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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國籍法和96國籍法解釋的關係 2013-09-07 13:00:27

中國國籍法解讀一 :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關係 

作者:博客高翰文

簡稱為1980年《國籍法》的全名是: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其全文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簡稱為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全名是: 1996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其全文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強調下面三點:

第一點,正如中國人大常委會指出的,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

19976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在其《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5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也應包括這一解釋。” 其全文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因此,我們必須把1980年的《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視為一個整體;理解中國國籍法,只提1980年《國籍法》而不提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片面的。

第二點,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對1980年《國籍法》中已經有的一些條款的在某種特定地區(香港)情況下的“解釋”。換句話說,1996年《國籍法解釋》並沒有為1980年《國籍法》添加新的條款。

第三點,中國人大常委會從來沒有為1980年《國籍法》已有的這些條款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施行作出作出任何“解釋”。這一基本事實,衍生出下面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中國國籍法進行曲解。如,把中國國籍法“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錯誤的解釋成:“只要加入外國籍,中國公民的中國籍一律被剝奪或自動喪失”。

第二個問題是,在1980年《國籍法》同樣的條款下,形成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釋和政策。

如,對1980年的國籍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在國籍法解釋中該條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有雙重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的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國籍;但其外國護照可作為旅行證明。但是,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卻把它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大陸公民的外國國籍,而不承認其中國國籍。這兩種解釋是完全相反的。而國籍法解釋的解釋是中國國籍法的一部分,因此,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的解釋無疑是違反國籍法的。

第三個問題是,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在這種曲解的基礎上制定錯誤的政策。

如,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中國護照剪角作廢;沒收身份證和註銷大陸戶口)。

結論:

從法律或法理上說,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或立法機構在法律主要條款下對於某個案例或某種情形下的作出的明確解釋,同樣適用於這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區和人民相同或類似案例。例如,《國籍法解釋》根據1980年《國籍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作出的解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有中國和英國雙重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的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英國國籍,其英國護照可作為旅行證明),不僅適用於有中國和美國或其他外國籍雙重國籍的中國香港公民的情況(這一點做到了),也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有中國和美國或其他外國籍雙重國籍的中國大陸公民(這一點沒有做到)。 

中國的情況是,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政府有關部門還會置之不理。那麼,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僑辦和公安和領事館便可以乘虛而入,恣意妄為,制定對它們有利但是卻違反中國國籍法的政策。

因此,中國人大常委會完全有必要有責任有義務,對《國籍法》的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實行作出明確的解釋。

這種明確的解釋有如下的功效:

第一,結束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對中國國籍法的曲解或錯誤理解;

第二,結束在1980年《國籍法》同樣的條款下有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釋和政策的混亂局面;

第三,徹底糾正中國大陸的一些政府部門包括國僑辦,公安和駐外領事館對中國國籍法的曲解或錯誤理解基礎上的錯誤政策,恢復出國的大陸人民的出生國籍和回國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退出中國籍的中國公民,依然具有中國國籍,因此,他們回國是沒有必要到中國領事館辦理回國簽證。

這裡要特別指出一點,即使在中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對《國籍法》的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實行作出明確的解釋的情況下,僑辦公安和領事館對國籍法的錯誤解釋和建立在這種錯誤解釋基礎上的錯誤政策依然是違法的。如,中國駐外領事館在當事人沒有申請和被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的情況下,剪去當事人中國護照的一角(使其作廢)和收取簽證費,本質上都是違法中國國籍法的。

(高翰文2013年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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