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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國籍法解釋》 2012-11-23 09:06:35

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的一部份。因此,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香港的名義下,默認了雙重國籍,從而在法律上和法理上解決了中國默認雙重國籍,不剝奪出生國籍的問題。

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反對默認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筆者預測,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會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而應當做到是,把國籍法解釋中的默認雙重國籍的條款,推廣到所有中國大陸人民。

1996年《國籍法解釋》有關的兩個文件轉載如下。第一個文件可簡稱為《國籍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項全國性法律。在這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的建議》中,建議增加五項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建議刪去一項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委員長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認為這個建議是適當的,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從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是因為國徽法已經包括了這個法律的內容。決定草案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列入附件三後,沒有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從附件三中刪去,是因為該決議還就國都、紀年、國歌作出了規定,其有關國旗的規定可與國旗法一併適用,以國旗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是國家對領海行使主權及對毗連區行使管轄權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十五條關於我國的領海基線由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國務院於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這個聲明屬於領海及毗連區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該法時,應包括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和防務所必需的法律,從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就要對外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及人員提供領事特權與豁免,我駐港部隊也將於7月1日進駐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也應包括這一解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就決定草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然後再作出決定。

 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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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9:12:04
筆者在《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 一文的跟帖中看到一段話(如下)。

這段話可以從另一個側面說明為什麼人們對1996年國籍法解釋讀不懂讀不透。

“這位國內法律工作者的判斷是正確的:中國1980年國籍法已經在某種意義上默認雙重國籍。

但是這位法律工作者沒有提到,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事實上已經正式並且完整地默認雙重國籍。

人們要問:為什麼只有少數人讀出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事實上已經正式默認雙重國籍呢?

這主要兩個問題:

1)中國人民包括律師的法理常識不強。放在美國和加拿大,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在美國這是案例。一個為聯邦一個州甚至一個個人的案例,立刻成為STATUS-- 即法律的一部分,適用於全國。如1935年美國從一案例,判定美國出生國籍不得剝奪;1967年一個案例,判定歸化國籍也不得剝奪。兩個案例確立了美國法律默認雙重國籍。筆者不是律師。貝殼上有美國掛牌律師。如果筆者有誤,希望他們來糾正。

2)在國籍法解釋的行文中,把三段論改成了兩段論:

如:
A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1980年國籍法條款,論點)
B 中國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對上面觀點的解釋)
C 對於香港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進一步推論)

但在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行文為:

如:
A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1980年國籍法條款,論點)
C 對於香港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文件;(進一步推論)

省略了:
B 中國公民如果歸化外國國籍,中國不承認其外國國籍;外國護照只做為旅行件; (對上面觀點的解釋)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如果無B,憑空推不出C。

強調一點,《國籍法解釋》是國內法。

所以,現在差那麼一步:正如“海瑞”所言,即把1996年國籍法解釋中的默認雙重國籍,明文推廣到全中國人民。

所以無論僑辦如何折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包括1980年和1996年兩部分),不可能顛倒過來。

我們海外大陸人民,大不了多受幾天苦!

但我們呼籲不斷!

我們努力不斷!

我們一定會成功!


上面這段跟帖很有說服力。筆者準備為它單獨成一篇博文。
回復 | 0
作者:海筆架 留言時間:2012-11-23 09:09:48
筆者經常在思考為什麼大家對1996年《國籍法解釋》看不懂讀不透。

個人來說,1996年筆者連楓葉卡還沒有,當時為生活為工作很辛苦。

哪裡有時間研究雙重國籍問題。

我想很多大陸華人都是象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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