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6日
【沪市人民法院判决特务案三起 首要特务分子十七名执行枪决 另二十五名同案犯分别判处徒刑】
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反革命武装特务案三起。主犯李咸忠、程树槐、朱俊泉、郑浩西、郑军、蒋士衡、窦仪、邬子斌、王震、赵景祥、臧曼亚、葛谷光、葛尚材、程家楷、邵枫、陈巨福、薛礼杰十七名均判处死刑,经上海市军管会批准,已于十五日执行枪决。
》编者注
经军管会“批准”而非通过法律程序的审理和裁定,就这样将17名“特务分子”处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