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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 2016-03-23 06:33:17

之前發的博客 《老了,不再婚,但同居》,有網友說起了事實婚姻,這引起俺的好奇。在海外都知道, 西方一些國家倆人同居一定時間後, 就成為了【事實婚姻】。網友說在國內現也有類似的法律條文(???), 看來我們也與時俱進了 -:)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一起同居生活,周邊人也認定他們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出現有如下兩個理由。其一,年輕一代為婚姻苦惱,隨着年輕男女的未婚率急速攀升以及現行婚姻制度的過度沉重,逃避結婚的男性不在少數,因而他們選擇事實婚姻,這也許可能降低年輕一代的未婚率,解決少子化問題。其二,已婚的中高年齡層的也有苦惱, 一旦結婚的夫婦即使想要離婚,必須雙方同意, 否則便無法輕易離婚。因此,即便愛情冷卻也維持婚姻關係的夫婦也不少。大家希望像西方一樣,恢復單身、再婚、再再婚。也就是說,這是為把人從婚姻制度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而普及事實婚姻。

從資料得知: 在中國還是認為,事實婚姻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並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

因為不認定為事實婚姻, 就不能按離婚處理, 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處理, 結果是大不一樣的: 離婚就要按夫妻共有來分割財產; 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財產分割的權利, 一方死亡另一方還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財產,  這對於事實婚姻中的弱者一方損失太大了。而且他們的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 雖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於婚生子女 , 但是現實中存在着事實上的歧視,所以【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還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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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guitarmanzw 留言時間:2016-03-23 15:02:52
事實婚姻,中國很久很久以前就有這個法律說法了。登記婚姻其實是學習西方的制度。

詳細資料如下: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採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因此,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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