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1951年5月23日
【京槍決二百餘反革命罪犯】
北京市人民政府接受人民的正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清理出一批反革命案件,經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軍法處審判,分別罪行輕重,將五百零五名反革命分子罪犯分別判刑。
》編者注
一氣槍斃二百餘名,居然不是通過法院批准,而只是“經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軍法處審判”,這不是草菅人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