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權力合法性? 所謂權力來源的合法性,說白了,就是大眾對權力的信服力。能夠讓大眾普遍信服、聽命服從的就是合法性。權力合法性在人類歷史上經歷了四種類型。第一種,武力征服,也就是吳思提出的「暴力最大說了算」,中外古今(現代憲政民主文明開啟之前)都存在。第二種是,神授。即歷史上的君權神授。無論以什麼方式。神啟、讖緯、巫術或編造奇蹟、民謠故事。總之,讓大眾國民敬畏、驚懼、服從。第三種,德望能力。有奇技大能或道德感召力。第四種,大眾選舉。希臘公民選舉即現代民主選舉濫觴。歷史越是往後,前三種權力合法性混合型越來越多。直到現代文明誕生互相制約的民選權力為止——即三權分立、權力民選、新聞自由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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