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953年1月13日 【迎接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去年十二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定于今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编者注 这里的“普选”指选举人大代表,并非投票选举国家领导人。就是“人大代表”也是事前指定好的,对“人大代表”只有投票的过程,没有竞选的过程,因此“人大代表”不可能落马。即便没有一个人参加投票,“人大代表”也一定会“当选”。 非直辖市并且人口也很少的地方,“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①1954年9月15日将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中共制定好的议程,这次大会上这些代表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政府总理以及政府各部门的部长。不过,这些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权力的中心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政治局事实上负责所有的人事安排,包括决定所有的人大代表的资格。原则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完全不需要进行投票,因为通常意义上的选举并不存在,从来没有出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候选人一个人以上的情况,所谓投票“选举”只有宣传上的意义。“人大”召开之后,最重要的变化是,政治协商会议从此在政治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政治协商会议是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一直以为、也一直希望,可以同中共共同“协商”政治的权力机构。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认为可以对他们不满意的议题,或者他们认为必要的议题提出自己的动议,用以制衡中共。殊不知,1949年在制定《共同纲领》时,中共就已经设下了伏笔。《共同纲领》的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也就是说——至少表面上是这样——全国人大代表会议才是国家的议事机构。制定《共同纲领》时中共曾允诺,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可以与中共一道协商政治。但是,中共无声无语地暗示,一旦组建了全国人大,政治协商会议就不能再作为一个参与政治的议事机构,它的历史作用到此为止。毫无政治经验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内心里可能以为他们与中共一起协商政治直到——或许他们真的就是这样想的——这个政权的结束之日。1954年到来时,他们才清醒:梦终究是梦。 ———————————————————————————————————— ①《人民日报》1953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②《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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