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芦鹤  
没啥说的  
https://blog.creaders.net/u/1167/ > 复制 > 收藏本页
网络日志正文
常识: 谁都可能违反宪法 2013-01-06 00:40:45

李四欠张三的钱长期不还。张三找好友绑架了李四,并在非法对李四监禁期间将其打残。张三违反刑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宪法第37条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从宪法的角度看,张三违反宪法。

简单地说,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全体公民都有约束力。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着违反宪法并同时违反具体法律的行为,也存在违反宪法但并有违反具体法律的情况。

谁都可能违反宪法是一个常识,这里的一个简单逻辑性问题是,任何一种违法都违反宪法。比如,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无知、狂妄和愚蠢,经常是孪生的兄弟姐妹。

浏览(883) (0) 评论(21)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芦鹤 留言时间:2013-01-07 09:20:12
逍遥兄,将就点吧
回复 | 0
作者:嘎拉哈 留言时间:2013-01-07 08:52:01
谢逍奴及时教导。

俺以后决不再您面前提什么“奴才","聪明",”赖疮“之类的词了。如果老芦早点告诉俺您家这个地盘是看家狗说了算,俺就会老实的多。因为俺以前被 Pit Bull 咬过。正所谓:


一招被狗咬,十年怕老肖。


俺狼狈逃串了。
回复 | 0
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3-01-07 08:21:11
芦鹤呼吁:"欢迎各位来访,也希望各位的发言不要出现“文不对题”或是”所问非所答“的情况。"


老芦啊,怎么这帮子民奴们脑子都好象刚被驴日过一样,不大好使呀?
回复 | 0
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3-01-07 08:07:43
嘎拉哈同志,你主要问题是概念和逻辑的问题。

这里讨论的是"谁都可能违反宪法"的问题,洒家给出了种种个人可能违反宪法的例子, 至于这个宪法好不好,是现代的或宋代的、中国的还是西夷的,都不在讨论的范围内;同样,违宪的同志应该是呆在大牢里还是拿诺贝尔奖,也不在讨论的范围内;至于逍书纪是否"奴才"或"聪明"更不在讨论的范围内。

将以上种种不同层面上的问题放到一起捣,嘎拉哈,你也让我想起了小时候"女孩子们玩得一种"玩物",等咱有空的时候,也在你神经平静下来的时候再告诉你,嗬嗬。
回复 | 0
作者:嘎拉哈 留言时间:2013-01-07 00:56:24
首先向逍奴才致敬。

您是一位最称职,最有智慧的奴才。党现在急需您加入他们的智囊团。听了您的高论,俺觉得李晓鹏要给公民建立道德档案的提案不仅是必要的,及时的,而且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她还没有您的智慧。

应当给全体屁民建立“宪法契约签字档案”! 如果说历代皇帝想不到这个好主意,俺能理解。因为“宪法是公民同国家间的契约”这一说法是西夷们近代才发明的。但是当今中共竟然也没肖奴才有这个心眼,这就有点太二了。支持老肖抽中共的嘴吧。

每个屁民都必须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与国家签合同。这个合同的主要内容就要是忠于宪法,承认宪法。拒绝签字的屁民,一律撕户口,撕身份证。他们可以选择要么移民,要么偷渡,要么自杀。因为按照房产契约的概念,您不签字,就没有资格站在“国家”这个不动产的地面上。

这样一来,那些拿着中国护照,悠哉悠哉地生活在国外,每天吃饱了没事来万维“违宪”的屁民们也会立马傻眼。如果不去大使馆签字,立马撕护照。看他们谁还再敢胡说八道。

如果早些时候就这么办,刘晓波就会哑口无言,心服口服地蹲监狱了。不仅如此,像什么茅于轼之流早就被轻松地投入监狱了。
回复 | 0
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3-01-06 21:27:06
宪法里还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所以牛二在国内的老婆和房产,外人(例如书记)一律不得强占,否则就是"违宪"。这不光是书记个人违宪的问题,而且国家也有可能违宪,如果公检司法单位选择不作为的话。

在国内鼓吹台独疆独藏独,扇动民族仇根也"违宪";卖大碗荼嚷什么"啊祖国,中华民国、中华民主共和国"同样违宪。......至于个人、组织、以至国家的违宪当如何处置,哪是另一回事,在此不作讨论。

当然你可以宣称"我不承认中国的宪法",只是这么一来,你又"违宪"了,而且是从根本上,如果你拥有一本中国护照的话。如果你不是中国的公民,当然就无所谓是否"违宪"了,但"国家的敌人"的大帽子却可能找上你,嘎嘎。
回复 | 0
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3-01-06 20:01:21
如果"宪法是公民与国家间的契约",那么常识是:签约的双方都有可能违反契约(宪法)。

嗯,....., 当汉奸就是公民对"违宪"可能有的最大奉献!

另外,万维网上的民奴们几乎个个违宪,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承认而且大力鼓动推翻签署"契约"的一方:中国政府。当然啦,有民奴会说,"俺是外国人,不拿中国护照"。如果真是那样,祝贺你,你没有"违宪",而是被提拔到"外部敌人"的位置上了。

中国宪法第一章总纲头一条就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民奴们,请好好对照一下,仔细看看"个人"这个词。

老芦,对付傻鸟民奴们一大堆乱七八糟的"裸鸡",没有你这把磨得快的剪刀是不成的。嘎嘎嘎
回复 | 0
作者:芦鹤 留言时间:2013-01-06 17:03:34
噶拉哈:

欢迎回访,看来还是有点共识。

钻牛角谈不上,只是希望谈论大事小情还是要讲点逻辑思维,翅膀的问题太绝对了,因此出现了逻辑方面的漏洞,也有违事实。

其实,很多情况下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但如果意识形态的心思太重,则必然会出现罔顾事实而由屁股决定脑袋的无逻辑思维状态,陷入一种极端。

侃兄:

清晰。
回复 | 0
作者:芦鹤 留言时间:2013-01-06 16:49:23
翅膀:

欢迎到访、并对号入座。你也开始转帖了?也是那句话,如果从网上搜索,你应该搜到更多东西。

1 “违宪审查”,和你的“谁才能违反宪法”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系吗?能够作为““谁才能违反宪法”的支撑吗?不错,违宪审查,一种司法权,可以是只针对政府,但还是不能因此就说明公民个人不存在可能违反宪法的情况。

2 违反刑法的判决书怎么能列出违宪的罪名?你怎么能够提出这么愚蠢的问题?



3 在你的理解中,违反宪法的行为一定要受到司法处罚,如果没有受到司法处罚,就可以认为是没有违反宪法,是不是?如果是,我在上面已经说过,公民个人违宪是否能够或是应该受到司法处罚,取决于宪法在司法中是否作为法律适用,希望你能够明白。

我在博文中也说过,在违反宪法的实际案例中,存在着违反宪法并同时违反具体
法律的行为,也存在违反宪法但并有违反具体法律的情况。前者的例子,我在博
文开始就说了。后者最典型的例子是,骂人。骂人,是对别人人格的侮辱,这违
反了宪法,但目前并没有适用的法律对骂人进行司法惩罚。

4 我再次重申一下博文中的观点:任何一种违法,都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这种认
知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性问题。我希望你有时间,做一下论证,以便提高你的逻
辑思维能力。

老G:

谢谢回应。我建议,今后回应,应该针对问题。言左右而顾其他,不好。
回复 | 0
作者:芦鹤 留言时间:2013-01-06 16:49:20
翅膀:

欢迎到访、并对号入座。你也开始转帖了?也是那句话,如果从网上搜索,你应该搜到更多东西。

1 “违宪审查”,和你的“谁才能违反宪法”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系吗?能够作为““谁才能违反宪法”的支撑吗?不错,违宪审查,一种司法权,可以是只针对政府,但还是不能因此就说明公民个人不存在可能违反宪法的情况。

2 违反刑法的判决书怎么能列出违宪的罪名?你怎么能够提出这么愚蠢的问题?



3 在你的理解中,违反宪法的行为一定要受到司法处罚,如果没有受到司法处罚,就可以认为是没有违反宪法,是不是?如果是,我在上面已经说过,公民个人违宪是否能够或是应该受到司法处罚,取决于宪法在司法中是否作为法律适用,希望你能够明白。

我在博文中也说过,在违反宪法的实际案例中,存在着违反宪法并同时违反具体
法律的行为,也存在违反宪法但并有违反具体法律的情况。前者的例子,我在博
文开始就说了。后者最典型的例子是,骂人。骂人,是对别人人格的侮辱,这违
反了宪法,但目前并没有适用的法律对骂人进行司法惩罚。

4 我再次重申一下博文中的观点:任何一种违法,都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这种认
知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性问题。我希望你有时间,做一下论证,以便提高你的逻
辑思维能力。

老G:

谢谢回应。我建议,今后回应,应该针对问题。言左右而顾其他,不好。
回复 | 0
作者:嘎拉哈 留言时间:2013-01-06 16:33:22
老芦:

原则上讲,一切违法行为也必然是在某种意义上(或字面上,或功能上,或原理上,或精神上)是违宪的,否则司法同宪法就不一致了。老芦的争论有点钻牛角尖。但是星辰的意思俺明白。他是说如果工商局指责某个小商贩违宪,那就是搞笑。为什么? 因为如果普通公民的行为出现了违反了违反宪法但没有违反司法的情况,就算违了也是白违。因为这只能说明司法有问题。因此,真正的违宪者仍然是司法当局。同老百姓无关。

宪法的实质是做大饼的基本原料,只有通过司法条文来做成大饼后才能吃。中国过去生吃大饼已经造成了巨大危害。文革中很多莫须有的罪名,如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汉奸,卖国贼等等,都是生吃大饼的后果。
回复 | 0
作者:侃侃 留言时间:2013-01-06 16:30:18
“违宪”和“违宪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如同“违法”和“追究法律责任”。
回复 | 0
作者:星辰的翅膀 留言时间:2013-01-06 15:01:52
俺这个“无知、狂妄与愚蠢”的人,呵呵,问一句:违反刑法的判决书中是否列出违宪的罪名?

转接一个:

“違憲審查(或合憲性審查或司法审查)是指基於制衡原則而由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權,用以判斷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机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位階,而憲法是一個國家位階最高的法律,任何位階在其下的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或基本法。宪法审查基于对两中规范的对比而不是对于个人行为(即使是官员的行为)和规范的对比。对于个人行为的"审查"属于传统的司法权。而违宪审查则属于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普遍发展起来的新的宪法权威的保障机制。

司法權藉著違憲審查制度,可以將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所立的法案宣告其基於違反憲法而無效(大陸法系)或者逕行決定在個案中不適用該違憲法案(英美法系),而這也代表違憲審查正是一個現代國家為了實現權力分立原則,而須使司法權具備的典型功能之一。在不同國家的各種不同制度安排之下,有不同的違憲審查程序。違憲審查乃確定國家機關行為是否合憲的必要程序,缺少違憲審查便等同無法判定憲法是否已經落實。”

显然,违宪审查是一种司法权,是“判斷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这是针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而不是针对个人的。一国两制,是最明显的违宪行为。
回复 | 0
作者:gmuoruo 留言时间:2013-01-06 14:25:30
呵,呵,只要能幫你理解 unconstitutional 是什麼意思,隨你怎麼說。
你考證張志新割喉,王立軍生病都是名案,這篇达不到那樣的”水平“,但也夠好笑的。
回复 | 0
作者:芦鹤 留言时间:2013-01-06 12:10:35
欢迎各位来访,也希望各位的发言不要出现“文不对题”或是”所问非所答“的情况。

嘎拉哈:

“嘎拉哈”,让我想起幼儿园和小学时代小女孩们的“玩物”,但已经失传久远。看来,你的家乡离俺那嘎达不远。

此文是针对博文”谁才可能违反宪法“,我的回答是“谁都可能违反宪法”。理由在文中做了简述,不知你是否同意?再进一步说,你是不是也有可能出现违反宪法的言行?

你是否承认: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公民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情形,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宪法中是被禁止的。

公民个人违宪是否能够或是应该受到司法处罚,这取决于宪法在司法中是否作为法律适用,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在西方国家,宪法在司法中作为法律适用,还是很多的。

不是要实行宪政吗?那就必须设立公民个人违宪责任,这是宪政制度的前提,也是对公民个人一般法律责任的补充。说到这,有点深了,就到这吧。

老G:

你的主要问题,还是逻辑思维的能力问题。在美国,没有“違反憲法”被治罪的案例,就没有“违反宪法”的情况了?你说的不错,美国每年违宪的案例,被告大都是政府或是立法机构,但并不能说明公民没有出现违宪的情况。

老兰:

中国宪法存在问题,甚至很大,这也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即便得到完善,还是会出现公民个人违反宪法的情况。比如,公民个人没有遵守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是不是可以看做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不是只有国家权力机构才会违宪,公民个人违宪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

侃兄:

你说的很清楚。受到意识形态的驱使,一些人的思维很容易走向极端。

凡平:

其实你从百度上,可以搜索到更多的东西。
回复 | 0
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时间:2013-01-06 10:05:25
违宪(Unconstitution), 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以上摘自百度百科。
回复 | 0
作者:多瑙河畔-凡平 留言时间:2013-01-06 09:45:00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

有人認為,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西方人認為,真正的憲法必須符合民主制度(國家領導人普選、政黨輪替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不具備該條件,被認為不合乎憲法的意義。

以上摘自维基百科。

所以

常识1: 有真正的宪法的地方,只有公务员以公职身份才有可能违宪。没有公职身份的公民个体不可能违宪。

常识2: 真正的宪法必须符合民主制度(国家领导人普选,正当轮替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不具备条件,被认为不合乎宪法的意义。

常识3: 在中国,没有真正的宪法,所以也没有真正的违宪。

这就是德孤说的中国皇帝的新衣的意义。
回复 | 0
作者:侃侃 留言时间:2013-01-06 07:26:55
“违犯宪法”和“具体能否治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通常人们习惯质疑政府的某些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精神,因为政府行为会影响公众的利益、甚至会长期影响公众利益。尤其当有违宪法精神的条款变成具体法律条文时,不仅长期影响公众利益,还会造成法律相互矛盾的困扰。因此在是否“违宪”问题上人们多数会去质疑政府的行为。但这并不表明个人不会“违宪”。
回复 | 0
作者:兰冠云 留言时间:2013-01-06 07:17:23
老芦,

这个道理应该是这样: 政府不能违反宪法来立法与执法,百姓不能违反合乎宪法的法律。 没有直接以违反某一条宪法来起诉某个公民的; 所以,会直接违反宪法的是政府、议会和法院。 当然,这前提是这个宪法是个正常的宪法,不是畸生宪法,如中国的宪法。
回复 | 0
作者:gmuoruo 留言时间:2013-01-06 04:24:01
樓主,有聽說過誰因為“違反憲法”給治罪麼?
當然是指在美國,而非土共的 banana republic。
每年被裁決為 unconstitutional 的案子很多,但被告都是政府吧?
回复 | 0
作者:嘎拉哈 留言时间:2013-01-06 01:54:16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需且仅需对法律负责就够了。宪法只是立法的精神指导。因为所有的具体法律条款都是依据宪法的精神来制定的。法律条款永远不能够全部或完全正确地涵盖宪法精神。因此必须不断地修正和充实,这是一个永远的过程。

对于普通公民,只要不违反具体法律条款,就不算违法。所谓钻法律的空子,指得就是那些看上去明显违背了宪法精神,但却没有具体法律条款约束的行为。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所谓“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而不是“违宪”。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无需争论。否则,如果芦鹤老兄某天被一个交警叫住,说您的开车行为”违宪“了。 您不觉得搞笑吗?

因为宪法里面没有具体判多少年徒刑,或具体罚款数额的文字。因此,”违宪“一词一般只适用于对政府部门,尤其是同立法有关的行为的一种质疑。


以上是俺这个”无知、狂妄和愚蠢“的孪生姐妹同鹤老兄的协商。袁方, 您怎么看?
回复 | 0
我的名片
芦鹤
注册日期: 2007-12-10
访问总量: 878,914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最新发布
· 加拿大的“隐私权”
· “啸马”之后的Kiara
· 如何把梳子卖給和尚 ?
· 批评与仇恨
· 为什么仇恨、鄙视中国人的总是中
· “嘯馬”=“Elwyen”?望網管告知
· “驴邪”关门之后
分类目录
【美国点滴】
· 有关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的一个例
· 关于加州8号提案的一点思考
【小说】
【诗歌】
· 满江红 残春
· 堪怜刀下鬼 掩卷叹牛二
【宗教】
· 写在圣诞∶有这样的说法
· 基督教中的「爱」与「罪」(旧文
【历史】
· “寡人”用“英语”在干什厶?
· 谁在耍猴?
· 老毛是如何把『国民和党徒公然当
【时评】
· 批评与仇恨
· 为什么仇恨、鄙视中国人的总是中
· 寡人“怨”母
· 金正恩会“开战”吗?
· 金正恩会“开战”吗?我的一点看法
· ZT: 薄熙来案与中国的网络政治
· 习夫人受普夫人冷落吗?
· 结语(从转基因主粮问题看胡温10
· 中国转基因安全监管存在重大漏洞
· BT转基因水稻对人体是否有毒及经
【雜談】
· 加拿大的“隐私权”
· “啸马”之后的Kiara
· 如何把梳子卖給和尚 ?
· “嘯馬”=“Elwyen”?望網管告知
· “驴邪”关门之后
· “驴邪”自动关们 算是善终
· 三問萬維博客服務小組
· 马甲凡平:万维乱源
· 聊聊萬維的“騎驢協會”
· Elwyen: 你要宰了誰?
存档目录
2013-05-01 - 2013-05-24
2013-04-02 - 2013-04-29
2013-03-01 - 2013-03-31
2013-02-02 - 2013-02-26
2013-01-02 - 2013-01-28
2012-12-11 - 2012-12-29
2012-10-06 - 2012-10-06
2012-09-01 - 2012-09-29
2012-08-02 - 2012-08-29
2012-07-12 - 2012-07-26
2012-06-09 - 2012-06-15
2012-05-03 - 2012-05-08
2012-04-07 - 2012-04-29
2012-03-06 - 2012-03-31
2012-02-06 - 2012-02-26
2012-01-02 - 2012-01-16
2011-12-04 - 2011-12-30
2011-11-21 - 2011-11-23
2011-09-11 - 2011-09-11
2011-08-07 - 2011-08-31
2011-07-01 - 2011-07-31
2011-06-07 - 2011-06-30
2011-05-01 - 2011-05-16
2011-04-06 - 2011-04-10
2011-03-09 - 2011-03-29
2011-02-13 - 2011-02-19
2011-01-14 - 2011-01-29
2010-12-12 - 2010-12-28
2010-11-27 - 2010-11-28
2010-10-08 - 2010-10-19
2010-08-04 - 2010-08-17
2010-07-01 - 2010-07-30
2010-06-02 - 2010-06-30
2010-05-04 - 2010-05-26
2010-04-02 - 2010-04-17
2010-03-08 - 2010-03-31
2010-02-01 - 2010-02-28
2010-01-14 - 2010-01-24
2009-12-14 - 2009-12-29
2009-11-03 - 2009-11-16
2009-10-09 - 2009-10-24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yberMedia Network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