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解读一 :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关系
作者:博客高翰文
简称为1980年《国籍法》的全名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全文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简称为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全名是: 1996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其全文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强调下面三点:
第一点,正如中国人大常委会指出的,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在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其全文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因此,我们必须把1980年的《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视为一个整体;理解中国国籍法,只提1980年《国籍法》而不提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片面的。
第二点,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对1980年《国籍法》中已经有的一些条款的在某种特定地区(香港)情况下的“解释”。换句话说,1996年《国籍法解释》并没有为1980年《国籍法》添加新的条款。
第三点,中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为1980年《国籍法》已有的这些条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施行作出作出任何“解释”。这一基本事实,衍生出下面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中国国籍法进行曲解。如,把中国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错误的解释成:“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公民的中国籍一律被剥夺或自动丧失”。
第二个问题是,在1980年《国籍法》同样的条款下,形成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释和政策。
如,对1980年的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在国籍法解释中该条解释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有双重国籍的中国香港公民的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但其外国护照可作为旅行证明。但是,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却把它解释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大陆公民的外国国籍,而不承认其中国国籍。这两种解释是完全相反的。而国籍法解释的解释是中国国籍法的一部分,因此,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的解释无疑是违反国籍法的。
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在这种曲解的基础上制定错误的政策。
如,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中国护照剪角作废;没收身份证和注销大陆户口)。
结论:
从法律或法理上说,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或立法机构在法律主要条款下对于某个案例或某种情形下的作出的明确解释,同样适用于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地区和人民相同或类似案例。例如,《国籍法解释》根据1980年《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作出的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有中国和英国双重国籍的中国香港公民的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英国国籍,其英国护照可作为旅行证明),不仅适用于有中国和美国或其他外国籍双重国籍的中国香港公民的情况(这一点做到了),也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有中国和美国或其他外国籍双重国籍的中国大陆公民(这一点没有做到)。
中国的情况是,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政府有关部门还会置之不理。那么,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侨办和公安和领事馆便可以乘虚而入,恣意妄为,制定对它们有利但是却违反中国国籍法的政策。
因此,中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有必要有责任有义务,对《国籍法》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实行作出明确的解释。
这种明确的解释有如下的功效:
第一,结束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对中国国籍法的曲解或错误理解;
第二,结束在1980年《国籍法》同样的条款下有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释和政策的混乱局面;
第三,彻底纠正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对中国国籍法的曲解或错误理解基础上的错误政策,恢复出国的大陆人民的出生国籍和回国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退出中国籍的中国公民,依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他们回国是没有必要到中国领事馆办理回国签证。
这里要特别指出一点,即使在中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国籍法》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实行作出明确的解释的情况下,侨办公安和领事馆对国籍法的错误解释和建立在这种错误解释基础上的错误政策依然是违法的。如,中国驻外领事馆在当事人没有申请和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剪去当事人中国护照的一角(使其作废)和收取签证费,本质上都是违法中国国籍法的。
(高翰文2013年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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