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哲学:辨析“绝对”的意义
范例哲学的本体论,包括五个范畴和四种关系。五个范畴是:“在,存在,思在,定在和绝对”;四种关系是:“相对的相对,绝对的相对,相对的绝对和绝对的绝对”。认识到这些范畴和关系,是“纯粹悟性”的结果,既范例哲学发展出来的“第三种认识方法”。我在前边已经简单地谈了“辨析相对关系的意义”。现在论到了再说说辨析“绝对”关系的意义。
关于“绝对”的观念,西方人最早接触到。在“三大文明”中,既“希腊-罗马文明,伊斯兰文明和印度文明”,尤其以希腊-罗马文明为极致。中国的华夏文明虽然在历史上受了印度佛教北上入中国的影响,发展出禅宗,但终究因为中国人的“务实观念”根深蒂固,几乎没有任何自己对“绝对”观念的理解,更谈不上对“绝对”观念的补充了。绝对的观念,在西方大众心目中,以宗教的形式存在,追求至善至美至真,求助于上帝的万能。在理性的知识分子心目中,则表现为思维的严谨和逻辑的应用,既归结为哲学的研究。
从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代”到现代,历代的哲学家都或多或少用上帝的观念作为逻辑开端(苏柏亚,中世纪,笛卡尔,斯宾诺沙等),或将哲学理论上升到“绝对”的境地(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等)。这些哲学家在哲学史的发展中所讨论的,除了以上帝本身作为自己系统的起点,就是用“绝对”作为“修饰词”,来修饰自己的“启始范畴”,如“绝对理念”,“绝对存在”等。范例哲学对哲学史的新发展,在于直接,或最后终于,抓住了“绝对自身”这个范畴,并进行了新的定义和阐述,由此,将哲学纵深地发展出新的一步,几乎看起来就是“最后的一步”,既使其具有“绝对真理”的性质。
范例哲学的“绝对的绝对”,与以往以上哲学家的“绝对”,显然不同。其他以上哲学家的绝对范畴,基本都可以归结为“绝对的相对”,如柏拉图的“形式”,或康德的“物自体”;或黑格尔或海德格尔的“绝对”或胡赛尔的“思维形式”,归结为“思在”的范畴,就属于“相对的绝对”的范围。
那么范例哲学本体的绝对究竟比起以上哲学家的“绝对”有什么不同呢?答,这个根本的不同点,就是“绝对的绝对 - 不可言”。
解释。分析是以往哲学家的工具。比如牛顿的“万有引力的发现”,叫“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牛顿的思想很清晰,在分析思维的尽头,在发现了天体运行的规律之后,究竟是什么导致第一推动的呢?牛顿归于上帝。也就是说,分析的结果就是逻辑的尽头,如果再往上追究,就“出了”逻辑链条的范围。那么,没有逻辑,或不遵守逻辑就可以胡乱猜测吗?这就是东方思想家常犯的错误。这种胡乱猜测在佛教和玄学中都有显露。反正想什么,说什么都没有关系,因为它不需要受任何检验的方法约束。其实这种猜测是不对的。出了逻辑在往上走应该是“理性”。也就是起码说得“有道理”才行。但道理也有穷尽的时候,也就是说这是传统哲学的终结导致了:“绝学”出现了。
许多以往的哲学家以为,“有”或存在,的基础可以是“无”。其实这个错误早被巴门尼德在近三千年前就发现了:“无属于有的性质,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否定某物存在的结果是其他物的存在,它们的关系不过是“转换”的关系。既,由于否定,一物变成了另一物。那么,我们能否定“存在本身”吗?显然不能。因为“存在同存在物”是同一的,我们不可能离开一个而谈另一个。如果我们将存在抽去内容,那么“存在和非在”是同一的,谁也不是谁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找寻这“两种对立得存在”的基础。
这个研究的结果,就是范例通过“思维悖论”发现的“绝对的绝对”。绝对的绝对之所以不可言,是因为语言的自身性质决定的。语言是“高级范例”,属于“相对得绝对”的关系,或“思在”的范围。所以任何可以言说得事物,必定是“某物”,既存在。维特根思坦是对的,“当我们说不出来时必须沉默(Tractatus)”。但沉默以后怎么办呢?我们是明白还是不明白为什么沉默呢?维氏没有说。范例哲学的回答是“纯粹悟性”- 这就是,当我们穷尽了分析,穷尽了逻辑,穷尽了理性,穷尽了“传统哲学”后,唯一剩下得就是“绝学”了:“此时无声胜有声”-因为“绝对背景导致的潜在引起的大爆炸就要开始了”。
只是,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过一句很多人痛恨我的话:“(范例哲学)...是人类文明二千五百年来的哲学史上,迄今为止最深刻的思想:因为她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牛顿)”。站在别人肩膀还能显出自己“高”吗?显然不是。这个意思无外乎是说:没有别人就没有自己,我不过是作了自己应该作的罢了。其实一切真正的发展岂不都是这样?牛顿是不是?爱因思坦是不是?大鼻子可以这样说,矮鼻子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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