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951年4月2日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公布)】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编者注 对私营企业颁布《施行办法》,表面上是安慰私营企业,向他们表明中共遵守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因为《共同纲领》中的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不过《共同纲领》中第五条同样规定了“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① 《施行办法》允许私营工商业的存在,但是需要申请并要得到核准。《施行办法》有105条之多,而且其中还有许多具体事项的规定。例如,“第二条 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核准营业时,应备具申请书,叙明发起缘由,集资方法,所营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必要时并应检附营业计划书及其附件。主管业务机关核准营业时,得规定其完成设立期限;逾期未能完成设立而并无正当理由者,主管业务机关得撤销其核准。”也就是说成立即使很小的私营工商业,也必须说明成立的理由——“叙明发起缘由”,不能有违《施行办法》中规定的章程。设置种种障碍,其目的是限制私营工商业的扩大。其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私营工商业的营业内容必须通过“主管业务机关核准”,这当然是指必须通过中共的审查。这些条条框框对已经营业的私营工商业同样适用,要求它们重新申请,重新获得核准。 即使定下如此繁琐的限制,没过多久中共就觉得私营工商业还是没有必要存在下去。1952年中共掀起“五反”运动,其目的就是打击私营工商业,开展“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财产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②这种斗争让没有见识中共凶狠一面的资本家和工商业主胆战心惊,他们终于认识到“社会主义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因而他们就不能不接受工人阶级和国营经济的领导”。③ ———————————————————————————————————— ①《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②《人民日报》1959年9月17日“我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 ③同上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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