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中国的官就一定是贪官? 一个被认定受贿的人,为什么没有个人收受、个人控制、个人取得? 很多人看到“官员被查”“反腐落马”“受贿判刑”,第一反应往往很直接: 这个人一定贪了。 尤其是在中文舆论场里,“官员”这个身份本身,常常已经带着一种默认判断。只要被查、被判、被写进裁判文书,很多人就会认为:既然已经到了这一步,那一定不是冤的。 这种反应并不难理解。 过去大量腐败案件、反腐新闻、落马通报,已经让很多人形成了一种固定印象:官员被查,大概率就是贪;被认定受贿,大概率就是活该。 但问题是,一个具体案件,不能靠这种印象定性。 更不能因为一个人具有公职身份,就自动跳过最基础的证据追问。 受贿案件最核心的问题,不是“他是不是官员”,也不是“大家觉得官员会不会贪”,而是一个更具体、更基础的问题: 他到底收到了什么? 钱在哪里? 财物在哪里? 个人收受在哪里? 个人控制在哪里? 个人取得在哪里? 在这个案件中,真正需要追问的是: 一个被认定受贿的人,为什么没有看到清楚的个人收受证据? 为什么没有看到个人实际控制的证据? 为什么没有看到个人取得财物利益的证据? 如果没有个人收受, 没有个人控制, 没有个人取得, 那么“贪”在哪里? “受贿”又从哪里成立? 这不是替任何人预设清白。 也不是为任何身份开脱。 这只是回到刑事案件最基本的证据逻辑: 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证明犯罪事实;认定一个人受贿,也必须证明个人收受、个人控制或者个人取得。 身份不能代替证据。 推定不能代替事实。 所以,这一集最后只问一句: 他到底收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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