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人民日报》报道魏京生案件审理情况
标题: 人民的最终裁决 副标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犯魏京生上诉案 播发日期: 1979-11-08
反革命分子魏京生上诉一案,六日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当审判长宣布魏京生犯罪证据确凿,上诉无理,维持原判时,法庭旁听席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今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魏京生反革命案,并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魏京生对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判中,法庭听了魏京生的上诉理由,听了公诉人的支持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用了整整一个上午,进行严肃认真的审理。同第一审时的情况一样,魏京生在法庭上继续为开脱他自己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辩护,硬说他向外国人供给的“不是军事情报”,把当时国家未予公布的军事机密说成是“属于尽人皆知的事情”;还说他进行的反革命宣传,“不是反革命煽动”,而是“革命的”,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等。
法庭以事实为根据,驳斥了他的种种狡辩,提出了魏京生所犯罪行的更多证据,经过合议,宣布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确凿的军事情报,不容狡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这次审理,是从调查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的罪行开始的。审判长详细地调查了上诉人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即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的第四天,同某外国人谈话的部分内容。 上诉人对于第一审时提出的关于他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作战时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的种种事实,都供认不讳。但是他说,他过去给外国人提供的是征兵数字,而不是增兵的数字。审判长根据物证证明他当时向外国人说的是增兵而不是征兵。当时外国人问:“前线兵力是×万?”魏京生回答:“兵力呀,不止,不止,是增兵××万。”
审判长谈到这里,魏京生说:“我想起了,当时是××(外国人的名字)拿了我写的纸条看,上面写了那个数字。”
审判长问:“你为什么要把那张纸条要回销毁呢?”
魏京生心虚地回答:“销毁的目的是为了怕找麻烦。”
魏京生在事实面前还要狡辩,审判长严辞指出:“经过科学的鉴定,物证是准确无误的。在双方交战的时刻,你向外国人提供我前线增兵数目,这还不是重要的军事情报吗?”
审判长接着又提出了魏京生向某外国人谈话物证。魏对某外国人说:“×××(我中央某领导人)在×月×日召开了军委会议,这个会开得很长,开到××日才完。”
这是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的另一个证据。审判长问魏京生:“这算不算军事情报?”魏京生只好狡辩说:“开会不是军事机密。”
对魏京生的狡辩,公诉人发表意见予以驳斥。他指出,在中越双方正在邀战的时刻,上诉人魏京生便向外国人供给我军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增兵数目、战斗进展情况和伤亡人数,以及召开军委会议的情况等重要军事情报。上诉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反革命罪。上诉人辩解说,供给情报的内容不是机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公布实施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切武装部队的编制、番号、实力、装备、驻防、调动、部署等都属国家机密事项。十三项规定了内务和人事的机密事项,作战部队指挥员理所当然地包括在内。魏京生提供军委会议的情况、前线作战指挥员的姓名、兵力情况等,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言而喻的军事机密。在战争时期,向外国人供给这样的军事情报,就是资敌叛国的犯罪行为。我们如果了解了敌方的兵力、伤亡情况、装备、指挥员的特点,我们就可以利用敌人的弱点来消灭敌人。如果敌方了解我方这方面的情况,也可以发生同样的后果。在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作战的时候,魏京生提供这样的情报,直接危害我们国家的安全,根据我国的法律,完全是道道地地的反革命罪。
是“提批评意见”,还是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魏京生在上诉中狡辩说,他办刊物、写文章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要“要求民主”,是“向共产党和政府提批评意见”,是“言论自由”。对此,审判长和审判员又一次认真地进行了法庭调查,宣读了魏京生所写的反动文章中的一些主要段落。
魏京生于粉碎“四人帮”两年多以后,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到一九七九年三月,在他主编出版的反动刊物《探索》上连续撰写十篇反动文章,在北京、天津张贴、散发、出售,借以扩大反革命影响。他在这些反动文章中肆意诽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诬蔑无产阶级专政是“专制”、“独裁”,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君主制”,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搞个人独裁的野心家”。他要人们“不要做独裁统治者扩张野心的现代化工具”,并“号召”人们“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
公诉人严正指出,从魏京生的这些杀气腾腾的反革命行动中,谁都可以看出来他的反革命的真实目的。
大家都很清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这是载入宪法的。宪法还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魏京生公然用“四人帮”的语言煽动要夺权,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哪里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哪里是在“向共产党和政府提批评意见”,这是在进行地地道道的反革命煽动。
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魏京生公然利用法律给予他的合法辩护权利,在辩解中,大肆诬蔑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五届人大是“不合法”的,诬蔑经五届人大产生的政府、总理、副总理是“不合法”的。公诉人驳斥了魏犯的这些反动言论,指出在魏京生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都是“不合法”的;魏京生公然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十年,说“他们把人民手中最宝贵的权力骗走了好几十年”。这恰恰证明他根本不是为了完善现存制度而提出什么“批评意见”,而是要从根本上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政权,这也就是他进行反革命煽动的根本目的。
公诉人指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时候,全国人民迫切希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可是魏京生却大肆进行反革命煽动,继续搞林彪、“四人帮”那一套,制造新的动乱,以便乱中夺权。这是全国人民绝对不能许可的。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对魏京生这样的反革命犯必须依法判处。
魏京生坚持与社会主义为敌,与人民为敌的罪行,引起了参加公审的旁听者的极大气愤。他们说:有了魏京生这号人的民主和自由,就没有九亿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我们必须加强对魏京生这号人的专政,否则国无宁日,四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选自《人民日报》197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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