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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原侨办许又声反对双重国籍言论的欺骗性质 2012-07-27 21:15:54

《试评原侨办许又声反对双重国籍言论的欺骗性质》

作者: 高翰文

 

许又声为反对恢复双重国籍,制造了三个理由。但没有一个理由成立。

 

最关键的是,许又声回避了1978年呼吁恢复出生地国籍的最基本的理由。从中华文明来说,出生地国籍与生具来,是父母和祖国给的,是上天赐予的,天道人心,不容剥夺。从联合国和国际法共识来说,人人必须有国籍(消灭无国籍);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国籍。双重国籍是一个现象。(见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默认双重国籍和双重国籍现象只是“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国籍”的间接后果。在换句话说,《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国籍”,就是尊重每个人的出生地国籍,是问题的本质和核心,而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只是由此产生的一个现象。

 

我们来分析许又声的第一个理由。

 

许又声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第一个理由是:“第一,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许又声的“这个理由”犯了三个错误。

 

许又声的第一个错误是,他不仅无视事实,而且编造了事实。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并不是“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恰恰相反,世界上多数国家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慎重起见,笔者耗时几个月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双重国籍作了统计和分析。据截止20126月底的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承认双重国籍。西方大国有英国法国美国,东方大国有俄罗斯印度。都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更重要的是,从上述统计数据的解读中,可以看到三个基本事实和两个基本趋向。

 

三个基本事实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中,1)包括了除中国大陆之外的联合国安理会所有常任理事国;2)包括了除日本德国之外的世界所有先进工业化国家;3)包括了世界古文明起源地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几乎所有现代文明国家。

 

两个基本趋向是:一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或者联合国建立以来, 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二是,除1955年前后的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国家,几乎没有国家从“承认双重国籍” 状态转变为到“不承认双重国籍”状态。

 

由此可见,尊重每个人的出生地国籍,从而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1996年中国大陆《国籍法解释》,已经从1980年的《国籍法》基础上,得出了默认双重国籍的解释。可惜的是,人大常委会只批准在香港实行。从法理上来说,1996年中国大陆《国籍法解释》是《国籍法》的一部分。1980年的《国籍法》和1996年中国大陆《国籍法解释》构成完整的《国籍法》。默认双重国籍的完整的《国籍法》在大陆适用是合乎法理的。所以笔者说,恢复双重国籍对我们来说不是遥不可及,而是近在咫尺!本段参考了王用汲多维上的博客文章(http://blog./wangyongjihttp://blog./wangyongji)。王用汲的分析是10多年来,海外大陆华人呼吁双重国籍的最重大发现之一。笔者完全赞同王用汲的分析。

 

这说明许又声在无视事实。

 

许又声的第二个错误是,他编造了所谓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

 

许又声说中国政府是按照“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去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实际是把中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放到一个滑稽或不合逻辑的境地。

 

实际而真实的情况是,中国政府是按照当时1955年是的国情和“和平共处”的四项基本原则,制定当时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而在1980年改革开放的初期,把这个政策写入《国籍法》。

 

网上有一篇文章专门讲这一问题。这篇文章是《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此文清楚地表明,在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个政策,而不是“一个的立法原则”,更不是一个“基本原则”。此文链接是:http://www.hioz.net/ibbs/archiver/tid-939519.html 或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2279720b79563c1ec5da71c1.html

 

这说明许又声在欺骗。

 

许又声第三个错误是国际上(国际公约和条约)根本不存在所谓“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法原则”。

 

笔者仔细阅读了1930年以来的涉及双重国籍的各个国际公约。历史上,对国籍问题有各种观点,包括了“单一国籍”观点和“世界公民”观点。但这两个极端的观点从来没有被任何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正式条款。任何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正式条款都是以正视双重国籍这一事实为出发点,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上,中国政府和加拿大等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中,也承认或接受国际的共识。

 

这说明许又声对国际法的无知。

 

上述这些,中国的老百姓和领导不知道;出国的老百姓不很清楚。但,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的研究人员,不可能不知道。他们拿一点可伶的工资,为什么去说呢?

 

海外呼吁恢复双重国籍的声浪越来越高,已经危及到了中国大陆出国人民和其祖国的执政者的关系。例如,过去,北美的大陆华人每年中秋和国庆一起过,叫中秋国庆联欢会。笔者也去过几次。但是从前年开始,人们不在乐意举办中秋和国庆晚会,有的话,大家也不去。因为,你剥夺了我们的出生地国籍,是对我们的不尊重,是对我们的文化传统的不敬,是对我们人格的侮辱。有些人出国只管什么“享受”。但只要有一点思想,人们不可能无动于衷。主办中秋和国庆的人都是有思想的人。元旦春节侨办的人已经不敢面对在加国和美国的大陆华人。

 

现在,在国内,有一个奇怪现象: 被拉去参加侨眷会议的,大多不是“华侨”而是“华人”;而被列为“华侨”的都有身份证和户口,他们自己认为不是“华侨”:凭什么我是“华侨”,凭什么注销我的身份证和户口?1955年以来东南亚还有几个华侨?所以,侨办可能虚报“华侨”人数,实际上是在吃“空饷”。

 

由于出国人员越来越多,“华侨”人数却越来越少,侨办对2003年出国的没有被注销身份证和户口的政策极为不满 。侨办认为,这些人如果有身份证和户口,他们就不是华侨。这样,侨办“管辖”的人少了;人少了,经费就少了,无法存在下去。所以必须注销他们的身份证和户口。并且永远不批准他们回国定居(见新的《出入境管理法》(201371日生效)。这样才能保持很大的华侨人数。另一方面,东南亚早就华侨聊聊无几。1955年华人选边站,有几十万华人选中国护照,印尼65年杀了10多万(?)。55年是20岁,现在是80多岁;55年是30岁,现在是90多岁。大多自然死亡。1955年以后,在东南亚出生的华人子弟不可能进中国国籍。以后的就没有此类华侨了。1978年改革开放,到美国和西方。所以,东南亚可以说华侨没有几个。

 

如果目前的政策仍然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那么, 侨办将根据他们自己对“定居”的定义,把不是“定居”的也统统“视为定居”(侨办文件原文),然后按照公安部2003年的通知,注销2003年后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的公民身份号码和户口,不管你是否已经有归化外国国籍。

 

所以,估计侨办一直是在谎报“华侨”人数,实际上是在吃“空饷”!这也可能是侨办反对双重国籍的实际理由之一。但这个理由是错的。

 

侨办应该改变思路。从侨办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来看,在国内,只有恢复了出生地国籍,与这一人群和他们在中国大陆的亲人有关的事务,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侨办的工作。侨办过去为大陆出国华人做的好事,人们永远不会忘记;但侨办现在拼命反对恢复出生地国籍,人们无论如何不会原谅他们。

 

在国外,只有恢复了出生地国籍,这一人群(1978年以来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与侨办的关系也不会像现在那样陷在僵局。而且,殃及中国本身。现在台湾人在美国可以过双十国庆,这几年中国大陆人不再过国庆。道理很简单,你剥夺我的出生地国籍,不尊重我的人格和感情,不尊重我的文化传统,我不反对你已经是最客气了?

 

海外呼吁恢复双重国籍的声浪越来越高,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中国的执政党的决策者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只要一质询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的研究人员,他们肯定会告诉事实真相。

 

笔者估计,许又声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调职的。侨办是肥缺。整天歌舞升平。

 

不过,无论如何,接任许又声的侨务官员肯定要三思而行,三思而言了。

 

许又声反对恢复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另外两个理由,矫海涛先生和其他作者已经做了详细分析,笔者就不再重复了。矫海涛先生有两个博客:一个在多维,一个在倍可亲。

 

Read more: 试评原侨办许又声反对双重国籍言论的欺骗性质

 

附录:国务院侨办《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转载者注]:“被视同定居”者(包括枫叶卡和绿卡持有者)的国内公民身份证和户口必须以一律注销;尽管枫叶卡有效5年和绿卡有效10年,它们都不是什么“永久居留证”,而只是“外国人居住证”(Alian Resident Card)。

所以侨办对“定居”的定义和应用是违反常理和不合事实的。

而且,“被视同定居”者(包括枫叶卡和绿卡持有者)如果没有侨办的批准,不得恢复公民身份证和户口,不得在国内常住(定居)(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文) http://blog./?p=220097

 

持有效中国护照的未入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回国居住要侨办批准,不批准就不能再家居住,天下还有这种法律?让我说什么?

 

咱笨人一个,以转载国家文件,他人精彩文章为乐,一般不评论转载文件和文章。

但这次破自己的例– 实在看不下去了!

 

海涛先生已经被邀请参加20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讨论会。大家如果有自己的看法,可以向海涛先生放映情况。海涛的博客网址是:http://blog./jiaohaitao

 

 

《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规定,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作出解释,请遵照执行。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附件:

 

《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post-220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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