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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是正確的(1) 2013-03-20 13:00:27

《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是正確的 -兼評博訊<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一文》

 

博訊2013年1月13日在發表丁華一篇文章,題為《從胡煒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國籍法》,網址是:http://boxun.com/cgi-bin/news/gb_display/print_versiOn.cgi?art=/gb/pubvp/2013/01&link=201301130452.shtml

 

筆者寫了一篇文章對丁華的觀點加以批駁,即《讀中國公安部關於雙重國籍的一份電傳 兼評丁華<從胡煒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國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博訊在2013年3月19日在又發表一篇無署名的文章,題為《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

網址是: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所謂“黑打”是處理案情的方式;所謂“國籍”是國籍的認定。處理案情的方式和國籍的認定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實踐上來看,顯然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它們都可以分別考察。

 

筆者不了解所謂“黑打”的案情,所以無法加以評論。但筆者的態度是明確的:即中國警方嚴格按中國的法律處理此案。

 

筆者對國籍問題尤其是中國國籍問題,頗有研究。所以對筆者是從國籍問題加以評論的。即,筆者只考察本案的國籍的認定。

 

筆者認為,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上,中國公安部是正確的。筆者從三方面對論證或解釋或分析筆者的上述觀點:

 

1 從1980年中國《國籍法》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3月23日發表)

 

2 從1996年中國《國籍法解釋》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3月30日發表)

 

3 從國際法來看,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問題的認定是正確的。(最遲在2013年4月13日發表)

 

強調一點,中國公安部胡煒升國籍認定,是符合中國國籍法的,所以是正確的。但是,目前中國國家一些部門或機構對1978年出國的中國人民採用的兩個基本政策是違反中國法律的(包括中國憲法和中國國籍法):

 

1)對歸化外國籍而不願退出中國大陸國籍者,無條件剝奪他們的中國大陸國籍;並且把他們視為外國人,製造種種麻煩(如邀請信,財政擔保)阻礙他們回國;回國後進行嚴密監視;

 

 2)對有綠卡和楓葉卡但仍然持中國大陸護照者,剝奪其在中國大陸的政治權利和工作權利;並且剝奪他們在中國的定居權利; 得不到僑辦的批准,他們不得在中國大陸定居。

 

希望中國有關部門或機構應該像向公安部那樣以中國法律為依據來糾正這兩個錯誤政策,早日恢復1978年出國的中國人民被剝奪的中國國籍,恢復持綠卡或楓葉卡的中國公民的國內政治(選舉)國內工作和回國定居等基本權利。

 

重複一下過去說過的兩段話:

1)熱切希望中國政府按法律辦事處理此案。同時也希望胡的家屬能正確的理解中國國籍法和公安部的這份電傳,不要被誤導。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用在應該用的地方。最後希望丁華和其他博訊的作者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要仔細些全面些。胡的兒子是美國醫學博士,智商高,但不一定精通中文和中國國籍法。2)筆者沒有途徑或能力去辨別此上面這份所謂公安部電傳的真偽。筆者上面有關這份電傳的評論建立在這份電傳是真實的假定之上。

(2012年3月21日)

  

下面是博訊的原文:

 

《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博訊北京時間2013320 首發 - 支持此文作者/記者)

 

摘要:胡煒升(本名胡偉星)持美國護照進入廣州,後用香港回鄉證往返香港和深證,他在官方媒體曾被稱為“愛國華僑”。被捕後,廣東緊急向公安部索取“國籍”的認定,公安部緊急回復。將胡煒升認定為“中國國籍”,酷刑、非法關押得以實施。到底胡煒升是中國國籍還是美國國籍?此案影響之大可能引發外交爭端。  胡偉星被抓捕並受到刑訊逼供後,曾寄希望於自己的美國國籍身份而被文明審查和公平對待。被抓捕後,胡偉星聲明了自己的美國國籍,要求美國領事館關注此案。但是,儘管偵查機關扣押並持有胡偉星的美國身份證明(美國護照),但是,卻通過更加荒謬的公安機關內部回復對此加以掩蓋。偵查機關連胡偉星的美國國籍也不予認可,使胡偉星喪失了野蠻執法狀態之下可能的身份幫助。
    
    
胡偉星是201251日從美國飛廣州入境的之後用回鄉證往回過香港。香港是中國的,去香港也沒有離開中國,中國發的香港和廣州證件又不是第三國。
    
    
在胡偉星案卷中,一份材料赫然在目。2012713日,簽發人為朱際青、等級為特急的、向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內部傳真電報{公境傳(2012792}《關於對胡偉星國際認定的批覆》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若申報獲得認可,則喪失中國國籍。根據你局上報的情況及香港入境事務處的調查結果,胡偉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鑒此,胡偉星應為中國國籍。
    這一批覆及其使用存在以下錯誤:

 

    1、違反中國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偉星取得美國國籍的證明,根據國籍法該條規定,應當認定胡偉星取得美國國籍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關於國籍變更程序的規定。《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 《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絕對不存在“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若申報獲得認可,則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律規定。

    正確的理解是,胡偉星原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因此後取得美國國籍,儘管未向中國領事機構、公安部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已經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胡偉星應為美國國籍。
    
    
惠州市公安局將愛國華僑達成了黑社會,將美國人變成了中國人。 惠州公安局捏造事實,刑訊逼供,製造了胡偉星冤案。辦案警察明目強膽,徇私枉法造冤假錯案。

    3、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明傳電報作為證明胡偉星國籍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並且剝奪了胡偉星關於國籍確認的行政訴訟的權利。胡偉星聲明其為美國國籍,中國警方認定其為中國國籍,並以中國國籍身份對其執法,其間,存在一個行政確認程序,即,公安機關確認胡偉星為中國國籍,胡偉星不予認可,存在行政爭議,有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內部明傳電報的形式對此加以認定,未對胡偉星的權利訴求給予行政答覆,僅僅是作了內部認定,並根據內部認定進行刑事處理,剝奪了胡偉星的行政複議和訴訟權,導致公安機關的錯誤認定被錯誤執行。
  
    4
、這一錯誤認定及司法行為,違反了國際關係準則,為之後的外交糾紛買下了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98修正) [19980514]規定:第三百二十條:“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章,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並在對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嚴格履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當國內法或者規定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發生衝突時,應當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三百三十條:“ 發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國人犯罪案件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情況報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後,應當單獨或者會同外交部聯名將案件進展情況等及時通知我國駐外使館、領事館。”第三百三十一條:“需要對外國人採取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等於採取強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時以內報告公安部,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第三百三十二條:“對外國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或者執行拘留、逮捕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事館,同時報告公安部。”
    
    
廣東政府對胡偉星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直至審判,是否實事求是地向公安部匯報案情,是否向美國駐華使領館發布了通知,這既是一個執法監督程序,又是涉外人權保障機制。據了解,此事已經引發海外愛國華僑的抗議,並引發美國政府派駐機構的高度關注,也可能隨即引發外交爭端。
    這一錯誤認定,不僅表現了惠州市公安局法制水平之粗糙、法律意識之淡薄、執法水平之低下,而且表現了在涉及國際人權問題上的野蠻和極端不負責任。胡偉星案件不再是一起簡單的國內刑事案件,已經演變成一樁跨國人權侵權、財產侵權、國際關係侵權的跨國糾紛,已經引發廣大旅居海外的愛國華僑、國際人權組織、胡偉星國籍國家的高度關注。即使如此,惠州市司法機關對本案處理之草率仍然不減當初。 [博訊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支持此文作者/記者(博訊 box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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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時間:2013-03-20 20:47:15
博訊<被惠州“黑打”的胡煒升國籍問題:公安部犯錯>一文》中說:

公安部的文件“1、違反中國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偉星取得美國國籍的證明,根據國籍法該條規定,應當認定胡偉星取得美國國籍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筆者的評論:

1 並沒有違反中國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公安部只承認胡的中國國籍,而沒有承認胡的美國國籍,胡的美國國籍可以作為胡的旅行證明。哪裡違反了?

2 1980年《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定居”是固定或長期居住的意思。胡沒有固定或長期住在美國,胡沒有定居美國。所以胡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胡是否“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 --不清楚。胡可能是自願的,也可能是“不得不”的加入外國籍的。這個“自願”太主觀。胡今天可以說他是“自願”的,明天可改為“不得不”;後天又可改為“自願”的。每天改10次,難道中國國籍可以每天“自動喪失”或不自動喪失10次!?

3 中國1980年《國籍法》16條規定,退出中國籍必須申請並得到書面批准。胡申請了嗎?有書面批准嗎?都沒有。

胡偉星取得美國國籍的證明只能證明胡有美國國籍,但是不等於中國必須承認它。中國只承認其中國國籍;其外國籍只是旅行證明而已。

因此,胡並沒有退出中國國籍,其中國國籍也沒有自動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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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時間:2013-03-20 20:33:37
修改了一些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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