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1980年國籍法第9條?》 (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國籍被任意剝奪之探討的一部分) 1980年《國籍法》有“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一條。 從今天看來,上述法律條款不符合法律唯一解釋的基本特性,因為人們對於“定居外國”和“自願”存在不同的解釋和理解。 另外一方面,作為中國國籍法一部分的1996年《國籍法解釋》事實上不再使用上述第9條。 那麼,為什麼會有該“第9條”呢? 或者說,在1980年的情況下,為什麼這“第9條”是“合理”的呢? 這要從當時的歷史情況來考慮。 1955年之前,從1640年跟隨鄭和下西洋而滯留在印尼的華人的後代,以及明末清初到印尼的華人的後代,在大清法律和1949年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法律以及1955年前的中國大陸法律下,都有中國國籍。 1955年前後,中國大陸政府和印尼政府聯手要求這些華人後代兩選一:或是中國籍,或是印尼籍。但是仍然有很多這樣的華人只認為自己是中國籍或不選籍。 與此同時,台灣的中華民國,順從國際法學界關於出生國籍的共識,從法律上除了承認出生在台灣的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外,只承認1949年前出生在中國大陸然後到台灣的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但不再承認出生在東南亞國家包括印尼的華人後代的中華民國國籍。 1965年前後,中國和印尼並沒有中國實行單一國籍而改善,反而惡化。1965年印尼屠殺無數華人(一說是30萬)。1967年初中國大陸和印尼斷交。 1990年10月中國大陸和印尼復交。 在1967年-1990年這段長達20多年的時期內,這些三代祖輩都生活在印尼而又被邊緣化人的印尼華人為了生活教育和工作等各方面原因只好想方設法加入印尼國籍。 因此,尤其在中國大陸和印尼沒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1980年中國國籍法“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很有利於這些處境困難的華人後代。他們定居印尼是名副其實:祖祖輩輩長期和固定地居住在印尼。 時過境遷。1980年到今天,30多個年頭過去了。 上面已經談到,作為中國國籍法一部分的1996年《國籍法解釋》事實上不再使用上述第9條。 退一步講。 1980年國籍法第9條本身對於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的中國大陸人民來說,也是不合理的。從他們被剝奪其中國出生國籍的過程看,幾乎所有的這樣的中國大陸人民,都是在國外工作生活了幾年時間(不超過10年),在領事館申請換護照或回國文件或者在回國期間被剝奪的。他們並沒有在外國固定和長期居住。 多維博客星北斗指出,1980年國籍法有兩種不同的退出或喪失中國的方法。除了上面提到的第9條,還有“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這一法律條款毫無爭議,符合退出國籍的自願原則;符合法律基本程序;也符合國際慣例。 筆者在這裡加一段。如果1980年國籍法沒有第9條,而只有第16條,這肯定會使要退出中國國籍而申請加入印尼國籍的印尼華人陷入困境。因為印尼和中國大陸斷交,印尼華人無法和中國政府或領事館聯繫。 多維博客星北斗進一步指出,但是中國有關部門,把毫無爭議的第二種方法拋棄掉,把中國的法律曲解為:“只要加入外國籍,其中國籍就必須剝奪”;或“只要加入外國籍,其中國籍就自動喪失”。 所以,1978年出國的中國大陸人民的國籍是被任意剝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