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權力約束規則失效 作者:一來 在美國的政壇上有一句非常耳熟又流行的說法,“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這句話是指個人或組織無視、超越國家法律法規,不受法律約束,處於法律規制之外,破壞了法治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易滋生更大的腐敗和特權。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假如這種的確存在的“特權”,就凌駕於法律之上,先做再依據憲法去修正程序,使它成為合法性,那制度的邊界在哪兒? 如果最上層權力不受約束,只查處下層權力的腐敗,筆者認為,這其實已經發生了根本性偏移——它不再是“約束權力的規則”,而變成了“權力自我清理的工具”。 我分四層來拆解: 一、當監督是單向的,制度就可能變成了工具 制度的邊界,本質上是“誰可以被審查”。如果只有基層官員、地方權力、執行層面被追責,而頂層決策權不進入可審查範圍,那麼:責任是下沉的,風險是轉嫁的,合法性是垂直分層的。這意味着制度不再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而是“上對下的紀律管理”。 在這種結構里,反腐可以很猛烈,但制度依然沒有形成真正的邊界。因為真正的邊界,不在查了多少人,而在“誰不能例外”。 二、如果最高權力沒有程序約束,邊界就只能是意志體現 制度的邊界應當是程序,而不是個人品格。當最高權力不需要:公開決策理由,接受獨立監督,承擔可追溯責任,那麼制度的終點,就變成了“個人意志”。 在這種狀態下:法律是執行工具,紀律是管理工具,反腐是整肅工具,但沒有一個結構可以問一句:決策本身是否可以被糾錯? 如果決策層不在糾錯結構之內,制度的邊界就停在執行層。 那不是制度文明,而是行政秩序。 三、只約束下層,會上升為恐懼治理 當權力結構是單向問責時,會出現一種心理結構:下層害怕犯錯,中層害怕擔責,上層不必解釋。這種結構會帶來三個後果:決策越來越集中;承擔責任的人越來越少;治理開始依賴服從而非討論。此時,腐敗可能減少,但創新也會減少;執行可能更整齊,但真實問題會被壓制。 制度的邊界不再是“法律的邊界”,而是“體現權力意志的邊界”。 四、制度真正的邊界,是最高權力進入規則 一個文明社會的關鍵,不是反腐力度,而是:最高權力是否也在制度之內? 制度的成熟標誌,不是“抓了多少人”,而是:決策是否可被審查;權力是否可被替換;錯誤是否可被糾正;反對是否被制度性容納。如果最高權力不在制度約束之內,那麼制度邊界就在中層停止。 那是一種“半制度化結構”——有規則,但規則不是最高的;有紀律,但紀律不是雙向的。 最後的核心回答:如果最上層權力不受約束,只查處下層腐敗,制度的邊界就在權力的最高點停止。 那不是制度在約束權力,而是權力在使用制度。而真正的制度文明,只在一種結構下成立:沒有人在規則之上。否則,邊界不是制度畫出來的,而是由權力決定何時結束。 問題背後的真正鋒利是:權力約束規則失效,將會給一個國家帶來災難性後果。 2026.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