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律工作者: 1980年国籍法中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 海瑞 [转引者注] 这是一篇在国内网站上击点达到近万跟帖十分热烈的博文。其中提出的问题,海外中国大陆人民中有识之士早已一一涉及。同时在一些国内学者的学术论文中多有谈到。但是,这些问题现在是经一位国内法律专职工作者,在无接触国外华人网站的情况下独立提出和归纳,显得很特殊。 读完后,读者也许马上产生一个问题: 我们这些人,在中国工作和生活30多年;以后又在美国或加拿大旅居近20年。我们将来要回中国大陆。我们在国外“定居”了吗? 但是也许我们的中国护照已经被剪角作废了;也许我们的国内身份证和户口早已被注销。 好在我们没有正式退出中国国籍。 实际上,80年《国籍法》中的这些问题,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的高级研究人员,早已一清二楚。并且他们在制定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一一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只是这些解释和规定是在以香港的名义下做出的。 多维的博客王用汲 在 《1996年《国籍法》(完整版)已经默认了双重国籍》一文中已经论述了这个问题。其链接【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post-218311.html。 通过对国内外法制现状的观察和比较,我们看到了国内学者和国内法律专职工作者在法律和法理功底的欠缺。但他们很实际。 我们更看到了领事馆和侨办剥夺大陆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违法了1980年《国籍法》,违反1996年《国籍法解释》中的法理;更违反中华文明传统;违反世界在国籍问题上共识和潮流;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文。 希望中国新政府能够早日把1996年《国籍法解释》明文推广到全体中国人民。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纠正剥夺海外华人出生国籍的违法行为。 原文标题: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已有 9865 次阅读 2011-1-26 01:27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国籍法 中国 中国国籍法实行三十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 很多人甚至稀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第一个误解是: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二个误解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个误解是: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笔者做为一名具有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这里对以上重大误解进行一下解释。 第一个误解是: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外国; 第二, 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外国, 则并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华人, 虽取得外国国籍, 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便很快回中国发展。这样的情况,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 那么,读者可能会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和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 回答是,不矛盾,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所以,如果你并没有定居在外国,而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在中国政府眼中,你还是中国公民,并不具有外国公民身份。 第二个误解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这一误解,最典型的例子,是留学美国的中国学生,他们在美国所生的子女,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自动具有美国国籍。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他们的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完全错误的。 实际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比如父母为留学生,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 第三个误解是: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近来,很多人呼吁中国政府即使不能承认双重国籍,但可以象很多其他国家一样,默认双重国籍。默认双重国籍的意思是说, 中国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但中国政府并不予以承认, 除非本人正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实际上,这一呼吁是不必要的,因为根据对前面两个误解的解释,中国国籍法已经默认了双重国籍。 另外,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 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 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 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便得出结论: 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并获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 如果申请人确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实际上, 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 其实,中国国籍法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规定,时间限制,暂时先做以上澄清. [后记] 实际上中国国籍法有很多混乱和自相矛盾之处。以上的解释,是最合乎逻辑的理解。 不过,这部法律是三十年前制定,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当时法律制定者的法律水平,可想而知。而且中国当时对外交往才刚刚开始,这部法律也没有什么用处,制订者在当时也并没有认真对待这部法律。所以,直到现在,连一个实施细则都没有,以至于这部法律在实施中,非常任意, 问不同的大使馆,不同省市的公安出入境部门,以及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领导),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回答。当务之急,是拿出一部详细的实施细则,对国籍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而权威的解释, 对实施中以及法律本身的混乱予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