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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和停车费问题 2016-01-10 20:04:58

停车位和停车费问题

2015522日)

 

全国所有的一、二、三、四线城市,就是地级市以上的城市,以国资委为股东或者说老板,注册成立一个停车公司,每个城市只成立一个,例如,整个北京市就成立一个“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市国资委所属的全资国有公司。不实行股份制。

全国所有的一、二、三、四线城市,所有已有的国有停车管理公司,都必须合并到新成立的城市停车管理公司,不能独立于外。不愿意合并到新公司的必须撤销,有关资源必须移交。

全国所有的一、二、三、四线城市,由交管部门负责,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在全市划出停车位,并且对每一个停车位进行编号,要确保每一个停车位的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可以参照身份证号码编制方法。

每个城市的停车位分为公共交通场地的停车位和建筑物附属的停车位。建筑物附属的停车位,不管这个建筑物的产权性质如何,其附属的停车位都在交管部门划定和编号完成以后,交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停车是否收费、怎么收费,由建筑物所有者(包括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决定,交给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但是,物业管理部门如果更改停车位的划定,或者增设停车位,需要向交管部门报备。就是让交管部门及时掌握停车位的情况。而所有公共交通场地的停车位,例如马路两侧的停车位,在交管部门划定和编号之后,全部交给该市的停车管理公司管理。例如,北京市所有的公共停车位都由“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城市停车管理公司对于所有停车位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但不拥有资本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归于城市国资委。也就是说,城市停车管理公司的管理者由城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和委任。全员招聘,动态管理。

城市停车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由停车公司直接统一市场化招聘。不再经过任何中介公司。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市场化招聘,不再有体制内人员和体制外人员的区别。所有工作人员都是正式职工,全部实行合同制招聘。每个城市的停车管理公司系统内部薪酬体系统一。薪酬具体由国资委研究决定,但是要经过公示和听证会讨论。我不认为停车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应该很高。因为这不是个技术上要求很高的工作。

所有停车位都实行打卡收费。原则上有停车位的地方就必须安装打卡收费设备。这个卡是专门的停车卡还是银行卡还是交通卡,技术上哪个最方便就用哪个。最好是全国统一研制出打卡收费设备,这样成本最低。但是必须有竞争淘汰的程序,不能由关系竞争决定,而只能由技术竞争和价格竞争决定。过程要公开、透明。总之,所有的收费都进入数目字管理程序,不再经过任何人工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只负责监督、协调和看管的工作。

停车场和停车位以后不再承包或者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经营管理。因为技术上毫无必要。直接让城市停车管理公司负责,进行平面化网络化管理。城市停车管理公司的工作非常简单,就是把停车费收上来交给国资委。这种工作操作简单,技术含量低,无须经过第三方代理。以后停车场不再搞委托代理经营。没这个必要。这么简单的事情用得着委托经营吗?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人就可以从事这个工作。

那些从前经过交管部门授权承包经营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已经签订的协议要继续执行,不管是多少年。不能因为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而政府管理部门单方面违约。除非承包方愿意主动放弃协议或者经过谈判愿意转让原有的协议。以后不能再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来改革来发展了。以前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政府经常言而无信出尔反尔,以后要防止这种问题再发生。但是201571日以后的不在此列。也就是说,所有这一天以后签订的授权承包经营协议都必须取消。有关方面如果认为我的建议可行的话,应该立即通知全国交管部门不要再签订此类协议。以后的停车场和停车位的经营管理都不再经过任何第三方。所有到期的协议都不再续签。不能再产生新的承包或者委托代理经营的协议。还有,就是要清查已经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就不存在继续执行的问题,而是必须立即取消,并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有关报道的情况来看,这种问题是存在的,对这些违法违规的协议要彻查到位。城市停车管理公司成立后,对于停车场和停车位进行循序渐进的接收和管理。一边接收一边抓紧时间做配套的工作。城市停车管理公司建立初期,国资委和交管部门要联合研究和指导有关工作。那些已经承包出去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在技术改造上必须配合政府部门和城市停车管理公司的工作。如果有这种客观需要的话。例如,将来可能全市要安装自动打卡收费设备,有关工作要全市统一协调推进。

在交管部门对城区完成停车位的“应划尽划”的任务之后,所有的车辆都严禁在没有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否则视为违反交规,要进行处罚。例如人行道上不能停车,例如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不能停车,例如小区内没有停车位的地方也不能停车,例如没有停车位的马路两侧也不能停车。(临时停车不算。)对于违反者必须处罚。处罚必须是全面的,不留死角的,有多少违规者就处罚多少违规者。要贯彻落实“法治交管”的理念。不能是选择性执法,不能是法不责众。不严格执法,不贯彻落实“法治”的理念,乱停车的情况就不能改变,整个城市的市容市貌就好不了。处罚的标准由交管部门研究制定和负责执行。乱停车的罚款不交给国资委和城市停车管理公司,而交给交管部门。交管部门要提高执法的积极性和罚款的积极性,依法必须处罚的要坚决执行。

停车费要调整。有学者(郎咸平)说因为停车位少,停车难,所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停车费应该大涨,直至大家都停不起车而减少出行,降低停车的需求量。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停车费不能太高。不能因为停车位少所以听任停车费涨价。停车费水平应该由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决定,但是必须通过所在城市的市民听证会的讨论。民主决策。买车本身是交了很多税费的,停车虽然不是车主的福利,但也属于水电气一样的公共性消费支出,收费水平太高不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于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问题,不能靠停车费来调节,而要靠其他方法。例如城市可以限制购车,通过摇号限制购车是公平的,每个人的机会平等嘛。但是已经购买了的车通过提高停车费来限制使用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停车位的月租金最高不能比同等的住宅面积的月租金还贵。这是上限。停车位就是一块空地,比同地段住宅的价格还贵怎么行?我们不能因为垄断经营就没有市场的概念和价值的概念。

有人说,车多车位少怎么办?像北京市据说车子500多万辆,停车位280多万个,差了快一半。这么多车怎么着都停不下来呀。我认为,第一,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科学研究,科学规划,应该还可以划出很多停车位来。要有一个科学安排停车位的方法。有关部门好好研究。总会有的。第二,如果确实还不够,就要大力发展立体车库(立体停车场)。尤其是高自动化的立体车库。这个好像中国还不多见,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立体车库主要由城市停车管理公司负责规划和建设。但也可以民营。这个立体车库和国资委所有的停车位不一样的。如果有人愿意租地块来建立体车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应该鼓励。至于是不是给优惠政策要看城市具体情况了。总之,就是停车位必须能够满足需要。而且停车费还不能太贵。总会找到平衡的方法的。好好研究。要争取做到停车位和车辆的数量配套,切实改变停车贵停车难的现象,停车位不能供不应求。供不应求就缺乏执法的底气。例如对乱停车现象就没法真正理直气壮去处罚。而所有停车位统一回归国有和国营之后,城市停车管理公司要规划和兴建立体车库也有资金来运作了。立体车库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停车位供不应求的问题,解决种种乱停车问题,进而使公共环境品质改善,并对缓解交通拥堵的现象起到一定的作用。

网上说全国的停车位的收入一年超过几千亿元人民币,而且随着城市的发展,停车位的需求还会持续上涨。一年几千亿元的停车费可能是夸张,但是停车位和停车费本身是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这是毋庸置疑的。停车位统一由城市停车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后,国家应该每年可以收入一笔很大的利润。停车位是公共资源,是附属于国家公共投资的,这个利润理所当然属于国家。停车场和停车位的管理成本非常低。取消所有中间环节之后,停车费扣除经营管理的成本就全部是利润,这个利润是比较可观的,可以用来做很多事情了。至于是专款专用花在城市交通建设上还是由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利润重新安排使用,这个问题可以另外研究。但是这笔利润必须收归国家是肯定的。

停车费的收缴情况和停车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必须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所有收支费用都必须定期公开,让城市里的每一个市民都可以查看。全国所有的城市停车管理公司都要一起步就做到在数目字上科学管理,透明,规范,统一,协调。也就是说,必须贯彻落实“两项基本原则”,必须贯彻落实“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完全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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