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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双重国籍是国家和人民利益之兼顾 2012-12-15 07:34:12

原文题目:《默认双重国籍是兼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结果》

 (草稿)

 

不公开承认双重国籍,只承认自己国家的国籍,是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威的体现。美国如此,俄罗斯如此,世界上大都国家如此。

 

不剥夺出生国籍,是人民利益或基本权益的体现。中华文明历来如此;世界文明和世界共识如此;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美国如此,俄罗斯如此,世界上大都国家如此。

 

不公开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利益)和不剥夺出生国籍(人民利益)之间的一个折中或平衡就是默认双重国籍。美国如此,俄罗斯如此,世界上大都国家如此。

 

不剥夺出生国籍的结果是双重国籍现象的存在。

 

默认双重国籍是兼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结果。

 

事实上,中国的1980年的《国籍法》中有不少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1996年《国籍法解释》已经以香港为例明白无误地默认双重国籍。

 

默认双重国籍,对于中国大陆来说,法理上已经不是问题。

 

因此,把默认双重国籍的法律条款应用于中国大陆全体人民,仅一步之遥。

 

侨办的一切小动作,除了给出国人民增加些折磨和痛苦,同时给自己挖好坟墓之外,无可逆转其大势。

 

 

 

浏览(863) (0) 评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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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6 12:15:20
迟复为欠。

没问题。随意。


====
高翰文先生,

笔者想把你的评论综合到本文中,然后重新发表,你是否同意?

不过,笔者会注明来源。

题目为《默认双重国籍是国家权威和国家及人民利益之兼顾》?

长了点。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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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3:02:55
什么证据也没有,就说张兰不是中国国籍?
回复 | 0
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3:00:10
张兰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了吗?

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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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2:59:06
张兰退出中国国籍了吗?

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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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2:58:08
张兰又不是外国移民。张兰是出生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生活工作从政了几十年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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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2:55:36
这个沈燕妮的《外国人无权参政议政》网易之文水平之低可以和万维网广陵散批评的庄锐相比--- 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沈燕妮《外国人无权参政议政》举例的台湾的研究,说的是“移民”(移入本国的移民)在一定条件下无本国的参政权。如一个人从以色列移民美国,在一定条件下无本国的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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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0:24:00
找到了。先转载一下。然后有时间再作评论。

此文首先与事实不顾。张兰退出中国国籍了吗?张兰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了吗?

另外,此文漏洞百出。但他推崇德国和日本的“国家主义”。

=============================================================================
华夏快递 : 沈燕妮:外国人无权参政议政
发布者 thchen 在 12-12-03 07:32

  【导语: 前日,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因卷入合同纠纷,并无法与法院取得联系,被曝出已不是中国国籍,却保留了“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资格。“外国人代表人民”在世界诸多国家均不存在,即便是移民的“参政议政权”都有严格限制,然而由于中国现行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网友的担忧也不无道理。】

  参政权是国家主权赋予公民的权利

  参政权作为国家对公民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的保障,主要是建立在国家主权之上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概念,参政权不仅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在内的狭义概念,还包括考试、担任公职等广义的概念。通常说来,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生活的自由度,因而参政权一般被称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现代国家对于“参政议政权”的提出,主要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对于世界上众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而言,由主权概念所延伸出来的国籍概念,也因之而有所变动。国家之间领土范围改变或疆界模糊化,血缘开始变得复杂而国籍问题不能再单以血缘与地域为基础。而殖民国家的瓦解,更使得多重国籍问题成为一个许国国家必须面对的政治问题。谁是本国人?谁又是外国人?已经不再是能截然分开。

  基于历史因素的公民参政权的转变,也是以“社会结构”与“国家利益”的考量为核心

  在殖民母国与独立新国家之间,其人民往往会存有同时要面对两个国籍或要选择国籍的问题,这也成为西方国家开放外国移民参政权的主要原因。而社会结构与国家利益的考量常常是最主要的驱动力。

  以英国为例,由54个会员国组成的英联邦的所有人民,在英国仍可享有政治参与权,因为英国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即规定:英国国王的臣民都有选举代表的权利。如爱尔兰共和国独立后,其国民在英国仍享有选举权,而英国人在爱尔兰共和国里,也一样享有政治参与权。严格来说,这些独立国家的人民对英国而言也并不算是真正的“外国人”。

  国外仅有部分国家赋予移民参政权

  各国对移民赋权均有符合国家历史与现状的不同要求

  以欧洲的经验来说,对移民“参政议政权”,即“公民权”的赋予,均是根据历史经验、文化性格、以及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情形来做出不同的选择,并不存在普世的标准。

  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移民者可能长期在德国工作,可能可以享受某些社会给付权,但却不能享有公民权;相较而言,法国针对外国移民的态度虽然比德国较为开放,比较愿意给予外国移民公民权,但却也同时强调外国人的“融入义务”;而荷兰作为一个以贸易与商业立国的海港国家,尽管依照国家规定是以财产作为移民赋权的基准,荷兰的某些大城很早就赋予移民公民权,包括选举权。

  联合国192国中仅65国赋予移民一定的“参政议政权”

  但是世界多数国家对于移民赋权都持保守态度。根据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于2011年9月发布的《各国移民参政权之比较研究》中统计的数据表明,截至2007年,联合国192个国家中,有65个国家赋予外国移民一定的参政权。其中,欧洲44个联合国会员国家中,仅有芬兰、英国、葡萄牙和瑞典对特定国家开放国家级别的选举,而在亚洲,仅有以色列、香港和韩国对所有国家移民开放地方级别的选举。

  即便对移民“参政议政权”较为开放的国家,在政府高层官员的任职上都决不让步

  除此以外,对于国内政府官员的任职资格,连仅有的对移民“参政议政权”开放的国家,都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根据现行美国宪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美国总统候选人必须满足“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这三个条件,因而,即便美国著名的外交家、战略家亨利-基辛格的政治威望如日中天,最终也未能成为美国总统侯选人。然而,事实也同样证明,这位来自德国的移民拥有在美国进行政治活动的足够的自由,即所谓的“参政议政权”,可对于总统的竞选却并不能如愿。

  2008年,香港因特首曾荫权行政任命的副局长拥有外国护照问题而沸沸扬扬,舆论认为这些高官们不应拥有双重国籍。而台湾的现行法律也规定:拥有双重国籍的人不能担任政府公职,且公务员一定等级以上的人必须是单一中国籍,政府高官可不可以有双重国籍,是涉及到对国家和纳税人忠诚度的问题。

  仅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普遍不具有“参政议政权”;日本曾爆发千人集会反对相关提案

  通常,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获得永久居留权(即“绿卡”)的居民与公民在所有国享受的权利大致相同。以澳大利亚为例,部分公民可以普遍享受的权利,新到的永久居民则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方能享受。而永久居民与公民最大的不同,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二是被选举权,三是参军,四是被选为陪审团成员。

  早在1988年,日本中央大学教授长尾一紘就发表题为《以选举权为中心的外国人人权》论文,提出“给予在日本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政权利”,并提倡“外国人参政法案”的出台,按照该法案,日本将赋予92万常住外国人参与地方政权的权利,其中包括近14万中国人。最终,该法案因“如果在日中国人获得参政权,就存在这部分人按照中国意志颠覆日本的可能”等因素,遭到本国国民的一致反对。

  中国拒绝双重国籍 制度执行两重天

  中国本不承认双重国籍,可一手护照一手户口的“双重国籍”状态却并不少见

  所谓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也指一个人形式上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全世界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瑞士、德国、荷兰和爱尔兰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俄罗斯、印度、越南、菲律宾和大多数拉美国家的90多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明确承认或“默许”双重国际的存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同时,由于国籍法同时规定退出中国国籍亦需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拥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还保留着,户口也没有注销的情况大量存在。2012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金硕仁曾提出:“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户籍,但在中国户籍管理机关继续显示为有效户籍,人为造成‘双重国籍’。”

  人大代表仅要求拥有“中国国籍”,其余皆无限制,包括同时拥有外国“绿卡”的华侨

  而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只要拥有中国国籍的任何民族、种族的人,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自然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

  对于人大代表而言,依据“各级人大代表在开会和闭会期间,均享有一定的从事国家管理工作的职权,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也就是说,理论上并不存在当选人大代表后再加入他国国籍的情况。

  政协委员国籍没有具体规定,不排除有些拿着“绿卡”的政协委员的情况

  相较而言,不管是国籍,还是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对政协委员并未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其对人员构成的规定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早在2008年,曾担任第九届与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的巩俐入籍新加坡,全国政协新闻部门当时即对媒体表示,“虽然章程中并没有涉及国籍的条例,但政协委员一般都是中国公民。”而2012年两会其间,针对“外籍政协委员”的讨论,中国全国政协发言人赵启正则称:“根据他的调查,一些身陷外国国籍传闻的名字有的不是政协委员,有的没有外国国籍。到现在我没发现,除非他做得大家不知道。政协委员,外籍是不行的。”

  结语:总体而言,对“外国人”参政议政权设置严格的、符合国家历史与现实的条件限制,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真正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来源: 网易另一面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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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0:11:03
好像上个星期,在华夏文摘上笔者读到过一篇从德国法斯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国家主义为论据来反对双重国籍的文章。让笔者找一下,转载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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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0:07:44
高翰文先生,

笔者想把你的评论综合到本文中,然后重新发表,你是否同意?

不过,笔者会注明来源。

题目为《默认双重国籍是国家权威和国家及人民利益之兼顾》?

长了点。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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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0:02:42
非常感谢高翰文先生的评论。

顿开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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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10:01:31
更正:

击点3500,跟帖421。

===
本文是根据矫海涛《万众翘首以待海外侨胞证》一文的跟帖整理而成。作者是“匿名”。

矫海涛《万众翘首以待海外侨胞证》自11月16日发表以来,击点3500,跟帖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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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13:37
此文把国家利益改为国家权威之后,是一篇力作!

这一命题太重要了。

现在国内少数反对双重国籍的作者已经失去几乎所有为其观点辩护的理由,剩下的是民粹主义,恶意中伤,或德国和日本的“国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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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09:16
中国大陆国籍法默认双重国籍,但现在现在限于香港;中国政府也规定,双重国籍者,出入中国海关必须出示中国护照或香港护照。

这就是“国家权威”。

更确切的描述地还真的要翻一些政治学教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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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07:57
如美国默认双重国籍,美国政府规定,双重国籍者,出入美国海关必须出示美国护照。

俄罗斯默认双重国籍,俄罗斯政府也规定,双重国籍者,出入俄罗斯海关必须出示俄罗斯护照或前苏联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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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07:16
国家权威体现对国家的领土的管辖,对一国人民的管辖等等。比方说,在海关,有双重国籍的人必须出示进入该国的护照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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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06:47
因此,上面文章中的“国家利益”应该改为“国家权威”。

只要国家存在,必然有“国家权威”。一国的国家权威,只要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或其他国家不会提出指责。

这是和德国法西斯主义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国家利益”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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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06:12
恢复中国大陆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是完全符合中国人民利益和中国国家利益的;现在侨办和国家有关部门继续剥夺出生国籍,剥夺绿卡者们的国内政治和工作和定居权利是违法的,是违背和损害中国人民利益和中国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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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2-12-15 09:05:32
思路是对的。用词推敲一下。
国家利益是包括了人民利益的,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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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07:48:14
对双重国籍的讨论实际是一门大学问。

涉及政治学,哲学,国内法律,各国法律,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等等。

侨办原副主任许又声就载在对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一窍不通。

侨办开会问他,国际法有“一人只能有一籍”的原则吗?他所不清楚。但他的很多发言,确提国际法有“一人只能有一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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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07:42:23
对“但人民的利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 — 这一点如何体现?”这一问题,笔者也一时回答不上。

估计要有政治学基础的学者才能回答。

所以此文设为“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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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07:40:36
对该帖的跟帖中,有一句话是:

“但人民的利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 — 这一点如何体现?”

这就是说,原文作者的“国家利益”不是一种真正的“国家利益”。

如德国法西斯时代是“国家利益”第一;日本军国主义时代是“国家利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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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2-12-15 07:37:39
本文是根据矫海涛《万众翘首以待海外侨胞证》一文的跟帖整理而成。作者是“匿名”。

矫海涛《万众翘首以待海外侨胞证》自11月16日发表以来,击点500,跟帖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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