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财政转移支付常常被当作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来讨论:怎么计算缺口,怎么设计公式,怎么提高效率。但如果把中美两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放在一起对比,会发现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转移支付的本质,取决于中央和地方之间"谁是谁的代理人"这个先验的政治结构,而这个结构,又直接刻在两国的建国形式里。 中国是"先有中央,后有地方政府"的单一制国家;美国是"先有地方,后有中央"的联邦制国家。这个先后顺序不是历史巧合,而是决定了此后央地财政关系性质的根本变量。转移支付看似是"钱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的问题,实际上是"谁在为谁的雇员发工资"这个更本质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两种建国逻辑:谁构成了谁中国:中央先于地方而存在,地方是中央治理版图的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通过一场自上而下统一全国的战争完成的:中央政权先在军事和政治上确立,然后向全国派出干部、建立各级党政机构,把治理能力从中心向边缘铺开。这不是1949年才出现的模式——它延续的是中国自秦代废分封、行郡县以来两千多年的官僚传统:中央任命流官治理地方,官员"避籍"(不在本籍任职)、定期迁转、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无论是古代的知府知县,还是今天的省市县党政干部,本质上都是中央委托到地方的代理人,他们的权力来自上级授予,仕途由上级考核决定,治理的辖区在法理上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央治理体系的一个节点。 美国:地方先于中央而存在,中央是地方协议组建的产物 美国的建国叙事恰好相反。十三个殖民地先各自形成了具有相当自主性的政治共同体,然后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派出代表,通过谈判组建了一个权力被列举、受到严格限制的联邦政府。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都保留给各州或人民。参议院按州而非按人口分配席位、总统选举人团按州计票——这些设计都在制度上确认了一个原点:联邦是各州协议的产物,而不是各州是联邦派生的分支。 当然,这个叙事在美国历史上也不是没有争议的。南北战争前,"契约论"(compact theory)一度被南方各州用来论证自己有权退出联邦;但北方坚持的"永久联盟"(perpetual union)理论最终随着战争的结果和1869年最高法院"得克萨斯诉怀特案"的判决在法律上确立下来——联邦一旦组成即不可撤销。但即便如此,这场争论确认的只是"联邦不可分裂",而没有推翻"各州是联邦权力原始来源"这个结构性事实。各州依然保有独立的宪法地位、独立的征税权、独立选举产生的行政首长——它们从来不是联邦的下属机构。 二、这个结构差异如何决定了"谁给谁发工资"这个先验的政治结构,直接决定了两国转移支付制度截然不同的运作逻辑。 中国:中央养活自己的代理人系统,是委托—代理关系的自然延伸 如果地方党政系统本质上是中央治理机器向下延伸的触角,那么维持这套系统的运转——包括发工资、保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就是中央自身治理成本的一部分,而不是"跨主体的援助"。这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公务员基本工资全国统一定标准,为什么中央要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为财政困难地区兜底,为什么西藏、青海这类地区的政府运转绝大部分要靠中央输血——因为这些地方的党政机构,从法理和组织关系上,本来就是中央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于中央的地方政府。**总部理所当然要为分支机构的员工发工资,不管这个分支机构自己是否盈利。**这也是为什么这套体系里,财政转移支付天然带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维持治理机器运转的必要成本,另一方面,正因为地方官员的仕途和治理资源都仰赖上级供给,财政供给和人事任免捆绑在一起,就自然成为中央对地方进行政治控制的手段——1994年分税制改革本身,就是在"国家能力报告"关于财政汲取能力衰弱、恐蹈苏联南斯拉夫解体覆辙的政治焦虑中被推动的,其起点从来不是资源配置效率,而是国家统一和政权巩固。 美国:联邦不是州的总部,拨款只能是购买配合的契约行为 反过来,如果各州是联邦的组成部件而非下属机构,联邦就没有"给州发工资"这个选项——这不是政策选择,而是结构性的不可能:联邦没有理由,也没有正当性,去承担一个不受它任免、不对它负责的独立政治实体的人员成本。于是,美国联邦对州的拨款,只能采取另一种性质:**联邦利用自己的财政能力,向各州"购买"配合执行特定全国性政策目标的行为。**联邦拨款给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给高速公路建设、给基础教育项目,本质上更接近一种有条件的项目采购或政策激励合同——附带具体用途、具体绩效要求,接受国会立法授权和监督,而不是无条件地填补地方财政缺口去养活地方公务员系统。 这里有一个近乎实验对照组般干净的验证:美国联邦政府自己在各地派驻的雇员——联邦法官、国税局(IRS)地方办事处人员、联邦调查局(FBI)地方分局人员、国家公园管理人员——他们的工资确实由联邦财政发放,不论他们身处路易斯安那还是加利福尼亚。因为这些人是联邦的代理人,不是州的代理人。而各州自己雇用的州长办公室人员、州警、公立学校教师,则完全由各州自己的税收供养。决定谁发工资的变量,从来不是"这个人在哪里工作",而是"这个人是谁的代理人"——这条规律在两种体制下都成立,只是因为央地关系的性质不同,落地的结果完全相反:在中国,几乎整个地方党政系统都是中央的代理人;在美国,只有联邦自己直接设立的驻地机构才是联邦的代理人,州和地方政府本身则不是。 三、两种模式各自的代价这两种结构各自催生了不同性质的问题,也呼应了前面讨论过的具体研究: 中国模式的代价:因为地方财政软约束于中央的"救助预期",转移支付催生了"粘蝇纸效应"——地方政府规模膨胀、财政努力程度下降;因为资本和土地资源被行政力量导向资本边际回报更低的中西部地区,全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政策转向后放缓,东部地区本可以创造的效益也因为土地供应收紧被同步压制(陆铭"空间错配"研究);因为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跑部钱进"式的政治议价和寻租应运而生。这些问题的共同根源,正是"总部养分支"这套逻辑必然伴随的软预算约束和道德风险。 美国模式的代价:因为各州本质上是独立的财政主体,联邦没有制度化的义务去拉平各州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各州之间的公务员待遇、教育医疗质量,很大程度上就直接暴露在各州自身经济实力的差距之下——没有中国那种"全国统一工资表+均衡性转移支付"托底,穷州和富州之间的公共服务鸿沟可能比中国的省际差距更直接反映经济现实,而不是被人为拉平。当然,联邦拨款里也隐含了一定的再分配效果(比如医疗补助的联邦匹配比例向穷州倾斜),但这只是嵌入在具体项目里的局部调节,而不是一个覆盖全体地方公务员系统的普遍性保底机制。 结语转移支付从来不只是一个财政技术问题。它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一个国家"央地关系"这个更根本的政治结构——而这个结构,又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是如何被建立起来的。中国"先中央后地方"的历史传统和建国路径,使地方治理系统在法理和组织上都是中央的延伸,转移支付因此天然兼具"维持派驻机构运转的必要成本"与"财政控制手段"的双重性质。美国"先地方后中央"的建国逻辑,使各州在结构上从来不是联邦的分支,联邦拨款也就只能是购买地方配合执行全国性政策目标的契约行为,而不可能演变成对地方公务员系统的普遍性供养。理解了这一点,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同样一句"转移支付",在两个国家里指向的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财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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