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无论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还是以邓贵 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涉嫌轮奸立案,巴东县公安局都没法定管辖权,有法 定管辖权的是恩施州公安局。法律依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是普通刑事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 查。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为 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与中级法院级别相对应,检察机关为中级检察院,公安机关为地区公安机 关。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的最高量刑是死刑,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结果是一死一伤, 不属于情节轻类型,巴东县公安局既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就应依法向 恩施州公安局提交立案侦查权。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论是根据巴东县公安局先后于5月12日、5月18日通报的案情,还是根 据媒体记者和公民记者的采访报道的案情,或是根据媒体评论、网民评论论揭 发的案情,都表示是邓玉娇在巴东县里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的 正当防卫才使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轮奸未遂,故本案应以邓贵大、黄 德智、邓中佳涉嫌轮奸未遂立案。 刘晓原博客最新博文《律师会见邓玉娇后,为何会痛哭失声?》报告:夏霖、 夏楠两律师上午会见邓玉娇出来后没有哭。下午再次去会见邓玉娇,律师出来 后说的第一句就是“丧尽天良!灭绝人性!”,过一会儿抑制不住愤怒,痛哭 失声起来!”随后他俩紧急去找县委书记、检察院反映情况,向巴东县公安局 提交紧急请求,请求封存邓玉娇案发当天乳罩和内裤等有关证物。——邓玉娇 很可能遭到强暴前的贴身凌辱。 可见,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 无论是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还是以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涉嫌 轮奸立案,巴东县公安局都没有法定管辖权,有法定管辖权的是恩施州公安 局。 但是,案发十二天了,始终都是巴东县公安局在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 行使管辖权,全无恩施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影子和声音,难道巴东县和恩施州 两级公安局都是法盲?不,不是法盲,而是巴东县公安局在越权行使——滥用 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恩施州公安局在闲置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 仅仅是巴东县公安局在越权行使——滥用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吗?仅仅是恩施 州公安局在闲置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权吗?不是,湖北省公安厅也在闲置法定的 法律监督权,巴东县、恩施州、湖北省三级检察院都在闲置法定的法律监督 权。 强烈抗议巴东县公安局越权管辖、片面管辖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枉法 渎职行径,强烈抗议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巴东县检察院、恩施州检 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不作为渎职行径。 恩施州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巴东县检察院、恩施州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 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不作为渎职行径已经构成犯罪,在它们的罪行 未得到清算之前,已经丧失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立案侦查权、法律 监督权,整个湖北省的公检法都丧失了对5.10邓玉娇抗辱杀人案的司法 权。因而强烈要求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立即对5.10邓玉娇抗辱 杀人案指定异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机关。 恳请关心邓玉娇命运并有条件的读者,将本文发给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 法院。 已知下列信箱: 公安部 gabzbjq@sina.com 最高检察院: zqyj@jcrb.com.cn / wjjcy@pub.sz.jsinfo.net / cyjb@spp.gov.cn / jiancha3@163.com / webmaster@spp.gov.cn 最高法院 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检察日报 ljc@jcrb.com.cn / zj2000@jcrb.com.cn / sym@jcrb.com.cn / xql@jcrb.com.cn 人民法院报 web@rmfyb.com.cn / web@rmfyb.com / zyzkshb2@sina.com 修脚刀风采 2009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