託代理合同?不可能,犯罪嫌疑人與律師的委託代理合同,雖是特 殊的合同,卻仍是民事合同,它只要求律師通曉《民法通則》、《律師法》、 《刑事訴訟法》和中國監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是所有從事律師服務的律師都 應懂得的常識,與律師有無刑事訴訟經驗無關,因而,讀者不能以汪劉兩律師 沒有刑事訴訟經驗而諒解他們,汪劉兩律師沒有刑事訴訟經驗的證據見《汪少 鵬、劉鋼律師沒從事刑事辯護的經歷》。 那麼,汪劉兩律師為什麼敢在明知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的“結婚證”沒有換成“ 離婚證”的情況下,在明知張樹梅無權代理鄧玉嬌換“夫”的情況下,在明知 張樹梅沒有鄧玉嬌被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的情況下,公然跑到巴東縣找 張樹梅簽定鄧玉嬌案委託代理合同呢?又為什麼敢在沒有拘留鄧玉嬌的《刑事 拘留通知書》的情況下,到巴東縣公安局申請會見鄧玉嬌呢?巴東縣看守所怎 麼可能讓沒有拘留鄧玉嬌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的汪劉兩律師進所會見鄧玉嬌 呢? 也許,汪劉兩律師並非沒有拘留鄧玉嬌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如是,那就是 巴東縣公安局違法再開了一張拘留鄧玉嬌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給張樹梅或直 接給汪劉兩律師。目的無非是找汪劉兩律師作為名為鄧玉嬌辯護、實為黃德智 等八人的輪姦團伙辯護、為腐敗的巴東縣公安局和巴東縣政府辯護的律師。汪 劉兩律師決非張樹梅自找的律師,而是奉命前往巴東縣救火的消防員,儘管宣 傳報道的情節是張樹梅委託在宜昌從事律師工作的表親秦某找來的律師。 不管怎麼說,鄧玉嬌案“一妻二夫”存在的情況表示:巴東縣已經成了中國法 法制特區,無法無天的法制特區,拒絕文明的野蠻特區,成了國中國、國中 霸,故有網民揶揄道:巴東——巴勒斯坦東部之簡稱也。 證明巴東縣成了中國無法無天的法制特區的證據不只是鄧玉嬌案“一妻二夫” 現象,網上大量的消息報告:巴東縣已成拒絕外人、封鎖外人的特區,野三關 鎮已成毆打外地人、驅逐外地人的恐怖區,多批到巴東作民間調查的網友被跟 蹤、毆打、扣押、驅逐,所有客店被告知不准接待外地人,互聯網、電視網被 中斷,前往巴東的水陸兩路交通受到限制。自願者、記者、律師的活動有如遭 到監視中的地下黨的活動,外地人被當地政府宣傳成本拉登:“身前背後布滿 眼線,舉手投足受人監視。就在今天,野三關鎮又發生前來採訪的《新京報》 和《南方人物周刊》記者被毆事件,前來採訪的記者多被勸離,凡此種種實屬 駭人聽聞”(浦志強《就鄧玉嬌案的五點聲明》)。《兩記者採訪鄧玉嬌案遭 暴力阻攔》也證實:5月28日中午,《新京報》女記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 刊》記者衛毅,因到鄧玉嬌的外婆秦尚菊和外公張明瑤家採訪而遭一群四五個 人的圍攻毆打、手機被槍、錄音筆中的錄音、相機中的部分照片、手機中的短 信、照片和視頻都被刪除;衛毅被強制寫下“未經當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 訪”的書面材料;同日下午,《中國新聞周刊》一個記者在前往木龍埡村採訪 鄧玉嬌的外婆和外公時,在村外公路上遭到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阻攔,並被當 地官員“送”上一輛開往武漢的客車。更嚴重的情況可見《巴東實行戒嚴》。 國家統一的標誌是法制的統一,法制一統的中國沒理由讓巴東成為法制特區、 獨立王國,湖北沒理由成為法制特區、獨立王國,鄧玉嬌與代理律師的“一妻 二夫”奇蹟沒理由成為中國法制的特色。然而,如果不立即取締鄧玉嬌與代理 律師的“重婚”現象和巴東的法制特區現象,各地就將以此為標本,處處成為 法制特區、獨立王國。因此,中央政府應該立即採取護法行動,立即取締鄧玉 嬌與代理律師的“重婚”現象,立即追究故意製造“重婚”責任人的法律責 任。 立即恢復鄧玉嬌與雙夏律師的委託代理合同在鄧玉嬌案偵查期間的正常履行, 就是搶救鄧玉嬌的行動,就是維護鄧玉嬌的正義地位,就是揭開鄧玉嬌案掩蓋 的重重黑幕的保證,因此,建議鄧玉嬌案公民司法正義觀察團、鄧玉嬌律師後 援團、鄧玉嬌案青年網民後援團、鄧玉嬌案輿論後援團和廣大良心律師、記 者、網民,以各種方式呼籲中央政府立即採取護法行動,立即取締鄧玉嬌與代 理律師的“重婚”現象,立即追究故意製造“重婚”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修腳刀風采 2009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