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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妻子吳文萃:雷洋案刑事報案書
   

报案人∶吴文萃,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系雷洋(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身份证号码略,本案被害人)之妻。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輔警。

涉嫌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報案請求: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案情經過

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雷洋離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老家湖南趕來北京看望他剛出生半月的女兒的三位親戚。

21時04分18秒:雷洋來到龍錦三街,由東向西行走。21時16分50秒:雷洋到達事發足浴店西側約67米處。(這兩個時間點有監控探頭證據證實,這個12分鐘時間點之內,發生了本案警方所稱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後,被五六名無任何警察執法標誌、沒有穿警服、無警號、無警車的便衣人員攔截、挾持。在伊蘭特轎車上要他承認剛才是到洗腳店嫖了娼。雷洋認為遇上綁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認嫖娼,這些人就對雷洋進行“突審”,(警察向家屬通報時親口陳述),進行了暴力毆打。(家屬在8日凌晨在中醫院太平間、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睾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雷洋掙扎逃出小車,在小區內向周邊居民大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幫幫我,不讓他們把我帶走”。隨即又被三個人摁倒在地。群眾打110報警,十多位群眾圍觀目擊並詢問情況,阻止不讓帶走。他們才出示證件說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進伊蘭特轎車5-6分鐘。隨後來了一輛金杯麵包車,兩個人隨即將雷洋架上麵包車。有證人看到此時雷洋已經雙手癱軟,不會反抗。根據警察說法,隨後雷洋身體就出現異常。當晚22時09分,(警方通報說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警方稱搶救無效死亡。而根據醫院記錄,雷洋到醫院時已經死亡。22時55分,醫院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從發生抓人到人癱軟抬上金杯車,只有10幾分鐘。(小區目擊證人報警時間21時38分可以證明)到確認死亡,時間不超過50分鐘。

雷洋此期間唯一接觸對象,是在昌平公安局這些辦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輕健康,無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鐘內會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時01分,報案人撥打雷洋電話,接聽者自稱是昌平區東小口派出所民警。他們通知我到該派出所,稱雷洋出事。我即同從湖南坐飛機已經到北京我家的親屬一起,於凌晨1時30分左右趕到派出所。警方當面告知我們,雷洋在該派出所抓嫖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猝死。經過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親屬才在醫院太平間見到雷洋遺體5-6分鐘,全身赤��,身上蓋著白布,不讓看下半身,也不讓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強行隔離開家屬。

事發當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們家屬,控制遺體不告知我們放在哪裡,掩蓋真相,抓捕足浴店全體人員,獲取“雷洋嫖娼”的假證據,讓足浴女錄製有“打飛機”的口供,向社會播放,進行引導。並組織媒體進行採訪,統一口徑,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臟病發作猝死”的說法,兩次通過網媒和有關報紙、電視台,發布《情況通報》和相關採訪錄像,進行掩蓋,以造成既成事實。並於8日下午,向我們家屬通報,要求我們接受這一結論。

二、犯罪事實

報案人認為,5月7日晚21時參與經辦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為,在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雷洋有嫖娼行為的情況下,對一個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傷害,致其在10幾分鐘內即被打瀕臨死亡。延誤時間沒有及時搶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鐘內即死亡。一個年輕健康的人,因警察濫用職權的執法行為,離開了人世。因濫用職權犯罪導致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後果,情節極為惡劣。事後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發布《情況續報》,稱“5月7日20時許,昌平警方針對霍營街道某小區一足療店存在賣淫嫖娼問題的線索,組織便衣警力前往開展偵查。21時14分,民警發現雷某(男,29歲,家住附近)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其盤查。雷某試圖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傷民警,並將民警所持視頻拍攝設備打落摔壞,後被控制帶上車。”這段通報明顯進行了編造,漏洞百出,污篾無辜的雷洋,從而試圖對民警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推託掩蓋。

1、雷洋沒有嫖娼時間。報案人明知,雷洋是於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離開家前往北京首都機場接機的。而警方認定當晚21時14分左右雷洋就從足療店出來。同時,根據昌平警方提供給中央電視台的道路視頻監控顯示:雷洋出現在監控攝像頭3號的時間為21時04分18秒,出現在監控攝像頭4號的時間為21時16分50秒,而事發足浴店位於監控探頭3和4之間。所以按經辦民警的說法,雷洋進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後時間為十分鐘左右。兩處監控審查相減的時間,雷洋可能進足浴店也不到10分鐘,根本不可能完成選座、選人、端洗腳水、談價錢、徵求服務方式、脫衣、戴套,洗浴,進行性服務“打飛機”、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門外往西70米,這一系列的經過。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沒有嫖娼的時間。

2、雷洋沒有嫖娼動機。雷洋當晚九點出發,到北京首都機場接來看他滿月的新生女兒的小姨、奶奶和嫂子,從家裡出發,坐地鐵需要一個多小時,才能趕到北京機場,而飛機預計落地時間是十一點半。是我們催他出門的,時間已經很緊張。在這麽短的時間裡雷洋如此匆忙忙忙裡偷閒擠時間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時,雷洋接其小姨等人來家裡,為了照看剛剛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還是報案人和雷洋結婚紀念日。在這個特殊的日期、時間節點以及馬上與親人團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專門去嫖娼一個根本不認識的比他還大的洗腳女。

3、雷洋嫖娼沒有任何直接證據。(1)監控錄像審查沒有雷洋進、出足浴店的任何證據;(2)足浴女也沒有進行臉相辯認,無法證實接受性服務“打飛機”的人就是雷洋;(3)陰毛、體液、避孕套,對於一直控制屍體的警方,進行偽造嫁接易如反掌;(4)足浴女說是“打飛機”手淫,警方說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5)一說雷洋很快承認了嫖娼,又說掙扎逃跑抗拒執法高咬傷民警打碎視頻拍攝設備;(6)足浴女在電視上說,“打飛機”他們的規定時間是45分鐘,雷洋既然專門繞道去選擇性服務,沒有任何外來電話催促和干擾的情況下,為什麽10分鐘內就會主動結束服務付錢走了?除了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的昌平公安機關的編造和抓人形成的偽證,能夠證明雷洋有嫖娼的證據一份也沒有。完全是為了掩蓋打人致死而故意編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區大聲呼救,擴大影響,沒有想掩蓋嫖娼,不符合嫖娼行為人的特徵。明顯不是有嫖娼情節的慣常表現。如果真做了見不得人的事,他應該會很順從地隨辦案民警走,而不會讓居住地不遠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聲叫救命。只有根本沒有違法情節的人,才會有這樣的反應。

(二)雷洋屍體外傷嚴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時多,報案人親屬經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醫院太平間,見到了雷洋的屍體。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額頭、頸部、手臂、都有明顯外傷,明顯是暴力毆打才能夠形成。在5月13日屍檢現場,五位親屬都親眼見到的全身傷痕,致命處是睾丸異常腫大,額部有重傷淤痕,右手脫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待法醫檢驗結論出來,一定會進一步證實這一結論。

(三)公安執法整個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經辦民警盤問和車上“突審”嚴重違法。

根據警方自己公布的通報,經辦民警當時是著便衣,在盤問時雷洋大聲呼喊“救命”,“他們不是警察”,這些都有目擊證人證實,根據常識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時經辦民警出示有效證件,雷洋不會大聲呼救、讓人報警。這說明,經辦民警在抓捕雷洋時沒有穿警服,未戴警號,根本未出示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這顯然違反治安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是違法辦案,非法抓人。

2、經辦民警利用職權暴力毆打雷洋。
從雷洋的屍體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渾身是傷,尤其是睾丸腫大特別嚴重。現場很多目擊證人證明當時經辦民警和雷洋發生了肢體衝突,昌平分局在通報和接受新聞受訪時,都承認經辦民警與雷洋發生了激烈對抗。在一個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個經辦民警約束一個人會有多大難度?為什麽要採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沒有心臟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東小口派出所在告知報案人雷洋死因時,稱“心臟病猝死,這是醫生的初步診斷。”然而,事實上雷洋根本沒有心臟病,雷洋家族也沒有心臟病史。也不可能一個年青健康的平時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裡沒有其他原因十幾分鐘內坐在車內就會急病死亡。經辦民警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以一句“心臟病猝死”,明顯是在掩蓋搪塞。

(五)經辦民警的行為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經辦民警,嚴重違法辦案,無端懷疑無辜公民,進行挾持和暴力毆打,進行刑訊逼供,車上“突審”,導致雷洋最終被直接毆打致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該局相關領導和沒有參加直接行動的警察,組織偽造證據,掩蓋執法中打死人的事實,供公開播放,誤導社會,故意陷害雷洋,進行虛假事實通報,掩蓋本單位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已經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立案管轄

(一)該案屬於檢察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該案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國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已經成為全國和國際上都關注的案件。因此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同時,由於本案已經有充分的證據可以判斷經辦民警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報案人認為,各犯罪嫌疑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並利用職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百零七之規定,請求貴院立即受理報案,迅速保全和調取相關證據,核實證人證言,審查相關事實和證據,並對此案立案偵查,立即對相關涉案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關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報案人:吳文翠
2016年5月16日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附件:
1、報案人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各一份;
2、報案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8份36頁;

序號
證據名稱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情況通報》復製件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情況續報》復製件
吳文萃談話記錄(含身份證複印件)
雷明芳談話記錄((含身份證複印件))
雷明芳提取筆錄(含光盤)
雷明濤調查筆錄(含身份證複印件)
林斐然提取筆錄(含身份證複印件和光盤)
雷洋手機通話記錄(2016.5.)
3、視頻證據光盤2張;
4、報案書副本2份。

原文在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35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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