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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不存在“不允許雙重國籍”之說 2012-11-21 09:01:14

《中國法律不存在“不允許雙重國籍”之說》

 

今日萬維網頭版登載一篇名為《華裔女富豪:擁有雙重國籍在中國挺常見》的文章。此文一個主要論點是“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原話)。這是一個不正確或錯誤的觀點。所謂不正確或錯誤,就是這個觀點不符合中國國籍法。

 

華裔女富豪:擁有雙重國籍在中國挺常見》一文的目的不外乎這麼幾個:

 

●歪曲中國國籍法;

●企圖把他們自己的“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的論點作為既成事實,欺騙輿論;

●挑起一般民眾心中的仇富到仇恨出國者的狹隘和丑噁心態;

●最後的目的是繼續執行違反中國國籍法律的政策,反對默認雙重國籍,反對恢復海外華人的出生國籍。

 

此文中的“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原話)的觀點是經不起一駁的。

 

中國1980年《國籍法》指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以香港為例,指出,對雙重國籍者,中國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國籍;除非他/她申請並被批准退出中國國籍;該中國公民手中的外國護照可以作為旅行證件。

 

中國1980年《國籍法》規定:“第9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該文中的女士歸化美國籍後,一直“定居”在中國,所以她的中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PERIOD

 

所謂“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的論點是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的。此類文章的作者應該好好反省,不要閉着眼睛說瞎話,靠造謠來騙讀者。

 

同時希望出生中國大陸的海外華人讀者包括編緝們眼睛要睜大一下,把自己的水準提高一些。國內有的是地溝油之類的假貨,以及寫此類文章的騙子。不要把假貨和騙子的東西當作寶貝!

 

上面提到的原文全文如下:

 《華裔女富豪:擁有雙重國籍在中國挺常見》

  

  吳女士不願意透露自己的全名,卻不介意透露自己的心聲:“我後悔死了,我所有的朋友都後悔死了。”在談起自己的美國身份時,她的後悔之情溢於言表。她說自己開始考慮放棄美國國籍已一年有餘,更詛咒發誓說:“我再也不會回去了”。

 

  在中國,坊間流行的是“在北京三環買套房就能趕上在紐約買別墅”,但沒有人告訴他們在美國買房時要繳納交易稅,每年還有計價稅和市政建設稅,到了賣房時,還有資產所得稅在等着他們。

 

  吳女士的故事並不是孤例。對於部分華人富豪來說,美國國籍如今變成了一座圍城,外面的人想進去,裡面的人卻想出來。這在十年前幾乎是不可想象的,當時移民美國還是許多中國有錢人的終極夢想,而現在,情況卻大有不同。

 

  在這變化背後,最大的決定因素是稅。“你省下來的每一塊錢,最後都落在了稅務局手裡。”稅務律師馬修·萊德維納說,“這是人們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原因之一。”

 

  “唯有死亡和納稅無可避免”,富蘭克林的這句名言很好地形容了美國作為“萬稅之國”的情景。在美國,除了聯邦稅之外,各州還會自行收取五花八門的各種稅,比如,紐約州便一度收取“假髮稅”。 除了稅種繁多之外,更重要的一點是,美國收稅依循“屬人原則”。就連在美國居住時間超過一定限度的外國公民也需向美國政府交稅。

 

  當然,海外查賬存在客觀上的困難,所以在美國經濟繁榮時期,政府對於海外賬戶的逃稅現象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然而2008年後,經濟衰退伴隨着金融危機而來,美國政府赤字年年增加,狠抓稅收就成為奧巴馬在任期間的一個大問題。

 

  2010 3月,奧巴馬簽署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目標就是為了防止美國公民和持綠卡的永久居民濫用離岸地避稅。由於它可能對全球的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後來被延期一年執行,等到201112月,《海外賬戶納稅法案》細則終於公布,其中規定居住在美國境內、在海外擁有5萬美元以上資產或者居住在美國境外、在海外擁有2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美國公民和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都需要在2012415日前向政府申報。

 

  懲罰措施也相當嚴厲:藏匿海外資產拒不申報被視為有意逃稅,一經查出會被處以一萬美元罰款。如果在國稅局接連通告後仍不繳納相關稅費,最高罰款額度可達到5 萬美元。如果刻意少報並被查出,少報的部分將被課以40%的重罰,當事人還可能會面臨刑事起訴。法案一出,人心惶惶,其中以華人反應最大。有一說是因為華人最愛儲蓄,此法的打擊對象矛頭指向華人;另外一說則指出,在中國大陸,偷稅漏稅的成本很低,那些在中國開公司以獲得投資移民資本的新富豪們幾乎不可能有人能提供“乾淨”的納稅記錄,所以這在嚴苛的美國國稅局面前都將成為罪狀。

 

  為了加強調查非法逃漏稅,美國國稅局在2 010年於北京增設了調查辦事處,並在包括香港在內的8個現有調查辦事處增添了人手。與此同時,他們還大量僱請了華裔查稅員,根據美國《僑報》報道,這些會說中文的稅官相較其他族裔的稅官來說,查起稅來反而更加嚴苛。

 

  越來越多富翁選擇逃離美國。諷刺的是,由於美國稅收體系是如此詳細,就算要放棄美國國籍,你還是需要繳納一筆“離境稅”。

 

  但華裔新移民還有更簡單的辦法。雖然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但文初提到的擁有美國國籍的吳女士並不擔心自己會丟掉中國國籍,因為“擁有兩本護照在中國是一件挺常見的事”。

 

如今,吳女士的生活和工作都集中在香港和內地,她在美國已沒有熟人,她說自己在那裡也從未有過房產或任何資產。她已經有將近十年沒再去過美國。吳女士從未用她的美國護照去任何地方旅行,她發誓自己會一直掩藏所有收入的蹤跡。有一次,她甚至拒絕跟一位潛在的生意夥伴簽下書面合約,唯恐那會留下什麼印記引來美國國稅局的追蹤。  

瀏覽(15888) (0) 評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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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廣陵散 留言時間:2012-11-23 13:43:36
樓主分析有根有據,佩服。

仔細讀了這些文件。的確有些“生不可測”。

我假定我是1996年寫《國籍法解釋》的人。上級的指示,既要不違法1980年《國籍法》但有要和國際上默認雙重國籍的慣例接軌,使得英國和香港人民接受,使國際社會認可。

我也會這麼寫:

1)把法律的標題寫得很長很長,一般人搞不清楚這是什麼。

2)跳過法律邏輯的一些中間層次。

寫1980年國籍法的可能是是工農兵學員和造反法或革命幹部。但寫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應該是至少有法律系本科文憑的專家。他們肯定知道美國默認雙重國籍;肯定知道《世界人權宣言》中“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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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36:15
筆者在《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 一文的跟帖中看到一段話(如下)。這段話可以從另一個側面說明為什麼人們對1996年國籍法解釋讀不懂讀不透。

“這位國內法律工作者的判斷是正確的:中國1980年國籍法已經在某種意義上默認雙重國籍。

但是這位法律工作者沒有提到,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事實上已經正式並且完整地默認雙重國籍。

人們要問:為什麼只有少數人讀出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事實上已經正式默認雙重國籍呢?

這主要兩個問題:

1)中國人民包括律師的法理常識不強。放在美國和加拿大,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在美國這是案例。一個為聯邦一個州甚至一個個人的案例,立刻成為STATUS-- 即法律的一部分,適用於全國。如1935年美國從一案例,判定美國出生國籍不得剝奪;1967年一個案例,判定歸化國籍也不得剝奪。兩個案例確立了美國法律默認雙重國籍。筆者不是律師。貝殼上有美國掛牌律師。如果筆者有誤,希望他們來糾正。

2)在國籍法解釋的行文中,把三段論改成了兩段論:

如:A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1980年國籍法條款,論點)
B 中國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對上面觀點的解釋)
C 對於香港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進一步推論)

但在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行文為:

如:A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1980年國籍法條款,論點)
C 對於香港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進一步推論)

省略了:
B 中國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對上面觀點的解釋)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如果無B,憑空推不出C。

強調一點,《國籍法解釋》是國內法。

所以,現在差那麼一步:正如“海瑞”所言,即把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的默認雙重國籍,明文推廣到全中國人民。

所以無論僑辦如何折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包括1980年和1996年兩部分),不可能顛倒過來。

我們海外大陸人民,大不了多受幾天苦!

但我們呼籲不斷!

我們努力不斷!

我們一定會成功!


上面這段跟帖很有說服力。筆者準備為它單獨成一篇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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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28:09
筆者經常在思考為什麼大家對1996年《國籍法解釋》看不懂讀不透。個人來說,1996年筆者連楓葉卡還沒有,當時為生活為工作很辛苦。那有時間研究雙重國籍問題。我想很多大陸華人都是象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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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23:49
我們中國人常說,對朋友是鮮花;對財狼是刀槍。

作者:xhmj 留言時間:2012-11-23 05:40:04
你個大傻逼,就為了兩頭都占便宜,整天象祥林嫂似的

對xhmj這個壞蛋上面的罵人如何處置?

只能以惡制惡了,是xhmj自己找的:

xhmj這個壞蛋,你爸爸媽媽都是大傻逼,而且是爛傻逼!

xhmj這個壞蛋,你爺爺奶奶都是大傻逼,而且是爛傻逼!

xhmj這個壞蛋,你18代祖宗都是大傻逼,而且是爛傻逼!特爛,臭不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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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13:22
這是我指的第二個文件。這個文件指明了1996年《國籍法解釋》的性質和地位。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項全國性法律。在這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的建議》中,建議增加五項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建議刪去一項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委員長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認為這個建議是適當的,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從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是因為國徽法已經包括了這個法律的內容。決定草案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列入附件三後,沒有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從附件三中刪去,是因為該決議還就國都、紀年、國歌作出了規定,其有關國旗的規定可與國旗法一併適用,以國旗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是國家對領海行使主權及對毗連區行使管轄權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十五條關於我國的領海基線由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國務院於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這個聲明屬於領海及毗連區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該法時,應包括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和防務所必需的法律,從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就要對外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及人員提供領事特權與豁免,我駐港部隊也將於7月1日進駐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也應包括這一解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就決定草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然後再作出決定。

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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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11:25
上面第一個文件就是我們常稱的1996年《國籍法解釋》。它和1980年《國籍法》一起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他們是國內法。

這裡我重申這是國內法,是相對於國際法。出了國防外交國籍,香港現在實施是香港自己的法--- 這是中英談判的結果。因此,後者受國際法制約。

對老一代香港人使用國籍法解釋,默認他們的雙重國籍。
對新一代香港人使用國籍法解釋,也是默認他們的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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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04:50
這是第一個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2012-07-13 07:43:08閱讀(143) 評論(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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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8:03:06
謝謝michelle2007。但你的觀點無法理和事實依據。

“作者:michelle2007
香港現在也是遵從的中國國籍法,是單一國籍,作者引用的是針對的歷史情況,有一部分香港人有雙重國籍。新出生的不是這樣的,只能保留一個,所以拿着香港居留權,就不能拿外國護照回香港。 ”

有些事情是無需爭論的。

所以我把目前有關香港的國籍法的文件轉載如下。這是國內法。50年以後也不會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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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hmj 留言時間:2012-11-22 13:40:04
你個大傻逼,就為了兩頭都占便宜,整天象祥林嫂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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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elle2007 留言時間:2012-11-22 00:37:50
香港現在也是遵從的中國國籍法,是單一國籍,作者引用的是針對的歷史情況,有一部分香港人有雙重國籍。新出生的不是這樣的,只能保留一個,所以拿着香港居留權,就不能拿外國護照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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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時間:2012-11-21 18:17:20
中國正式恢復雙重國籍後,肯定要涉及兩國的稅收問題。

美國稅率比中國大陸低。

所以,如果中國富人已有財產在中國已經交了稅,不必再交稅。如2012年一月歸化美國籍,那麼2012年以前的財產與美國無關。

2012年以後的新增加的財產,如果在中國交了稅,在美國可抵稅。如2012年新的收入是50萬美金。按中國稅率40%,交了20萬美金給中國政府,那麼美國報稅是,美國稅率是35%。你既然已經交了40%的稅,35%已經在40%之中。不必再交稅給美國政府。這是國際公認的。

報財產多少,不是一定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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