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之母突換代理律師》報告: 昨晚9時20分,巴東縣官方在恩施新聞網上低調通報了鄧玉嬌母親更換代理 律師的消息。對此事,夏霖律師表示還完全不知情。 據巴東縣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證實,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聘湖北立豐律師事務 所(武漢)汪少鵬律師和湖北誠業律師事務所(宜昌)劉鋼律師共同擔任“鄧 玉嬌案”在偵查階段的代理律師。 通報上寫道,“5月24日張樹梅與兩位律師簽訂了委託書。昨日,汪少鵬、 劉鋼兩位律師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了委託手續,並前往巴東縣看守所會見了鄧 玉嬌,鄧玉嬌也與兩位律師簽訂了委託書。律師表示將依法為鄧玉嬌提供法律 幫助。” 據了解,截至記者發稿前,鄧玉嬌母親與夏霖律師已失去聯繫達3日之久,更 未曾見面正式解除委託關係。 《代理律師爆鄧玉嬌曾被扯下內褲,要求刑拘黃德智》的新聞鏈接《鄧母突換 代理律師》只是少了《鄧玉嬌之母突換代理律師》中的第三段。“鄧玉嬌之母 突換代理律師”的消息也體現在《夏霖律師的博客》、《劉曉原律師博客》、 《汪少鵬律師、劉鋼律師博客》,故沒有理由懷疑以上報道的真實性,這就意 味着,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包辦並改嫁在婚”女兒鄧玉嬌,汪少鵬、劉鋼兩律 師明知鄧玉嬌“在婚”而與之“結婚”,構成了“重婚”罪。事實和理由如 下: 一、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與夏霖、夏楠兩律師簽定的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案刑事 訴訟委託代理合同如同婚約,經過鄧玉嬌簽字後,法律效力就如同結婚證書。 在“結婚證”沒有換成“離婚證”之前,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如同在婚的夫妻 關係。 二、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若要解除夏霖、夏楠兩律師的委託代理關係,應向夏 霖、夏楠兩律師當面說清原委,收回她交給律師的文件等,如收回她早前交給 律師的《鄧玉嬌刑事拘留通知書》。 三、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只有在正式解除了夏霖、夏楠兩律師的委託代理關係 後,才能與其他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 四、汪少鵬是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合伙人、主任,首屆湖北省十佳 律師,第五、六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全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委 員,湖北省律師協會理事、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湖北省委省政府律師顧問團 成員,湖北省政協律師顧問組成員,湖北省委政法委執法巡視員,華中科技大 學法學院兼職法律碩士生導師,湖北省行為法學會副會長。劉鋼是湖北誠業律 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湖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宜昌市律師 協會副會長,宜昌市西陵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為僑資企業服 務法律顧問團成員,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師顧問團成員,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政府 法律顧問團成員,宜昌市仲裁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宜昌市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即是說,汪少鵬、劉鋼兩律師應當知道上列的三點常識,也應當知道 鄧玉嬌母女與夏霖、夏楠兩律師的委託代理關係早已存在,也應該知道鄧玉嬌 刑事拘留通知書在夏霖、夏楠兩律師手中。因為鄧玉嬌抗辱殺人案早已成了舉 國皆知的名案,時刻揪着十三億人心的舉國名案。即使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 活在世外桃源,對鄧玉嬌案一無所聞,也應在與鄧玉嬌母親簽定委託代理合同 之前,向鄧玉嬌母親了解案情,並根據鄧玉嬌案發於半個月前的情況,問清楚 鄧玉嬌母女是否在此前與其他律師簽定過委託代理關係,解除與其他律師委託 代理合同的原因,查清與其他律師解除委託代理關係的手續是否齊全。即使不 問鄧玉嬌母親是否與其他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即使不問鄧玉嬌母親解除與 其他律師的委託代理關係的手續是否齊全,就是在與鄧玉嬌母親簽定委託代理 合同之前,也應發現鄧玉嬌母親缺少本案委託代理合同關係中最重要的合同附 件——《鄧玉嬌刑事拘留通知書》,因為若無這份合同附件,代理律師就沒有 進看守所會見鄧玉嬌的依據——你憑什麼會見鄧玉嬌?不能進看守所,代理律 師就沒法讓鄧玉嬌在委託代理合同上簽字;沒有鄧玉嬌的簽字,鄧玉嬌母親與 律師簽定的委託代理合同就是一張廢紙(也許巴東警方另開了一張《鄧玉嬌刑 事拘留通知書》給張樹梅,但我想警方的膽子還未這麼大)。 五、律師不可能不關心政治法律時事,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的學術職務、學 會職務、顧問對象和政治榮譽地位更告訴,他倆沒理由不關心政治法律時事, 因而,他倆還應當知道鄧玉嬌母親張樹梅所謂的解除與夏霖、夏楠兩律師的委 托代理關係,完全是巴東警方控制包辦的結果,是張樹梅被控制而喪失民事行 為能力的結果,因為,廣州日報特派巴東記者杜安娜采寫的《巴東警方稱刺死 官員案鄧玉嬌未被強姦》報告:在巴東縣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通報稱“鄧玉嬌母 親張樹梅聲明與受委託律師解除委託關係”發出10小時後,記者電話採訪鄧 玉嬌母親張樹梅時,張樹梅還非常吃驚地反問記者:“這些是誰說的,沒有的 事”,但到了下午4時左右,記者再次核實該消息的準確性時,張樹梅突然改 了口,她告訴記者,確與律師解除了委託關係。她說:“律師沒有‘依法辦 案’,他們沒有替我們說話,並且泄露了我女兒的隱私。”張樹梅說完就掛斷 了電話。截至記者發稿前,張樹梅的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夏霖說,昨日上 午10時40分左右,張樹梅來電錶示,政府新聞通稿中關於她的聲明不實, 她並未決定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要求與律師見面。等至下午4時許,張樹梅 忽然致電要求解除委託關係,再也不肯與律師面談。 即是說,有理由認定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完全知道:是巴東縣警方或政府在 未得到張樹梅權的情況下,擅自代表張樹梅解除夏霖、夏楠兩律師的委託代理 關係後,再脅迫張樹梅致電夏霖要求解除委託關係的,張樹梅是被警方限制了 民事行為能力而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喪失了與律師簽定委託代理能力的 人,律師不應與這樣的人簽定委託代理合同。 六,張樹梅是山區農婦,很可能沒到過宜昌市和省城武漢市,很可能未聞汪少 鵬、劉鋼兩位律師大名,更不知他倆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在哪,要更換律師也沒 理由分別在武漢和宜昌兩市各找一個。即是說,張樹梅不是在當地警方或/和 政府人員“陪同”下找到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就是汪少 鵬、劉鋼兩位律師奉命跑到巴東縣,在當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員“督導”下, 與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張樹梅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的。 然而,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居然在沒有獲得《鄧玉嬌刑事拘留通知書》的情 況下於5月24日與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張樹梅簽訂了委託書,居然於5 月25日向巴東縣公安局遞交了委託手續,巴東縣公安局也居然接受如此殘疾 的委託手續,巴東縣看守所也居然讓沒有會見鄧玉嬌依據的汪少鵬、劉鋼兩律 師進入看守所會見鄧玉嬌,並居然讓鄧玉嬌在委託書上簽了字。 可見: 一、張樹梅是被巴東縣政府綁架的人質,是巴東縣政府有關領導利用政府對張 樹梅的管轄權先斬後奏地代表張樹梅宣布解除與夏霖、夏楠的委託代理關係 的,是巴東縣政府有關領導利用政府對張樹梅的管轄權而綁架着張樹梅宣布解 除與夏霖、夏楠的委託代理關係的,又是巴東縣政府或警方綁架着張樹梅與汪 少鵬、劉鋼兩位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的。雖然《刑法》只有以勒索財物為目 的綁架罪,而無政治綁架罪,而政治綁架的後果是危害國家安全,應以危害國 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是無恥的第三者,構成了律師競爭業務領域的“重 婚罪”。 三、巴東縣公安局目無國法,構成了嚴重的枉法瀆職罪。 四、巴東縣看守所目無國法,構成了嚴重枉法瀆職罪。 《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 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是以無恥 的第三者的不正當手段承攬鄧玉嬌案代理業務的,是明知他人“在婚”而故意 與人“重婚”的不正當手段承攬鄧玉嬌案代理業務的。因此,應依《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究他倆及其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責任: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 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因鄧玉 嬌案是舉國關注的政治大案,因此,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以第三者和“重 婚”的不正當手段承攬代理業務的情節,應屬嚴重型,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 下的處罰。 《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 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 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的,應依《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是在明 知張樹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與張樹梅簽定委託代理合同的,是 明知沒有《鄧玉嬌刑事拘留通知書》而無法簽定鄧玉嬌案委託代理合同的情況 下違背律師常識簽定鄧玉嬌案委託代理合同的,是在明知沒有《鄧玉嬌刑事拘 留通知書》就見不了鄧玉嬌的情況下與腐敗瀆職官員相勾結的方式非法會見鄧 玉嬌的,從而完成鄧玉嬌案刑事辯護代理權的。即是說,汪少鵬、劉鋼兩位律 師是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的,不正當方式就 是與腐敗瀆職官員相勾結,後果是妨礙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應參照妨礙司 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妨礙司法罪尚無適合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罪行的法 條),或以巴東縣政府和警方有關領導的共犯追究他倆的危害國家安全罪。 因此: 一、強烈呼籲武漢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與 鄧玉嬌母女的委託代理合同無效,立即對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和湖北誠業律師 事務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汪少鵬、劉鋼兩位律師的刑事責 任。 二、強烈呼籲恩施州檢察院立即追究巴東縣政府和警方有關領導、汪少鵬、劉 鋼兩位律師的刑事責任。 三、強烈呼籲巴東縣檢察院立即追究巴東縣公安局、巴東縣看守所領導和相關 責任人的枉法瀆職罪。 修腳刀風采 2009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