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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 执政者的一面镜子(1951年-11-13) 2022-06-14 17:24:45

《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3日

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因为人民法庭是带有更广泛的群众性的人民司法机关,是直接联系人民、依靠人民并由人民直接参予的。因此,它在工作中必须强调执行群众路线。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必须是委派与民选相结合的,才能熟悉当地情况,更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从农民群众的优秀分子中,从经过群众革命斗争锻炼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一批代表农民的(不是代表其被推选的团体单位)民选审判员和陪审员来参加人民法庭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开辟了人民法庭干部的丰富来源,而且更能发动农民群众直接参予人民法庭的活动。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应是庭审与巡回就审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也应该实行公审。公审时,除动员群众参加外,还可令地主旁听。人民法庭的宣判要能全面体现我人民政府的政策,以发挥镇压敌人与教育群众的作用。人民法庭在审讯手续上应力求简化,但不能不要司法手续,否则,人民法庭的审判就可能与群众斗争会相混淆。我们要反对人民法庭孤立办案和单纯的庭讯。人民法庭在审讯工作中,必须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必须严防草率从事,反对主观武断;必须严禁不重证据、轻信口供和刑讯、逼供等错误作风;必须把系统的侦察、审讯、号召坦白和群众调查等各方面所得的材料加以综合研究,然后作出结论,根据政策法令与群众的正确要求,予以判决。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是人民法庭工作能正确进行的主要保证。

》编者注

“人民法庭”,如党报报道中指出的那样,“人民法庭在土地改革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一、在土地改革的前后及土地改革的全部过程中,在剿匪反霸、减租退押、划分阶级、分配果实、防止地主反攻倒算等斗争中,打击了在农村中长期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的恶霸、土匪、特务等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其他罪犯,为土地改革扫清了或减少了障碍。二、协助发动群众,为农民撑腰,鼓舞了群众反封建斗争的勇气。三、教育农民参与并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了农村的革命秩序。”这道出“人民法庭”并不具有司法裁判的意义,要做的只是“为农民撑腰”。至于如何“撑腰”,之前之后党报登载了许多具体的事例,这里抄写一例。“千百万农民对地主阶级展开了说理斗争。他们自动起来管制不法地主,不准他们乱说乱动。同时,各地人民法庭也根据农民要求,先后将罪恶大的、有犯罪证据的不法地主和反革命分子加以逮捕,分别地依法惩处了他们。这一措施,大大支持和鼓舞了农民,推进了土地改革运动。”①这是华东农村在土改运动中,农民通过“人民法庭”对他们眼中的“地主”和“反革命分子”进行制裁。

党报同时强调“人民法庭”不同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与人民法院不能混同,人民法庭的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不应该把一切案件都送到人民法庭去处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仍然应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受理。”②也就是说那些需要快速处理的事件——党报使用普通事件“以外”一词,是可以通过“人民法庭”而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繁琐的裁决。这样做肯定会发生报复,导致乱判乱杀。刘少奇认识到这点,他说,“土地改革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忽略了这一方面,必将使土地改革工作受到很大的阻碍。第二、由于多少年来农民一直是处在地主的压迫、剥削之下,遭受了无穷的痛苦,隐忍了无边的怨气,一旦翻身起来,必然会要求伸冤出气,以至发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对于农民这种情绪如果不能很好掌握与领导,任其自流发展,就很可能发展到乱打乱杀,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不过他的结论却是,“人民法庭是一个有系统有秩序的镇压不法地主的机关,有了这样一种机关就可以避免农民自发的报复行为,使土地改革得以保持正常的秩序。因此,为了有效地镇压顽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而同时又要防止农民的狭隘的报复主义的偏向,在土地改革中设立人民法庭是十分必要的。”③刘少奇的意思是,即使存在乱打乱杀的危险,只有控制得好,“人民法庭”仍旧十分必要。

党报的文章中提到自去年7月公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来,“先后建立了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据中南、华东、西南三大行政区不完全的统计,共有县(市)人民法庭九七七个,分庭三六九三个。”

其他国家也曾有通过“人民法庭”快速处理事件的例子,希特勒在德国就曾建立过“人民法庭”。《第三帝国的兴亡》的作者这样写道:“1934年4月24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理叛国案的权力,从这个庄严的机构手里转移给新的法院Volksgerichishof(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很快就变成了德国最可怕的法庭。它由两个专职法官和5个由纳粹党官员、党卫队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组成,后者在表决时占有多数。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而且它的审讯通常是秘密举行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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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日报》1951年2月5日“华东两万余乡展开土改运动”

②《人民日报》1950年7月21日“认真准备与建立人民法庭”

③同上②

④威廉·夏伊勒著《第三帝国的兴亡》“第八章 第三帝国的生活:1933-1937年”中“第三帝国的司法”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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