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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的博客“一娴” 2013-03-02 09:09:01

原标题《多维脸谱之二:招摇撞骗的“一娴”》

作者:qianjinle

 

“一娴”在数个中文网站建有同名博客。这些网站包括多维,万维,贝壳和凤凰网等等。

在2010年前后“一娴”在多个网站发表《为什么海外华人希望保留中国国籍 》。该文又被到处转载。去年,“一娴”已经在自己多个网站的博客中删去该文。但今天(2003年2月21日),“一娴”还舍不得在凤凰博客中删去该文(该文全文附后)。

在评论“一娴”文中的观点之前,笔者来回答这个问题:1978年改革开放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不愿被剥夺自己中国国籍,是为了起码的做人的尊严。 事实上,华尹先生在《出生国籍,归化国籍和恢复双重国籍》一文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分析(华尹全文也附后)。

“为什么海外华人希望保留中国国籍”?这本来是个正面的问题。哪个海外华人不希望保留自己的中国国籍!

在“一娴”的笔下问题变成了“为什么海外华人一定要被剥夺其中国国籍”。“一娴”为此说了不少似是而非的“观点”或“理由”。

但是,“一娴” 文章中的观点或理由没有根据,因而不能成立,属于种种欺骗;同时她又把这些欺骗观点在网上到处传播。所以,笔者把“一娴”定位为“招摇撞骗”,
当然,欺骗观点有时不很容易被揭穿,但仔细分析一下,最终一定会被揭穿的。下面举几例。

“一娴”说:“从国际公法角度说,国籍是自然人对自己所属的国家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该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因此,双重国籍者可能要对两个国家都负有忠诚的义务,这在一定的大环境下,例如两国出现敌对现象,或出现战争,就会出现难以解决问题。”

那么请“一娴”告诉我们,是那个为国际社会承认的“公法”是如此说的?

“一娴”说:“以中美国为例,美国目前并无明文承认双重国籍,有些情况下,美国政府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造成了许多美国公民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身份。但这并不是说一旦有了问题,政府仍然会默许这种状态。此外,出于安全的因素,有些工作只能是公民才能承担,双重国籍者就会受到一定限制。”

那么请问“一娴”,美国有没有剥夺归化美国籍的他国人民的出生国籍或原国籍?当美国人加入外国籍后,美国政府有没有剥夺他们的美国国籍?当美国人加入外国籍后,他们回美国要签证吗?当美国人加入外国籍后,他们回美国要美国的老父老母写邀请信吗?在美国,有双重国籍者,对一般老百姓来说,出入美国,居住美国,在美国工作,有何“一定限制”?

“一娴”说:继续执行现在的剥夺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从长远看,这样做有利于海外资金投入中国的建设,有利于海外人才的回流,有利于在美华人后代对祖籍国的认同,也有利于美中两国的民间交流,符合中国长远利益。”

那么请问“一娴”,把我们的出生国籍给剥夺了,回国办理签证要80老父老母写邀请信(如果老父老母写百年后怎么办),回国后住在自己家里被监视, 甚至没有归化美国国籍,仍然只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如果没有侨办批准,不准回国定居 – 诸如此类,如何“有利于海外资金投入中国的建设,有利于海外人才的回流,有利于在美华人后代对祖籍国的认同,也有利于美中两国的民间交流,符合中国长远利益”?

中国有个典故,叫做“最毒妇人心”。笔者无法能断定“一娴”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是这样的恶毒妇人。

但是,“一娴”用种种欺骗手段和言论,招摇撞骗,来为剥夺500万中国大陆出国人民出生国籍的错误政策和做法辩护,和“最毒妇人心”相比,难道不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者一娴《为什么海外华人希望保留中国国籍 》原文如下:
2010-12-13 05:26:07 归档在 美国社会 | 浏览 98555 次 | 评论 93 条

http://blog.ifeng.com/article/9137039.html

近年来,海外华人对美中双重国籍问题的讨论很多。据说在许多中国有关部门和海外华人互动的场合,海外华人都会提出这个问题,海外网站上华人关于所双重国方面的讨论也很多。

很多华人移民到别的国家以后,居住一定时间,常常选择加入居住地的国籍,但是很多华人又同时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华人回国投资创业,探亲居住等日益增多,甚至有新一代华裔青年青睐中国的市场,选择回父母的祖籍国创业,非中国国籍的身份有时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每次去中国都要办签证,回国投资创业,工作居住等,都有很多不便。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带孩子回中国读书,每隔几个月就要出境重新办理签证。再如那些来美生孩子的人家,孩子获得美国国籍后,就成为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按规定也是得按时出境到中国使领馆重新办理入境签证。因此,海外华人呼吁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一直不断。

从国际公法角度说,国籍是自然人对自己所属的国家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该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因此,双重国籍者可能要对两个国家都负有忠诚的义务,这在一定的大环境下,例如两国出现敌对现象,或出现战争,就会出现难以解决问题。

以中美国为例,美国目前并无明文承认双重国籍,有些情况下,美国政府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造成了许多美国公民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身份。但这并不是说一旦有了问题,政府仍然会默许这种状态。此外,出于安全的因素,有些工作只能是公民才能承担,双重国籍者就会受到一定限制。而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在事实上,只要加入了其它任何一国的国籍,等于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方面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通过修改法律。根据中国的历史文化、国情,以及海外华人的现状,涉及的方方面面太多,在可见的未来恐怕很难实现双重国籍。因此,最近在美华人团体提出了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项,呼吁中国仿效印度,给在美海外侨胞发放“侨民证”,以方便在美华人到中国投资、居住等。

这种要求不能说不合理,但细细想来,仍有很多困难。例如,通常来说,华侨华人的内涵是有区别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而华人,是指加入外国籍的华人。对于华侨,中国已有很多优惠政策,华侨持中国护照,不存在回国需要签证的问题。真正有问题的其实是华人。美籍华人不属华侨,就不能说是海外侨胞,就很难说可以发放“侨民证”。

印度的情况略有不同。印度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发放的15年有效PIO卡,持卡人享受印度公民的多数待遇;2006年始发放的是海外印度公民身份证,原印度籍人士基本享受公民待遇,回国也可免签。即,印度将这部分海外印度籍人士当作印度海外公民看待。重要的是:如果当作公民看待,这一切优惠待遇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因此,只要厘清华侨和华人的区别,就知道“侨民证”的选项是不大可能的。中国能否向印度学习,把海外华人当作海外公民看待?问题就又绕回到双重国籍上了。

虽然不可能承认双重国籍,但中国政府还是应考虑海外华人的呼声,可在不违背国籍法的前提上,在签证和投资、居留方面,采取更宽松、更易于管理的政策。例如,是否可以考虑发放类似的“华人证”,既区别于华侨又区别于非华人的外国人。持证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签证、出入境、投资、居住等方面,享受比非华人外国人更多的优惠条件,以吸引更多海外华人为祖籍国的发展作贡献。

从长远看,这样做有利于海外资金投入中国的建设,有利于海外人才的回流,有利于在美华人后代对祖籍国的认同,也有利于美中两国的民间交流,符合中国长远利益。1207.2010  于LA 疏桐阁(转载者注:娴刊登在万维网上的此文有这个日期地点的签署)

华尹《出生地国籍,归化国籍和恢复双重国籍》(转载)2012-07-05 00:10:47阅读(1340) 评论(295)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政府正在“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人保部副部长:相关部门正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2011年07月02日21世纪经济网)

对国籍概念本质及其特点研究和分析是一个双重国籍研究的一个出发点和最重要的课题。

国籍分为两大类: 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

非出生地国籍又分为两类:根据所谓“血统”认定的国籍和通过入籍方式取得的国籍(归化国籍)。

在日常生活中,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貌似或表面上相同。但实际上它们两者有很多的重要和关键的区别。正是这些重要和关键的区别说明并且决定了它们两者是两种性质上或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国籍。

出生地国籍大致和英文的“NATURAL-BORN CITIZENSHIP”相近。

例如,老李出生在1900年中国北京,今天仍然健在。老李的父母或祖父母都是出生和生活在北京,曾是“大清帝国的臣民”。那么,“大清王朝”承认老李是“大清国臣民”(即有大清国国籍);1911年年10月10日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会承认老李有“中华民国”国籍;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以北京为首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老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那么是否老李有了三个不同的国籍(大清国国籍,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呢?回答可以是“YES”也可以是“NO”。看你从什么角度回答这个问题。但无论怎样回答这个问题,有一点简单明了:即,三个不同的国籍只是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老李的出生地或祖国是中国。大清国,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同历史时期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出现的三个不同政体。

一个人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天经地义有在土地上生存,生活,工作和死去(死后埋葬)等等的一切基本权力。这是大地和上天赋予的。有时远走他乡,甚至飘洋过海到异国谋生,晚年“落叶归根”。这是一种自然的回归,属于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有时晚年也不能回到出生地,但有出生地国籍伴随一生。出生地国籍是这一切的保证。出生地国籍象征著人类生存的底线和人的最为基本尊严。出生地国籍朴实和自然,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之一。上下几千年都如此。人类文明是相通的。几千年来,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发源地和当今所在的国家(除1955年后的中国大陆政府),都承认出生地国籍这条基本法则。在世界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承认出生地国籍几乎是一条为古今中外都承认的自然法制。它本身不是法律,但它高于法律。法律只是尊重它,服从它。它是一国法律包括国籍法的基础的基础。

国家基本义务之一务就是通过宪法与法律制度尊重与保护其国土上的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对于上面例子中老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是任何一个国家(大清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的一个基本义务。不同王朝或国家对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实际上只是对事实存在的一种认可。对于所有人的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是任何一个国家合法和正统的前提。一个国家通过对其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承认,来实现其国家及制度的自身合法性。

简而言之,一般来说,只要出生在本国土地上,无论出生在何年代,无论当时的国家是哪个朝代或国家社会制度,他/她就有现国家的国籍。在几千年的世界和人类文明史上,除了1955年以后中国大陆以外,世界各国政府(政体)对于出生地国籍的承认其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与出生地国籍不同的是非出生地国籍。 非出生地国籍则种类繁多,但本质上是一样的,非出生地国籍是一个国家通过其现行法律条款来规范和实现的,因国而异,因时而异。

非出生地国籍最主要有两个种类。一种是根据所谓“血统”认定的国籍。如一个人出生在国外,但他的父母或祖父母是中国国籍,他就可以申请父母或或祖父母所在国的国籍。一般来说,各国以祖孙三代为限。这种以祖孙三代为限的国籍认定实际上也是出生地国籍的顺延。

顺便提一下,中国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和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都有“固有国籍”的专门条款。 “固有国籍”实际包含了两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国籍:1)出生地国籍;2)上面提到的非出生地国籍中根据“血统”认定的国籍。由于在这两个国籍法文本中,根据“血统”认定的国籍没有限定为三代,由此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国初期的中国国籍的混乱。例如,按照<<大清国籍条例>>和<<中华民国国籍法>>“固有国籍”条款,一个跟随明朝郑和在明永乐三年(1405年)至宣德八年(1433年)移民至印度尼西亚的明代中国人后裔也会有大清国籍或中华民国国籍。在这个意义上,从理论上来说,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实际上纠正了当时中国国籍问题上的混乱。而且当时采用的方式也是十分宽大的:即给在东南亚各国所有中国人(包括出生在中国的和非出生在中国的)一次机会:要么加入中国籍放弃印尼籍;要么加入印尼籍放弃中国籍。 但矫枉过正。1955年“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中包含的剥夺出生地国籍条款及其实际操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政策实施上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我们下面还会分析。

非出生地国籍中另外一个种类(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种类)是所谓“归化国籍”。“归化国籍”一词都出现在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和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中。“归化国籍”是外来词,是从英文“NATURALIZED CITIZENSHIP”翻译而来。查一下中英文词典,NATURALIZED 或 NATURALIZATION 翻译为“顺化, 归化;入国籍”。维基百科(wikipedia.org)对Naturalization是这样定义的“Naturalization (or naturalis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 by somebody who was not a citizen of that country at the time of birth.”。翻译成中文就是,Naturalization 就是某人取得公民和国籍,而他不是该国的出生时的公民。直译比较别扭,但意思一目了然:“归化”(NATURALIZATION)就是通过加入国籍的方式取得国籍和公民身份,以别于出生地国籍。

于是,与出生地国籍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HSHIP)相对,就有了“归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HIP)。

在一个国家,一个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和一个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包括归化国籍)虽然可以持一样形式的身份证,一样形式的的护照,但这两种国籍很多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出生地国籍是天然的,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如果说硬要一个东西来证明出生地国籍,那么医院出生证甚至产婆的口述都可以是出生地国籍的证明。非出生地国籍则是非天然的,非自然的和后天通过入籍方式得到的。正如上面提到的, 出生地国籍和祖国联在一起,超越特定国家政体,先于特定国家政体。而非出生地国籍则是国家在特定国家法律下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的。非出生地国籍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满足一系列预定条件的情况下得到的。

第二个区别是,出生地国籍是唯一的而出生地国籍是非唯一的。一个人只能出生在一个地方,而不可能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一个时间,一个人只会有一个出生地国籍,而不可能有两个出生地国籍。然而,一个人则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出生地国籍。 如印度,埃及和伊拉克都是世界四大文明国的所在地,它们都承认双重国籍。一个印度出生的有印度出生地国籍的人,可以在埃及“归化”或“入籍”为埃及公民,然后又“归化”或“入籍”为伊拉克公民。此时,他就有了一个出生地国籍(印度),两个非出生地国籍(埃及和伊拉克)。

“出生地”即祖国”是唯一的,祖国和可以和亲妈亲爹相比。“归化国”可以有一个甚至一个以上,。一定要比喻的话,那么“归化国”就是“后妈”,“寄妈”。“后妈”“寄妈”怎么能和亲妈相提并论呢?

第三个区别是 ,出生地国籍是无条件的,非出生地国籍则是有条件的。一个人出生在这个地方,无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无论他的生身父母是何种婚姻状态,何种宗教信仰或政治立场,他/她从出生的那瞬间开始, 就有了建立在这块土地上的国家的出生地国籍。他长大成人后,何种宗教信仰,政治立场,无论他是否遵守世俗的习惯国家法律, 他依然有出生地国籍。 然而,非出生地国籍则是有条件的。例如,在很多国家归化国籍的条文都规定,申请归化国籍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一个只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犯了国法,会得到法律制裁,但国家不会取消其出生地国籍。如果一个归化国籍者不遵守归化国的法律,除了得到相同法律制裁之外,国家有权取消其归化国籍,并遣送回原国籍。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出生地国籍是自然的和无条件的;归化国籍是有条件的:遵守归化国的法律是条件之一。

第四个区别是 ,具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具有一个国家完整的所有的公民权力;而非具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仅具有一个国家一部分的公民权力。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不具有一个国家最最重要(担任国家元首)的公民权力。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规定,只有具有出生地国籍的公民才能有担任国家元首或竞选国家元首的资格。至于具有非出生地国籍的公民能否担任或竞选国家元首以下的职位的问题上,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有很大区别。

还可以例出“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之间的更多区别。

由此可见, “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有这么多的重要的区别。正是这些重要区别决定了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是两种性质上或本质上根本不同的国籍。出生地国籍和非出生地国籍这种本质上根本上的不同,在关键或重要时刻会充分地显露出来。

中国1955年开始执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该政策从理论上说在当时有可取之处,即纠正了由<<大清国籍条例>>和<<中华民国国籍法>>“固有国籍”条款带来的国籍混乱。但是,该政策在理论上一开始有一个缺陷即剥夺了出生在中国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国籍”。在1955年到1976年这段闭门锁国的时期,这种错误的危害性没有显露出来。 随著1978年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具有中国出生地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简称“中国大陆公民”)走向世界各国。据不完整统计,自1978年改革开放,有近500万的中国大陆公民的走向世界。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危害性开始显露出来,而且其危害性越来越大。中国和平崛起,其公民必然走向世界。对于执政者来说今天在位也许无机会旅居国外,但他们的后代以及本人不在位后却有机会旅居国外。“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及其剥夺中国大陆出生地国籍的危害性不仅给这几百万(将来会越来越多)平民百姓带来伤害,也会给执政者及家庭自身带来伤害。

一个国家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在某个历史时期以牺牲一部分公民的出生地国籍, 以换取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以维护国家利益,虽然难以接受但可以理解。但当这种特殊条件消失或不在起决定性政治作用时,国家应该修改和完善其政策,恢复其自然。一个国家要长久治安民心所归,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一个政府要代表包括旅居国外民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基本利益,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一个国家和其历届政府要代表国家正统,就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中国政府要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就必须尊重出生地国籍。

因此,恢复双重国籍不仅仅是现在和将来旅居国外的的平民百姓和政府当局执政者及家庭自身的利益所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所在,更是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所在。

恢复双重国籍是尊重出生地国籍的唯一选择。望中国政府能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早日恢复双重国籍。

2012年元旦
华尹

《出生地国籍,归化国籍和恢复双重国籍》转自《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论文精选》2012年版(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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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3-03-02 09:12:00
博客田穆已经有一篇博文。转载如下。

《批驳“一娴”反对恢复出生国籍的欺骗言论(1)》
2013-02-22 23:24:59阅读(334) 评论(21)
多维 博客qianjinle在《多维脸谱之二:招摇撞骗的“一娴”》一文中向“一娴”提出了几个问题。到现在,“一娴” 没有出来回答这些问题。详见http://blog.dwnews.com/post-290350.html。

博客qianjinle也提到,“中国有个典故,叫做‘最毒妇人心’。笔者无法能断定‘一娴’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是这样的恶毒妇人。 但是,’一娴’用种种欺骗手段和言论,招摇撞骗,来为剥夺500万中国大陆出国人民出生国籍的错误政策和做法辩护,和‘最毒妇人心’相比,难道不有过之而无不及?”

本博客对“一娴”是否是个“最毒妇人心”,不作评论。

但本博注意到三件事。

一件事是,“一娴”在她的《为什么海外华人希望保留中国国籍 》一文中的确使用了撒谎和欺骗为剥夺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错误政策辩护。

另一件事是,“一娴”在多维有一篇《在美国出生还能成为美国公民吗?》的博文(http://blog.dwnews.com/post-122615.html)。每年有几万中国大陆孕妇抱着美好的愿望,远道而来,在陌生的土地上生产孩子。这个“一娴”作为女人,对其他女人的艰难和辛苦,没有表示丝毫的同情。按美国法律,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无可争议。“一娴”文章的奇怪的标题也许点出了“一娴”的真实想法:在美国出生不能成为美国公民。

这样的妇人,即使不是一个“最毒妇人心”,但离“最毒妇人心”还远吗?

还有一件事是,疑似大法子弟“小龙鱼”歇斯底里地为“一娴”辩护。百思不得其解。不过,“小龙鱼”可能是帮倒忙,因为“一娴”自己都已经对自己的漏洞百出的文章后悔了。

博客qianjinle向“一娴”提出的问题之一是:

“一娴”说:“从国际公法角度说,国籍是自然人对自己所属的国家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该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因此,双重国籍者可能要对两个国家都负有忠诚的义务,这在一定的大环境下,例如两国出现敌对现象,或出现战争,就会出现难以解决问题。”

那么请“一娴”告诉我们,是那个为国际社会承认的“公法”是如此说的?

笔者认为,“一娴”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的。因为是她编造出来的。

人类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可以称得国际组织的是1919年成立的“国际联盟”,即现在的联合国的前身。无论是“国际联盟”还是联合国,都不存在“一娴”所称的“国际公法”。换句话来说,人类历史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国际公法”。这个妇人是在凭空造谣。

我们看到的事实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明白白地指出,“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Nationality)。”

《世界人权宣言》不是严格意义上上的国际公法。它依靠联合国成员国自愿地承诺和自觉地遵守。

中国政府的多个最高领导人向全世界承诺《世界人权宣言》。但是,中国政府机构却阳奉阴违,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已经建国60多年,却继续剥夺自己国家的出国人民的国籍(Nationality)。

殷切希望习近平主席为首的新的中国政府,能够遵守自己政府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承诺,纠正剥夺自己国家的出国人民的国籍(Nationality)的错误政策,恢复出国的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2013年2月23日于Gen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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