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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者的一面镜子(1950年-07-24) 2022-03-30 15:51:29

《人民日报》1950年7月24日

【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示 镇压反革命活动】(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在大陆上基本结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后成立。但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有些新解放地区,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在帝国主义指使之下,仍在采取武装暴乱和潜伏暗害等活动方式,组织特务土匪,勾结地主恶霸,或煽动一部分落后分子,不断地从事反对人民政府及各种反革命活动,以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因此,积极领导人民坚决地肃清一切公开的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与巩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并顺利地进行生产建设及各项必要的社会改革,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当前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而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须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以期团结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达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为此,特对重要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呈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则指示:

一、对一切手持武器、聚众叛乱的匪众,必须坚决镇压剿灭,并将其主谋者、指挥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

二、对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杀害公职人员和人民、破坏工矿仓库交通及其他公共财物、抢劫国家和人民的物资、偷窃国家机密及煽动落后分子反对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动、组织或谍报、暗杀机关,应彻底破获并逮捕其组织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

三、对怙恶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惯匪,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结、窝藏上述三项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节重大者,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项反革命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死刑者,其批准手续,在新解放地区,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之当地专署以上首长批准后执行,在东北、华北及西北老解放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执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市,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执行。上述各项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

所有上述各项反革命案犯的处理,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应防止乱打乱杀,如发生此种情形时,应予迅速有效制止,并查究责任,依法处理。

各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关于反革命分子挑拨的民族冲突事件的处理,应按具体情况妥慎决定,并及时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沈钧儒

一九五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编者注

《指示》由周恩来和沈钧儒联署,“镇压反革命”运动从此开始。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共担心美国利用朝鲜战争煽动国内对中共不满的人推翻中共政权,因此在国内大开杀戒,镇压任何他们认为可疑之人。这是“攘外必先安内”的套路。

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规定,“上述各项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也就是说一旦判处死刑,则没有上述的机会,即使判决没有任何根据。中共这样做不仅破坏了“法制”,甚至到了滥杀的地步。但中共仍旧觉得这样是“宽大无边”、“有天无法”。①

10月10日中共中央对“镇压反革命”追加了指示。追加指示中指责有些地方,“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右的倾向,以致有大批首要的、怙恶不悛的、在解放后甚至在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继续为恶的反革命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②所谓“右的倾向”,指杀得不够多。追加的“指示”的内容非常严厉,“当杀者,应即判处死刑。当监禁和改造者,应即逮捕监禁,加以改造。对于这些案件的执行,必须公开判决”。

上面提到的“公开判决”,并非是有辩护律师出庭的“公开审理”之意。中共建政初期没有公开审理这个过场,事实是,一直到文革结束后很久才逐步建立了公开审理制度。但请注意很长一段时期,中共在报道中为了混肴视听,将这类“公开判决”称为“公开审理”,其实质是公审大会。司法部长史良在1950年11月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提出“三级两审的审级制度和保护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上诉制度”,她论述这样做能够“发扬审判民主又能教育人民的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制度、宣教制度、调解制度。明确了人民检察机关应与人民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和广大群众建立必要的工作上的联系,以便实现监督守法和检举违法的重大任务。”③不过这些提法只是过眼烟云,在独裁制度下没有实际意义。史部长在她的讲话中同时强调“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制度”等制度要将“特种反革命犯罪”排除在外。至于如何界定“反革命”与“非反革命”对中共来说并不困难,中共当局认为某人是“反革命”那么这个人就是“反革命”。

“镇反”运动中——以及今后的各种政治运动中基本都延续下面的做法,特别是在文革期间——一般是将“犯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上报,等待上级批准。上级批准之后,在公审大会上宣读刑期,这样做就是不给犯罪嫌疑人任何辩护的时间和权利。如果判决的是“死刑”,则当场拉出去枪决,以起到对参加公审大会的群众的震慑作用,这正是公审大会期待的效果。

在《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这样写道,“已逮捕者,应分别情况,依法惩处,未逮捕而有证据或有重大嫌疑者,应依上级指示,予以逮捕。”④可知,凡事必须以“上级指示”为准。“上级”不可能调查每一起案件,也没有时间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述,中共这样做的结果必将产生大量的滥杀和许多冤假错案。因此,第二年5月中共不得不限制杀人,规定“应杀者,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⑤

————————————————————————————————————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一册》“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十月十日)

②同上①

③《人民日报》1950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综合报告 史良部长在一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

④同上①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二册》“中共中央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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