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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践踏国家法律,国将不国 2013-09-29 11:48:37

府践踏国家法律,国将不国》(转载)

 

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国籍法包括了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 国籍法是地位仅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

但是,政府的一些部门,包括侨办,公安和领事馆公然违反中国国籍法。在中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国籍法进行释法近20年后的今天,依然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

政府部门肆意违反和践踏国家法律,国将不国。

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有普遍意义的。举个例子。

1996年国籍法说,对于有英国护照的中国公民(香港),中国不承认其英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第一方面,它可以在香港意义上延伸:对于有美国护照的中国公民(香港),中国不承认其美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对于有加拿大护照的中国公民(香港),中国不承认其加拿大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因此就有100多个延伸。

最后实际上是回到应该到的一般情景:即对于有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香港),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这是任何法律都有的特征。

第二方面,它可以这样延伸:对于有美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中国不承认其美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对于有加拿大护照的中国公民,中国不承认其加拿大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因此就有100多个延伸。最后实际上是回到应该到的一般情景:即对于有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这样的延伸也完全符合法律应该有的特征。

从逻辑三段论来说,

1 对于有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2 香港是中国一部分;有中国护照的香港居民是中国公民;
3 所以对于有外国护照的中国香港居民,中国不承认其外国国籍,而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笔者正在准备这篇文章。

很高兴,所以把此文在重新登一次。

在1996年《国籍法解释》之前,侨办主导的由公安和领事馆执行的错误政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1996年《国籍法解释》之后,侨办主导的由公安和领事馆执行的错误政策的违反国籍法的性质是不能原谅的。对于这些国籍法条款不需要新的释法,因为1996年国籍法解释已经足够了。需要的只是侨办命令放弃错误政策,按照国籍法解释制定符合国籍法和国籍法解释的政策。公安部和领事馆没有政策主导权,他们只是执行政策。

 错误政策可以继续下去,那么受害者越来愈多。 现在是500万,将来是1000万。受害者也包括现在和过去制定错误政策的人们和他们的后代。如今天是薄西来的儿子,明天可能是习近平的女儿。

由于这些错误政策违反国籍法,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是违反国籍法的,最终会被纠正。

笔者读了这些跟帖。主要在两点上一些人还有些误解:

1)“第9条,定居国外,自愿加入外国籍,即丧失中国籍” 。在80国籍法中,这是出籍的一个方式;出籍的另一方式是“申请加批准”。只强调“自动丧失”而不看“申请批准”显然片面;第二;“自动丧失”有两个条件:一是“定居”二是“自愿”。5岁孩子有父母决定加入美国籍,这孩子是“自愿”了吗?但他的中国籍被剥夺了;中国居住30年,美国住5年后归化美国籍,然后有会中国住20年,他“定居”美国了吗?但他的中国籍被剥夺。“定居”的含义是长期或固定居住。所以,“自动丧失”条款用起来很麻烦。侨办和领事馆干脆把第9条改为“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而中国96年国籍法解释则干脆不用这条;而只用”申请批准“。

是侨办和领事馆对,还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对?

2)“第三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侨办是不承认中国籍,而只承认外国籍,被剥夺中国籍的中国人回国需要签证;人大常委会是只承认中国籍,而不承认外国籍,外国籍护照可作为旅行证明;保留中国籍的有外国护照的中国人回中国不需要签证。

是侨办和领事馆对,还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对?

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所以,侨办和领事馆没有对国籍法的解释权;而且侨办和领馆的解释和中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背道而驰,侨办和领事馆的解释必然是错误的!

 

 《中国国籍法解读一 :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关系》

作者:博客高翰文

简称为1980年《国籍法》的全名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全文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简称为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全名是: 1996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其全文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强调下面三点:

第一点,正如中国人大常委会指出的,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在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其全文链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因此,我们必须把1980年的《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视为一个整体;理解中国国籍法,只提1980年《国籍法》而不提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片面的。

第二点,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对1980年《国籍法》中已经有的一些条款的在某种特定地区(香港)情况下的“解释”。换句话说,1996年《国籍法解释》并没有为1980年《国籍法》添加新的条款。

第三点,中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为1980年《国籍法》已有的这些条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施行作出作出任何“解释”。这一基本事实,衍生出下面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中国国籍法进行曲解。如,把中国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错误的解释成:“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公民的中国籍一律被剥夺或自动丧失”。

第二个问题是,在1980年《国籍法》同样的条款下,形成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释和政策。

如,对1980年的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在国籍法解释中该条解释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有双重国籍的中国香港公民的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但其外国护照可作为旅行证明。但是,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却把它解释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大陆公民的外国国籍,而不承认其中国国籍。这两种解释是完全相反的。而国籍法解释的解释是中国国籍法的一部分,因此,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的解释无疑是违反国籍法的。

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在这种曲解的基础上制定错误的政策。

如,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中国护照剪角作废;没收身份证和注销大陆户口)。

结论:

从法律或法理上说,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或立法机构在法律主要条款下对于某个案例或某种情形下的作出的明确解释,同样适用于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地区和人民相同或类似案例。例如,《国籍法解释》根据1980年《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作出的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有中国和英国双重国籍的中国香港公民的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英国国籍,其英国护照可作为旅行证明),不仅适用于有中国和美国或其他外国籍双重国籍的中国香港公民的情况(这一点做到了),也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有中国和美国或其他外国籍双重国籍的中国大陆公民(这一点没有做到)。 

中国的情况是,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政府有关部门还会置之不理。那么,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侨办和公安和领事馆便可以乘虚而入,恣意妄为,制定对它们有利但是却违反中国国籍法的政策。

因此,中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有必要有责任有义务,对《国籍法》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实行作出明确的解释。

这种明确的解释有如下的功效:

第一,结束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对中国国籍法的曲解或错误理解;

第二,结束在1980年《国籍法》同样的条款下有不同的甚至既然相反的不同解释和政策的混乱局面;

第三,彻底纠正中国大陆的一些政府部门包括国侨办,公安和驻外领事馆对中国国籍法的曲解或错误理解基础上的错误政策,恢复出国的大陆人民的出生国籍和回国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退出中国籍的中国公民,依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他们回国是没有必要到中国领事馆办理回国签证。

这里要特别指出一点,即使在中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国籍法》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实行作出明确的解释的情况下,侨办公安和领事馆对国籍法的错误解释和建立在这种错误解释基础上的错误政策依然是违法的。如,中国驻外领事馆在当事人没有申请和被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剪去当事人中国护照的一角(使其作废)和收取签证费,本质上都是违法中国国籍法的。

(高翰文2013年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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