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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格森事件:激情与思考 |
| 首先撇开弗格森的具体案例,国内对美国的一般印象就是美国是由白人和黑人组成的再加上一些少数族裔。白人都欺负黑人,黑人都受到不公正待遇生活在贫困之中。
其实这些印象不一定全对。黑人的人口数量占美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多点,2010年美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是12.2%。所以黑人在美国人口中占总人口数很少,比西语裔16.3%还少一千两百多万人。百分之十二是个什么概念呢?以美国小学一个班二十几个人来说,平均每个班只有两黑人。(实际上黑人的分布也不平均,出事的密苏里州黑人多一点和白人的冲突也比别的地方多。而我在美国二三十年基本上没怎么接触过黑人包括在公司上班也没有过黑人同事。)
但是黑人在美国的政治地位和取得的成就却是有目共睹的,从国务卿到总统都有黑人。这些除了黑人自身的努力外,如果没有主流社会的认同是不可想象的。换句话说,美国的种族歧视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但对黑人的歧视没有一些人说的那么严重。
进一步解释就是这里面有两重含义:
首先,一方面黑人的平均生活教育水平低,犯罪率高,每三个黑人里就有一个有记录的包括小偷小摸抢东西。这个不是偏见是统计数据。(至于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另外的问题了)。另一方面很多受过良好教育的黑人完全就是美国主流社会的一员,比佛利山庄就住着很多黑人明星。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黑人在入学求职升迁等也有被歧视的但更多的是逆向歧视,也就是主流社会反而会对黑人特别照顾。这个现象了解中国少数民族政策的人不难理解。
现在一个很火的电影《星际穿越》,其中就有一个黑人天体物理学家。其实在美国大学你都见不到学物理的黑人学生,更别说能读到天体物理博士的黑人。(如果你在大学校园里看见长得很黑的物理教授或者博士生,那基本都是印度人或巴基斯坦人)。不是说黑人不聪明而是他们根本就不学这个。而类似题材的好莱坞电影里却一定有黑人科学家说明美国社会为了政治正确已经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标准和社会风气。
现在来说弗格森的事。
这次本身的枪击案有可能就是种族歧视的结果,但也有可能不是。遗憾的是多数人的言论都是由其政治立场决定的而不是由事件本身决定的。
媒体24小时追踪报道,事实上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白人警察在街上枪杀手无寸铁的黑人青年”。这个标题关键词已经说明了一切:“白”与“黑”,“枪杀”,“手无寸铁”。
如果你是这么想的,美国警察可以在街上随便拦住一个黑人然后开枪把他打死,那就错了。我在收音机里听到过一个警长讲的,美国警察开枪打死打伤人之后,他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枪上交,不再被指派公务而要接受调查(相当于国内的停职检查吧)。警察局内部会有专门的机构调查枪击事件包括涉事警察要接受问话等。调查的时间长短也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一个警察来说,“最后要做的事情”才是开枪。现在媒体的报道好像警察永远就是掏枪就打。
大多数人觉得威尔逊警官是暴力执法。这个“暴力”要看是不是超出了警察规定的操作程序。如果他是按程序执行的就没有犯法。如果你觉得这个警察的程序有问题,那你可以想办法解决警察执法程序上的问题。这个当然不是不可能的,你可以提案立法禁止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只要你的提案有足够多的人支持。这个不就是民主国家的好处吗?所以我觉得人们与其去示威游行不如想办法防止类似的案件再发生,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走法律程序。
还有许多人表示了如果有录像就好判断警察是否过度使用暴力了。我觉得有这个态度的人就是比较合理的,至少他倾向于看重事实而不是一味地指责黑人不守法或者指责警察滥杀无辜。其实美国警察有这种随身的摄像设备,也看到过一段“手无寸铁”的黑人扑向警察的片段(很恐怖)。但是由于被指侵犯隐私而没有大规模配置。
也试图解释一下国内对美国警察开枪专打致命处还要连开数枪的疑问,“为什么不开枪打在腿上”?这是美国各州警察训练手册规定的,他们就是按照训练大纲来训练的。我的理解这些都是从实战中总结出来的,有的就是血的教训(比如有的嫌犯一枪没打死反过来把警察打死了)。因为美国枪支泛滥对付带枪的嫌疑犯十分危险,另外美国又是毒品泛滥的国家,一个吸了毒的嫌疑犯也会做出反常的疯狂举动。所以警察决定开不开枪的一瞬间很可能就是你死我活。以正常的思维就觉得攻击持枪的警察是不可思议的。警察在美国是高危职业,去年全美就死了70多个警察。相比之下中国很多警察甚至没有佩戴武器。一个例子是今年哈尔滨杀警越狱的追捕中,面对凶残彪悍的嫌犯,警察的命令竟是首先要“鸣枪示警”。可见中美警察之间的差距之大。
弗格森案件的真相也许无法得到,因为没有录像证人又各说各话(其实目击证人的话有多么不可信已经有很多实验验证)。所以我不想去争论案件的具体过程和谁对谁错,而是把焦点放在陪审团的裁决。我觉得无论你如何收集资料你的证据都是第二手的,也就是从其他媒体报道转述来的,不太可能比陪审团在25天中听取各方证人证词和证据来的更可靠和更客观。所以与其相信网上的乱喷,我宁愿相信陪审团成员的判断。
虽然不知道这次陪审团的细节,但我们知道美国陪审团成员的选择是随机的。为什么弗哥森70%黑人而陪审团9个白人只有三个黑人?我的猜测是,弗格森只是个小城,而弗格森所在的圣路易斯县白人70。3%而黑人只有23.3%(2010人口普查)。所以陪审团很可能是在全县范围内选出的,因为有的时候选陪审团成员会有意识避开本地人以免有利益冲突。还有黑人不登记成为正式选民的比白人多很多。美国的法律是即使你是合格选民,不登记的也不能投票,也就不在陪审团选择的名单上。而且弗格森案件的大陪审团是在案发之前就有的更不可能人为操控。
我对事件的判断是基于相信美国的司法体系和陪审团制度,虽然也常有陪审团作出错误的判定。但是总的来讲这套制度的优点大于缺点,是法治不是人治。人为的操作这个系统是有困难的,虽然不是不可能。比如检察官可以只挑选对警察有利的证人等等。但是检察官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这个代价一般人是不会承受的。在弗格森的案件中联邦司法部和民事调查都会跟进,很难想象有人在这个全国瞩目的案子中敢做手脚。
另外要特别指出的,就是大陪审团和普通陪审团不一样,只是决定要不要起诉威尔逊警官,根据只是他是“有可能有罪”(Probable cause)。这个比通常的判罪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门槛低了很多,一般只是其10%。也就是说,只要有十分之一的怀疑就可以决定起诉。(正式起诉会由另外的陪审团裁决也还是可能判无罪)。还有就是大陪审团的的决定不一定是一致的,在密苏里州,要求十二个陪审员里有九个人同意起诉才决定起诉,如果八个人同意起诉而有四个人反对就达不到规定的9人不能起诉。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指控威尔森警官的五项指控,没有一项是有9位陪审员同意起诉的。所以结果就是不起诉。
也许密苏里州这条裁定起诉的法规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门槛过高,但是code本身应该跟种族歧视没有关系。如果你觉得的这个Code不合理,可以推动议案修改不是比上街闹事更有效吗?
看到网上讲弗格森事件华人应该如何如何,我觉得我们不必总是带着“华人”的标签考虑问题。与其选择站在黑人一边还是白人一边,不如选择公平公正就事论事。凡事少一点偏见的激情多一分理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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