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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不存在“不允许双重国籍”之说 2012-11-21 09:01:14

《中国法律不存在“不允许双重国籍”之说》

 

今日万维网头版登载一篇名为《华裔女富豪:拥有双重国籍在中国挺常见》的文章。此文一个主要论点是“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原话)。这是一个不正确或错误的观点。所谓不正确或错误,就是这个观点不符合中国国籍法。

 

华裔女富豪:拥有双重国籍在中国挺常见》一文的目的不外乎这么几个:

 

●歪曲中国国籍法;

●企图把他们自己的“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的论点作为既成事实,欺骗舆论;

●挑起一般民众心中的仇富到仇恨出国者的狭隘和丑恶心态;

●最后的目的是继续执行违反中国国籍法律的政策,反对默认双重国籍,反对恢复海外华人的出生国籍。

 

此文中的“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原话)的观点是经不起一驳的。

 

中国1980年《国籍法》指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1996年《国籍法解释》中,以香港为例,指出,对双重国籍者,中国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国籍;除非他/她申请并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该中国公民手中的外国护照可以作为旅行证件。

 

中国1980年《国籍法》规定:“第9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文中的女士归化美国籍后,一直“定居”在中国,所以她的中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PERIOD

 

所谓“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的论点是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的。此类文章的作者应该好好反省,不要闭着眼睛说瞎话,靠造谣来骗读者。

 

同时希望出生中国大陆的海外华人读者包括编缉们眼睛要睁大一下,把自己的水准提高一些。国内有的是地沟油之类的假货,以及写此类文章的骗子。不要把假货和骗子的东西当作宝贝!

 

上面提到的原文全文如下:

 《华裔女富豪:拥有双重国籍在中国挺常见》

  

  吴女士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全名,却不介意透露自己的心声:“我后悔死了,我所有的朋友都后悔死了。”在谈起自己的美国身份时,她的后悔之情溢于言表。她说自己开始考虑放弃美国国籍已一年有余,更诅咒发誓说:“我再也不会回去了”。

 

  在中国,坊间流行的是“在北京三环买套房就能赶上在纽约买别墅”,但没有人告诉他们在美国买房时要缴纳交易税,每年还有计价税和市政建设税,到了卖房时,还有资产所得税在等着他们。

 

  吴女士的故事并不是孤例。对于部分华人富豪来说,美国国籍如今变成了一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却想出来。这在十年前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当时移民美国还是许多中国有钱人的终极梦想,而现在,情况却大有不同。

 

  在这变化背后,最大的决定因素是税。“你省下来的每一块钱,最后都落在了税务局手里。”税务律师马修·莱德维纳说,“这是人们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原因之一。”

 

  “唯有死亡和纳税无可避免”,富兰克林的这句名言很好地形容了美国作为“万税之国”的情景。在美国,除了联邦税之外,各州还会自行收取五花八门的各种税,比如,纽约州便一度收取“假发税”。 除了税种繁多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收税依循“属人原则”。就连在美国居住时间超过一定限度的外国公民也需向美国政府交税。

 

  当然,海外查账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所以在美国经济繁荣时期,政府对于海外账户的逃税现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2008年后,经济衰退伴随着金融危机而来,美国政府赤字年年增加,狠抓税收就成为奥巴马在任期间的一个大问题。

 

  2010 3月,奥巴马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目标就是为了防止美国公民和持绿卡的永久居民滥用离岸地避税。由于它可能对全球的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后来被延期一年执行,等到201112月,《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细则终于公布,其中规定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在2012415日前向政府申报。

 

  惩罚措施也相当严厉: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一万美元罚款。如果在国税局接连通告后仍不缴纳相关税费,最高罚款额度可达到5 万美元。如果刻意少报并被查出,少报的部分将被课以40%的重罚,当事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法案一出,人心惶惶,其中以华人反应最大。有一说是因为华人最爱储蓄,此法的打击对象矛头指向华人;另外一说则指出,在中国大陆,偷税漏税的成本很低,那些在中国开公司以获得投资移民资本的新富豪们几乎不可能有人能提供“干净”的纳税记录,所以这在严苛的美国国税局面前都将成为罪状。

 

  为了加强调查非法逃漏税,美国国税局在2 010年于北京增设了调查办事处,并在包括香港在内的8个现有调查办事处增添了人手。与此同时,他们还大量雇请了华裔查税员,根据美国《侨报》报道,这些会说中文的税官相较其他族裔的税官来说,查起税来反而更加严苛。

 

  越来越多富翁选择逃离美国。讽刺的是,由于美国税收体系是如此详细,就算要放弃美国国籍,你还是需要缴纳一笔“离境税”。

 

  但华裔新移民还有更简单的办法。虽然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但文初提到的拥有美国国籍的吴女士并不担心自己会丢掉中国国籍,因为“拥有两本护照在中国是一件挺常见的事”。

 

如今,吴女士的生活和工作都集中在香港和内地,她在美国已没有熟人,她说自己在那里也从未有过房产或任何资产。她已经有将近十年没再去过美国。吴女士从未用她的美国护照去任何地方旅行,她发誓自己会一直掩藏所有收入的踪迹。有一次,她甚至拒绝跟一位潜在的生意伙伴签下书面合约,唯恐那会留下什么印记引来美国国税局的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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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广陵散 留言时间:2012-11-23 13:43:36
楼主分析有根有据,佩服。

仔细读了这些文件。的确有些“生不可测”。

我假定我是1996年写《国籍法解释》的人。上级的指示,既要不违法1980年《国籍法》但有要和国际上默认双重国籍的惯例接轨,使得英国和香港人民接受,使国际社会认可。

我也会这么写:

1)把法律的标题写得很长很长,一般人搞不清楚这是什么。

2)跳过法律逻辑的一些中间层次。

写1980年国籍法的可能是是工农兵学员和造反法或革命干部。但写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应该是至少有法律系本科文凭的专家。他们肯定知道美国默认双重国籍;肯定知道《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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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36:15
笔者在《1980年国籍法中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 一文的跟帖中看到一段话(如下)。这段话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为什么人们对1996年国籍法解释读不懂读不透。

“这位国内法律工作者的判断是正确的:中国1980年国籍法已经在某种意义上默认双重国籍。

但是这位法律工作者没有提到,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正式并且完整地默认双重国籍。

人们要问:为什么只有少数人读出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正式默认双重国籍呢?

这主要两个问题:

1)中国人民包括律师的法理常识不强。放在美国和加拿大,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在美国这是案例。一个为联邦一个州甚至一个个人的案例,立刻成为STATUS-- 即法律的一部分,适用于全国。如1935年美国从一案例,判定美国出生国籍不得剥夺;1967年一个案例,判定归化国籍也不得剥夺。两个案例确立了美国法律默认双重国籍。笔者不是律师。贝壳上有美国挂牌律师。如果笔者有误,希望他们来纠正。

2)在国籍法解释的行文中,把三段论改成了两段论:

如:A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国籍法条款,论点)
B 中国公民如果归化外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外国护照只做为旅行文件;(对上面观点的解释)
C 对于香港公民,如果归化外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外国护照只做为旅行文件;(进一步推论)

但在1996年国籍法解释中,行文为:

如:A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国籍法条款,论点)
C 对于香港公民,如果归化外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外国护照只做为旅行文件;(进一步推论)

省略了:
B 中国公民如果归化外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外国护照只做为旅行文件;(对上面观点的解释)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如果无B,凭空推不出C。

强调一点,《国籍法解释》是国内法。

所以,现在差那么一步:正如“海瑞”所言,即把1996年国籍法解释中的默认双重国籍,明文推广到全中国人民。

所以无论侨办如何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包括1980年和1996年两部分),不可能颠倒过来。

我们海外大陆人民,大不了多受几天苦!

但我们呼吁不断!

我们努力不断!

我们一定会成功!


上面这段跟帖很有说服力。笔者准备为它单独成一篇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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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28:09
笔者经常在思考为什么大家对1996年《国籍法解释》看不懂读不透。个人来说,1996年笔者连枫叶卡还没有,当时为生活为工作很辛苦。那有时间研究双重国籍问题。我想很多大陆华人都是象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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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23:49
我们中国人常说,对朋友是鲜花;对财狼是刀枪。

作者:xhmj 留言时间:2012-11-23 05:40:04
你个大傻逼,就为了两头都占便宜,整天象祥林嫂似的

对xhmj这个坏蛋上面的骂人如何处置?

只能以恶制恶了,是xhmj自己找的:

xhmj这个坏蛋,你爸爸妈妈都是大傻逼,而且是烂傻逼!

xhmj这个坏蛋,你爷爷奶奶都是大傻逼,而且是烂傻逼!

xhmj这个坏蛋,你18代祖宗都是大傻逼,而且是烂傻逼!特烂,臭不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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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13:22
这是我指的第二个文件。这个文件指明了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性质和地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中,建议增加五项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建议删去一项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委员长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这个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从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是因为国徽法已经包括了这个法律的内容。决定草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列入附件三后,没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从附件三中删去,是因为该决议还就国都、纪年、国歌作出了规定,其有关国旗的规定可与国旗法一并适用,以国旗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及对毗连区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五条关于我国的领海基线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这个声明属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该法时,应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所必需的法律,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就要对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及人员提供领事特权与豁免,我驻港部队也将于7月1日进驻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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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11:25
上面第一个文件就是我们常称的1996年《国籍法解释》。它和1980年《国籍法》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他们是国内法。

这里我重申这是国内法,是相对于国际法。出了国防外交国籍,香港现在实施是香港自己的法--- 这是中英谈判的结果。因此,后者受国际法制约。

对老一代香港人使用国籍法解释,默认他们的双重国籍。
对新一代香港人使用国籍法解释,也是默认他们的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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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04:50
这是第一个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12-07-13 07:43:08阅读(143) 评论(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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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1-23 08:03:06
谢谢michelle2007。但你的观点无法理和事实依据。

“作者:michelle2007
香港现在也是遵从的中国国籍法,是单一国籍,作者引用的是针对的历史情况,有一部分香港人有双重国籍。新出生的不是这样的,只能保留一个,所以拿着香港居留权,就不能拿外国护照回香港。 ”

有些事情是无需争论的。

所以我把目前有关香港的国籍法的文件转载如下。这是国内法。50年以后也不会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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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hmj 留言时间:2012-11-22 13:40:04
你个大傻逼,就为了两头都占便宜,整天象祥林嫂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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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elle2007 留言时间:2012-11-22 00:37:50
香港现在也是遵从的中国国籍法,是单一国籍,作者引用的是针对的历史情况,有一部分香港人有双重国籍。新出生的不是这样的,只能保留一个,所以拿着香港居留权,就不能拿外国护照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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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1-21 18:17:20
中国正式恢复双重国籍后,肯定要涉及两国的税收问题。

美国税率比中国大陆低。

所以,如果中国富人已有财产在中国已经交了税,不必再交税。如2012年一月归化美国籍,那么2012年以前的财产与美国无关。

2012年以后的新增加的财产,如果在中国交了税,在美国可抵税。如2012年新的收入是50万美金。按中国税率40%,交了20万美金给中国政府,那么美国报税是,美国税率是35%。你既然已经交了40%的税,35%已经在40%之中。不必再交税给美国政府。这是国际公认的。

报财产多少,不是一定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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