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与唯一性的关系
对整体的性质的研究,早在2500年前的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了。亚氏的名言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合。至于大于的部分是什么,亚氏没有进一步说明。直到现代科学哲学的系统论,才重新提起这个问题。但系统论对与整体的特殊性,我没有听到有特别的研究结果。我试图从范例哲学的角度看待整体性的问题。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整体的特殊性质,范例哲学认为,是范例“唯一原则”的基础。
西方分析传统所熟悉的,是将事物分析归类的研究。在分析中,注意的是每个部分的性质。通过对部分研究的结论堆积,得出对大体全貌事物的理解。这样的研究方法,其实不是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当亚氏说,“整体之合大于部分”,是说合所造成的整体,有部分所不具有的性质。也就是说,无论我们如何研究部分,无论如何拆分部分,到多么小的程度,我们都不可能找到分拆前的整体的性质。因为恰恰就是,整体不是部分,所以整体有部分不具有的性质。
我们经常所用的分析方法,形式逻辑方法,首先是从“静止”的角度研究事物。因为只有事物的静止状态下,才有可能被分拆,才可以“大卸八块”。运动中的事物,如同活动的靶子,是不易捕捉目标的。而如果将事物看成整体,则完全不一样了。当然对事物的整体性质的判断,必须建筑在分析的基础之上。没有分析在先,就企图对事物的整体判断,是感性认识的特征,结果必定是囫囵吞枣,不了了之。所以,未能分析以前的对事物的整体认识,必定是感性的表面化的粗略认识。分析事物,是理性的标志,逻辑的运用,是对整体作为各个部分的精细了解。在此基础之上,也就是仅仅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再重新对事物的整体进行认识,明白整体具有部分不具有的性质,就是范例哲学提出的“悟性认识阶段”,即最高认识阶段。没有感性认识,就不会产生理性认识。同理,没有理性认识,就不会产生悟性认识。每一前提都是结论的必然来源,每一结论都是前提的必然归宿。只有感性认识,用康德的话,是知性的局限。只有理性认识,范例哲学认为,是逻辑的局限。只有悟性认识,才是最完全,彻底,全面,因而也是唯一正确的认识方法。
接下来的问题是,整体的性质,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大于部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性质?范例哲学的看法是,首先所以部分之合所带来的最真接的“整体性”,不为部分所具有。例如,一辆汽车由各个零件组成。每个零件都有各自的功能,但都没有整体的功能,即运输服务功能(包括人的作用在其中)。当代人类对意识的研究,科学家总想在大脑中,或在身体的某个器官中,发现控制人的意识的机制,但屡屡失败。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不懂得意识的整体性质。以为在拆开的人体器官中可以找到意识这种功能,如“brain in a vat”的实验。生活中的连体人存在告诉我们,即使我们有一个以上的头颅。只要它们都长在一个身体上,我们仍然只有一个意识 - 这充分说明了意识的整体性质。意识的分裂代表人格的分裂,是一种病态。所以,整体性是自然宇宙的客观真理不容否认。
从整体性中,或基于整体性,我们可以看到整体一个延伸的性质,即范例哲学所说的“唯一性”。任何整体中,都有某种唯一的性质存在,如以上所说的意识现象,自然界中动物王国的情形等。所以唯一性是整体性的必然产物,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唯一性,在动物世界,包括人类社会,是感性的初始状态。人类只有由理性才能控制唯一性向不好的方向发挥,如专制制度,独裁统治等政治行为。认识到唯一性的不好的后果,找到唯一性的原因,研究整体性的不同于部分的特殊性,是哲学的任务,更是范例哲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