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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2016-03-23 06:33:17

之前发的博客 《老了,不再婚,但同居》,有网友说起了事实婚姻,这引起俺的好奇。在海外都知道, 西方一些国家俩人同居一定时间后, 就成为了【事实婚姻】。网友说在国内现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看来我们也与时俱进了 -:)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一起同居生活,周边人也认定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出现有如下两个理由。其一,年轻一代为婚姻苦恼,随着年轻男女的未婚率急速攀升以及现行婚姻制度的过度沉重,逃避结婚的男性不在少数,因而他们选择事实婚姻,这也许可能降低年轻一代的未婚率,解决少子化问题。其二,已婚的中高年龄层的也有苦恼, 一旦结婚的夫妇即使想要离婚,必须双方同意, 否则便无法轻易离婚。因此,即便爱情冷却也维持婚姻关系的夫妇也不少。大家希望像西方一样,恢复单身、再婚、再再婚。也就是说,这是为把人从婚姻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普及事实婚姻。

从资料得知: 在中国还是认为,事实婚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事实上,法院在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时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而有时候处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并不能完全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权益,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因为不认定为事实婚姻, 就不能按离婚处理, 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 结果是大不一样的: 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分割财产; 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 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  这对于事实婚姻中的弱者一方损失太大了。而且他们的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 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所以【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还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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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guitarmanzw 留言时间:2016-03-23 15:02:52
事实婚姻,中国很久很久以前就有这个法律说法了。登记婚姻其实是学习西方的制度。

详细资料如下: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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