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1953年4月1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據最近各地報告,入春以來,有許多農民因想參加工業建設,進入城市,尋找工作。僅就東北瀋陽、鞍山兩市的統計,即有二萬餘人。目前,由於城市建設尚在開始,勞動力需用有限,農民盲目入城的結果,在城市,使失業人口增加,造成處理上的困難;在農村,則又因勞動力的減少,使春耕播種大受影響,造成農業生產上的損失。 》編者注 流入城市尋找工作的農民,在政府的眼中是“盲流”——盲目流入。這否定了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共同綱領》中所規定的“居住、遷徙”的自由權,①讓人認識到一年以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②的虛偽。 黨報文章中列出了7條措施以阻止農民——改革開放後的所謂“農民工”--——進城,這是以周恩來的名義下發的《指示》,詳細內容如下。 “一、各省、市人民政府應立即通知各縣、區、鄉政府、農會向準備或要求進城的農民耐心解釋,勸止其進城,說明城市工業建設尚在開始,現有建築工人已供過於求,自由進城,無法找到工作,不但要遭受路費的損失,而且還要耽誤農村的生產;將來城市建設需要增加工人時,將正式通知區、鄉政府,有計劃、有組織地招收。 二、今後縣、區、鄉政府對於要求進城找工作的農民,除有工礦企業或建築公司正式文件證明其為預約工或合同工者外,均不得開給介紹證件。 三、現已進城的農民,除為施工單位所需要者外,應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及民政部門會同工會和其他有關機關動員還鄉。在處理過程中應採取慎重態度,對還鄉路費確有困難者,可由民政部門適當予以補助,勸其迅速還鄉;對目前生活確有困難者,應適當予以救濟。 四、凡系各建築工程單位自由在農村招來的農民,或原來的預約工,其本單位認為目前不需要時,均一律由各該單位負責處理,動員其還鄉,並發給路費。 五、凡亂寫介紹信的縣、區、鄉人民政府,應負責將其介紹到城市求職而找不到職業的農民動員還鄉。 六、自由進城尋找工作之村幹部及民兵,應一律返鄉領導農民春耕播種。已在農村安置就業的榮譽軍人和退伍轉業軍人又來城市尋找工作者,也應還鄉積極參加生產,以保證國家農業生產計劃的完成。 七、各城市建築工程單位,應對工程設計、開工日期、用人多少、工種數目詳細精確計劃,通知當地建築工程管理機關和勞動部門,以便有計劃、有組織地調配和調劑勞動力。未經勞動部門許可或介紹者,不得擅自到鄉村招收工人,更不得張貼布告,亂招工人。” 並非建築工地不需要“農民工”,政府阻止農民進城打工是因為——如第一條和第六條指出的那樣——“耽誤農村的生產”,“保證國家農業生產計劃的完成”。今後我們將看到中共面對越來越緊迫的糧食問題,一時無法找到解決的辦法。如果農民滯留在城市裡,中共認為不僅影響農業生產,而且要消耗已經開始見底的庫存的糧食。 ———————————————————————————————————— ①《人民日報》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②《人民日報》1954年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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